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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担保能力:限制与扩张

     

摘要

设定担保与财产转让相同,均为财产权的固有权能。民法内部对担保能力的合理限制包括处分能力、客体确定、担保公示手段等,民法外部的正当限制包括维护公有制、实现公益和保障生存等。财产担保能力的私法和公法限制都应受合宪性评价。与形式担保观相比,实质担保观纳入的担保财产范围更大。为使法外担保客体取得担保能力,可将各种合同产生金钱债权通过扩张解释纳入应收账款范畴;对非金钱合同债权和合同以外的债权,类推适用应收账款担保规则。企业数据权益和其他数字财产则纳入《民法典》第395条规定的法不禁止的其他财产,适用动产抵押规则。财产担保能力的扩张最终仰赖登记技术的发展与民众在交易中查询登记习惯的养成。一般债权和新型权益的担保只能通过登记公示,不过登记实效仰赖公众对登记的认知。担保财产适宜以控制(准占有)为公示手段时,其公示效力应与登记和占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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