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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16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4篇、专利文献566篇;相关期刊132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权利质押的相关文献由194位作者贡献,包括丘志乔、孙宝民、彭彤等。

权利质押—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64 占比:22.47%

专利文献>

论文:566 占比:77.53%

总计:730篇

权利质押—发文趋势图

权利质押

-研究学者

  • 丘志乔
  • 孙宝民
  • 彭彤
  • 沙海萍
  • 蓝艳华
  • 陈明
  • 丁辉生
  • 万丽
  • 严晓慧
  • 于莉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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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晴
    • 摘要: 推动以质押商铺租赁权作为改善中小微型企业融资困境的新型担保方式方法,对经济市场的发展有积极意义。虽然以商铺租赁权做担保的方式并未在《民法典》和《担保法》中明确规定,但商铺租赁权属于《民法典》第440条可质押的财产权利范围,依法设立的商铺质押权担保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应属于权利质权担保。关于商铺租赁权质押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处理方式,可参照《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权的规定。另外,因商铺租赁权属于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会涉及债权相对方的利益,故应对商铺租赁权质押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以推动此质押模式的发展。
    • 苗如霞
    • 摘要: 为明晰信用证下银行持有提单的权利以及如何行使权利的问题,通过分析提单的性质,结合不同学者的理论以及实践相关的案例,总结出银行持有提单的权利属性兼具物权性和债权性,银行行使权利时享有选择权,不同情况下行使权利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 陈燕
    • 摘要: 新型的商铺租赁权担保是商圈融资中的金融担保创新品种。依文义及体系解释方法,将商铺租赁权纳入担保物权体系并无制度阻碍,但是学界及实践对商铺租赁权担保所属类型的定性一直未予统一,存在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的理论分野。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权利人可否控制该客体。基于客体的特殊性,现有的“公示”手段表明:交付合同文书或向第三人通知难以实现控制权利的目的,与质权内涵相悖;在均以登记为公示手段的权利担保下,两种权利并无本质差别。结合实践权利的运行状态,亦为充分发挥商铺租赁权的权利价值,宜将商铺租赁权担保认定为抵押担保。
    • 谢鸿飞
    • 摘要: 设定担保与财产转让相同,均为财产权的固有权能。民法内部对担保能力的合理限制包括处分能力、客体确定、担保公示手段等,民法外部的正当限制包括维护公有制、实现公益和保障生存等。财产担保能力的私法和公法限制都应受合宪性评价。与形式担保观相比,实质担保观纳入的担保财产范围更大。为使法外担保客体取得担保能力,可将各种合同产生金钱债权通过扩张解释纳入应收账款范畴;对非金钱合同债权和合同以外的债权,类推适用应收账款担保规则。企业数据权益和其他数字财产则纳入《民法典》第395条规定的法不禁止的其他财产,适用动产抵押规则。财产担保能力的扩张最终仰赖登记技术的发展与民众在交易中查询登记习惯的养成。一般债权和新型权益的担保只能通过登记公示,不过登记实效仰赖公众对登记的认知。担保财产适宜以控制(准占有)为公示手段时,其公示效力应与登记和占有相同。
    • 韦伟强
    • 摘要: 质押是一种设立质权的行为.新颁布的民法典多个条文从多个方面对质押、质权进行了规定,从内容看,是对物权法、担保法等规定进行了补足和发展.文章正是在一起典型案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基础上,概述目前对质押、质权如何理解和适用的不同法律观点,通过对传统民法理论中关于质押、质权及其设定质权的效力分析,对我国质押、质权的发展、演变情况进行深入探讨,总结民法典对质权制度的补足和发展情况,提出笔者对民法典质权制度对我国传统民法的发展、适用的理解,进而提出实践中仍需进一步明确与填补的相关问题和思考.
    • 周晓冬
    • 摘要: 当前,汇票质押的司法裁判中存在适用法律、成立要件、对质权人行使权利的抗辩及代理持票等问题,不同法院对这些问题处理方法不一,给汇票质押实践造成了一定混乱.归根结底,是出现了《民法典》物权编与票据法规范之间的重叠与矛盾.逻辑上票据法与物权编是形与神的关系,应将汇票质押法律行为在观念上二分,既要符合《票据法》上关于票据行为形式的要求,亦须符合《民法典》物权编关于权利质押的实质要求,在此脉络下再行处理具体裁判问题才是正当合理的.
    • 覃胜才
    • 摘要: 为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国务院提出了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的要求.权利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和请求权,具有附随性、不可分性、范围的特定性、合同形式的要式性、生效方式的法定性和实现方式的多样性,可根据其具有的特点,研究权利质押在实践中的应用,并就应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不同权利的应对措施.
    • 摘要: 创设具有物权凭证功能的铁路提单,是打造更加安全高效的陆上贸易规则,推动“一带一路”互联互通建设的重要抓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下,铁路提单商业实践正有序推进.推广铁路提单既需要实践的认可,也需要法律的支持.铁路提单结算融资业务面临着铁路提单的提货功能以及权利质押是否有效的困惑.通过对海运提单学说争议的去伪存真,并对照司法裁判的注解,可以认定铁路提单具有物权凭证功能属性.铁路提单权利质押既符合权利质押的实质要件,也能在体系解释的关照下满足权利质押的形式要件,而且也契合人民法院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司法立场.铁路提单创新有充分的法律正当性,对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多边贸易营商环境有重大的法治规则意义.
    • 侯思贤
    • 摘要: 目前我国银行账户质押的名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业界俗称“保证金账户”质押,但“保证金”这个名称还被广泛应用到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等其他领域,为了凸显其担保特质,以“银行账户质押”称之为妥.银行账户代表了存款人对银行的债权,因此该质押的性质应为权利质押,不是动产质押.在此基础上,为适应银行账户这一现代金融工具的诸多特点,可采取登记作为公示方式,具体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同时从交易的便捷性等因素考量,将该登记作为质押权的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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