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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典型担保司法解释的解读

     

摘要

非典型担保系因社会生活实际需要而出现的担保类型,极具活力.因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调整,容易滋生纠纷,而处理的尺度不一,也容易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针对概括描述、物权让与担保、股权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关系中的担保和保理关系中的担保设置规则,或是细化、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或是填补法律漏洞,具有积极意义.但也有若干值得反思之处,例如,《民法典》第642条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4条各有两款,每款的意思相同或相近,只是《民法典》第642条的两款顺序被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4条调换了,可就是这一顺序的调换,就实质性地改变了《民法典》第642条的规范意旨.在笔者看来,这种改变是不应该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4条第1款会带来负面后果,其中之一是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若低于买卖物的实际价值,在出卖人不急于出卖该物、有意待价而沽的场合,不利于出卖人,在买受人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其中之二是拍卖的程序复杂耗时,远没有出卖人径直取回买卖物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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