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
物权法定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2年内共计29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农业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92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440篇;相关期刊189种,包括法学、法学论坛、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等;物权法定的相关文献由327位作者贡献,包括朱庆育、李迪昕、杨立新等。
物权法定
-研究学者
- 朱庆育
- 李迪昕
- 杨立新
- 陈诚
- 付子豪
- 冯晓健
- 刘雪斌
- 姚辉
- 孙晨菊
- 宋晓峰
- 宋欣儒
- 张华
- 张国庆
- 张志坡
- 徐迪锋
- 李付雷
- 李洋
- 杜鑫时
- 樊祥常
- 王全弟
- 王利明
- 王明成
- 王琳
- 王若依
- 田晴
- 申卫星
- 简资修
- 许晓红
- 赵幸琳
- 高佳
- 魏永
- 黄泷一
- 丁宇峰
- 丁晓春
- 丁铁城
- 付坚强
- 任蓓蓓
- 佘俊臣
- 余芳芳
- 侍苏盼
- 侯国跃
- 侯宇
- 侯明婧
- 傅穹
- 冯永军
- 冯永军1
- 刘丽宏
- 刘光祥
- 刘冠男
- 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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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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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苏永钦教授的大民法典构思在规范理论与规范体系两个层面同步展开,极具原创性。本文在梳理大民法典理论建构与体系架构的基本脉络后认为,苏永钦教授对权利与客体概念所作重构,与既有概念体系相较,尚未体现出明显优势;大民法典规范体系中的三重总分则体例、意定关系与法定关系之分立、属人关系与属物关系之合流以及登记自由主义等创新,亦面临诸多理论与技术难题,因此,大民法典的理念与蓝图未臻完善,仍有改进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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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迪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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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定原则对于稳定物权、保障物权具有积极意义,但这一原则也具有封闭、僵化的特征。作为一项古老但仍然具有生命力的物权制度,用益权可以大大缓和物权法定原则导致的类型固定弊病。用益权的权利分离思维能够盘活不动产、动产,使中小企业实现融资目的;而出卖所有权、保留用益权的方式,又能够实现用益权的保障功能。构建用益权制度,应从整体和类型两方面来讨论:一方面,要从整体上梳理用益物权的逻辑架构,使用益权的整体设计与用益物权的逻辑相契合;另一方面,要将用益权类型化,从解决具体问题的角度,构建对应的不动产用益权、动产用益权、权利用益权、担保用益权。通过对用益权的制度建构,可以将现有的制度、学说理论体系化,进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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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兴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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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让与担保制度有着物尽其用、拓展担保物范围、提高交易效率的优势,但却与我国物权体系存在违和,让与担保的性质、公示外观与抵押制度存在价值重合是令其饱受争议的原因.采用“担保权构成说”不仅可以维护担保的从属性,还可以利用担保制度多元化的公示方式.在让与担保权的实现上,以尊重我国物权体系为前提,通过规范“私实行”的清算程序,发挥让与担保制度的最大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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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麒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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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其效力有无及高低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所在,作为一种便捷的融资手段,其法律地位应当值得肯定,有限度地承认其物权效力,缓解现行融资难困境,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从《民法总则》、九民纪要、《民法典》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出台,以及法院类案的判决倾向看,应当认定让与担保具有担保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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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谢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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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中的“物”不应当排除属于“无体物”的权利,“物权”的范围应当仅仅依照其基本法律特征来界定,不受物理特征限制。“物权法定”不应仅限于立法者的“创设”,也可以由司法裁判来“被动确认”。新物权的确认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不拘泥于名称。“让与担保”的本质是所有权的担保运用,并非需要创设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现有规则有违各方的意思自治和真正利益诉求。在现有物权法体系接受“分离原则”但拒绝“无因原则”的框架下,“物权行为”需要依靠“债权行为”的规则(如债权合意)来促使其成功,现有的债权和民法总则的规定尚不能满足其全部需求。“无因原则”的反向理解(“有因原则”)应注重对因果关系的正确分析,其并非担保物权从属性的理论基础。对物权法原则的解释应当宜“宽”不宜“严”,尽可能为实务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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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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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后让与担保广泛出现在现实中,现行法律规范对其性质却并无明确规制,学术界同样也众说纷纭.然而,后让与担保中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自愿订立,与物权法不存在本质冲突,故原则上应属有效.后让与担保与让与担保和流质契约存在相似之处,须明确后让与担保及其中买卖合同的性质,合理吸纳后让与担保理论,促进《民法典》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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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
