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机构
证券机构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1年内共计363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61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773758篇;相关期刊226种,包括经济研究参考、福建金融、华北金融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云南省第三届社科学术年会——金融危机与促进经济增长、首届反洗钱国际学术研讨会等;证券机构的相关文献由332位作者贡献,包括田素华、杨松、刘洋等。
证券机构—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773758篇
占比:99.95%
总计:774121篇
证券机构
-研究学者
- 田素华
- 杨松
- 刘洋
- 邹健荣
- 任咏恒
- 余金灿
- 刘书文
- 吴建军
- 徐国钢
- 梁永强
- 王德志
- 罗三秀
- 罗永进
- 袁军培
- 贺强
- 金学伟
- 陈成礼
- 陶兰
- 韩小玉
- 马世新
- wu2198
- 丁奕民
- 丁宏岳
- 万威一
- 万威武
- 严春兰
- 严荣华
-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课题组
- 中然
- 乔宝粱
- 习近平
- 人民银行新疆自治区分行调统处、人民银行乌鲁木齐市分行、新疆证券交易中心联合课题组
- 何川
- 余保福
- 侯外林
- 冯丽萍
- 冯叶
- 冯珏
- 冯邦妍
- 刘俊
- 刘卫国
- 刘和平
- 刘咏梅
- 刘哲
- 刘固
- 刘宝山
- 刘宪权
- 刘建桥
- 刘建青
- 刘慧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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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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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业具有业务复杂性和流动性高等特点,资金隐蔽性相对较高;市场交易资金庞大,交易对手众多而且不确定,为不法分子洗钱活动提供了较好的掩护,成为清洗非法所得的隐蔽通道,同时也是产生非法所得的媒介,已经成为我国违法犯罪重点监管领域.本文从证券公司在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以及机构自身的员工履职、反洗钱培训等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从反洗钱监管角度对证券机构如何切实提高反洗钱履职能力提出了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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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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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业具有业务复杂性和流动性高等特点,资金隐蔽性相对较高;市场交易资金庞大,交易对手众多而且不确定,为不法分子洗钱活动提供了较好的掩护,成为清洗非法所得的隐蔽通道,同时也是产生非法所得的媒介,已经成为我国违法犯罪重点监管领域。本文从证券公司在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以及机构自身的员工履职、反洗钱培训等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从反洗钱监管角度对证券机构如何切实提高反洗钱履职能力提出了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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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叶;
陈广兵;
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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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首先总结了当前在信息科技驱动和金融政策导向、市场环境作用下,证券机构服务转型的趋势,然后结合证券机构在转型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阐述了证券机构内部及与外部客户、金融监管部门间协同发展的思路,倡导构筑以信息驱动为基础的金融生态圈。最后,本文对证券机构如何在科技的引领下顺利地实现转型与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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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龙;
张海锋;
时修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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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机构因在证券交易中占有信息及交易地位之双重优势,加之金融消费者对其的信赖而负有适当性义务。证券机构在不同的业务中与金融消费者之法律关系亦不同,故不能一概适用适当性义务,唯有在金融消费者对证券机构高度信赖之法律关系的业务中,证券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方属公平,才能衡平证券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权利义务。证券机构适当性义务内容主要包括适当推介与风险揭示,在其未履行适当推介或风险揭示之义务时,证券机构应当承担侵权之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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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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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获得高速发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支撑力量.近年来,受内外部诸多因素的影响,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责问题逐步凸显,引起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广泛关注.证券经营机构作为连接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的重要桥梁,应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及多种创新型金融工具,积极为民企纾困,同时建立帮助民企拓宽融资途径、提升融资金额、降低融资成本的长效机制,支持民企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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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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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对于券商及券商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证券市场参与机构及从业人员所采取的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共计249项,合计处罚金额共计5.73亿元,其中针对机构罚没款5.69亿元.统计结果分析显示,这些券商等各类证券市场参与机构被罚的主要原因是“内部控制”问题和“风险管理”问题.其中保荐业务失败事件的发生也一次次敲响了证券机构的“保荐业务”风险和控制重要性的警钟,本文正是从证券机构的“保荐”业务根源及“保荐”功能、保荐业务中的主要风险点进行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关于保荐业务风险控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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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玉文1;
周晓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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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界定证券机构虚假陈述行为须对虚假陈述主体与行为性质进行规范,目前证券机构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标准过于简化,实证判决往往以不具有因果关系否定证券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起诉率与赔付率较低,金融消费者权益在民法框架中难以获得全面、有效的保护。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有助于遏制证券机构虚假陈述行为并给予金融消费者有效救济。惩罚性赔偿制度可率先纳入"科创板+注册制模式"的事后规制进行试点,具体适用标准如下:证券机构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以虚假陈述形式披露信息造成金融消费者损失,对该证券机构适用实际损失三倍以内的弹性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