杜鑫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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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分析现阶段中国采用国际铁路运输的进出口企业在结算和融资中的需求,结合现有铁路运单的法律功能,认为需要创制具有权利凭证功能的国际铁路运输单证。针对这一需求,在保证铁路实际承运规则不变的前提下,分析实践中创新出的铁路提单的法律功能,提炼海运提单具有权利凭证的功能的要素作为参考,并结合海运无船承运制度对比分析铁路提单的使用过程,认为可转让铁路提单具有权利凭证功能且其质押符合物权法定,并对相关国内法修改、国际法立法以及二者的协调提出建议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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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
杜鑫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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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分析现阶段中国采用国际铁路运输的进出口企业在结算和融资中的需求,结合现有铁路运单的法律功能,认为需要创制具有权利凭证功能的国际铁路运输单证.针对这一需求,在保证铁路实际承运规则不变的前提下,分析实践中创新出的铁路提单的法律功能,提炼海运提单具有权利凭证的功能的要素作为参考,并结合海运无船承运制度对比分析铁路提单的使用过程,认为可转让铁路提单具有权利凭证功能且其质押符合物权法定,并对相关国内法修改、国际法立法以及二者的协调提出建议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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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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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中的"物"不应当排除属于"无体物"的权利,"物权"的范围应当仅仅依照其基本法律特征来界定,不受物理特征限制."物权法定"不应仅限于立法者的"创设",也可以由司法裁判来"被动确认".新物权的确认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不拘泥于名称."让与担保"的本质是所有权的担保运用,并非需要创设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现有规则有违各方的意思自治和真正利益诉求.在现有物权法体系接受"分离原则"但拒绝"无因原则"的框架下,"物权行为"需要依靠"债权行为"的规则(如债权合意)来促使其成功,现有的债权和民法总则的规定尚不能满足其全部需求."无因原则"的反向理解("有因原则")应注重对因果关系的正确分析,其并非担保物权从属性的理论基础.对物权法原则的解释应当宜"宽"不宜"严",尽可能为实务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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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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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商业交易结构的不断变化、融资担保方式繁杂程度的增加,非传统意义的担保架构变得愈发常见.让与担保因其灵活性高、成本较低等优势逐步被市场主体广泛应用.但是我国立法并未对这种非典型担保方式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常常产生"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九民纪要》突破性地对让与担保进行了规定.本文将以《九民纪要》第71条为对象进行分析,探究其合理性与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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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万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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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5条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已经实施了近十年,但无论是在《物权法》颁布之前还是之后,围绕这一原则之妥当性及其具体实施方案的争论从未停止过.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既有讨论主要从经济层面展开,侧重关注物权法定或物权自由模式对"交易安全"等不同层面的社会经济因素产生的效应差异.本文拟结合中国大陆地区十年来的物权法实践,对与物权法定或自由原则相关的各类成本和收益进行重新审查和系统评估,特别是物权公示成本、公示系统成本、第三人的识别成本、创设新物权的收益,以期促进民法法典化工作关于这一问题的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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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林彬;
董淳锷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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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习惯(法)与物权立法的结合可以构成两种制度产物,一曰“物权习惯”,一曰”习惯物权”。对于前者,我国的《物权法》仅在不动产相邻关系以及法定孳息取得两个问题上表明对民事习惯的尊重和采纳;而对于后者,《物权法》则坚定继承了大陆法系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从而排除了习惯(法)对物权的创设功能。《物权法》对民事习惯的限制适用,既不利于物权关系的调整,也不利于习惯物权经济功能的发挥。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法官应该灵活的把握物权关系背后的“习惯”因素,通过认定、吸收、转化、过滤等技术手段,利用民事习惯提高物权法律实践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