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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然性

盖然性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1年内共计8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1篇、相关期刊69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等; 盖然性的相关文献由92位作者贡献,包括刘雪洋、徐晓宇、夏勇子等。

盖然性—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81 占比:100.00%

总计:81篇

盖然性—发文趋势图

盖然性

-研究学者

  • 刘雪洋
  • 徐晓宇
  • 夏勇子
  • 张建平
  • 王凯石
  • 陈慰星
  • 陈桂枝
  • 魏政
  • п·п·茨维德哥夫
  • 丁宝兰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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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琚明亮
    • 摘要: 作为法官司法裁判的重要智识来源之一,经验法则虽具有司法适用的必要性与正当性.但在我国诉讼实践中,其却不仅存在着于适用前提上未对不同类型的经验法则进行盖然性或类型化区分,便等同对待这一显著的适用误区,还在适用过程中对其呈现出实务中以禁用与滥用为典型代表的两端极化状态,并在适用结果上使对经验法则司法适用的有效审查完全有赖于法官自由心证的公开化这一单一性要素.为重塑经验法则其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证据法特质,不仅应首先在适用前提上对经验法则进行高盖然性的必要前提限定与有针对性的择取适用,还应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对其进行相应证据规则与诉讼程序的双重规范,并在适用结果上采行心证公开与上诉理由的双向裁判约束机制,以使其司法适用受到一定规制或限制的同时,还复其于证据法上的理论本貌.
    • 包冰锋; 王悦
    • 摘要: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证明力进行判断,可谓民事诉讼经验法则之所在。经验法则的内涵较为抽象,为使法官在经验法则的运用中,有较为具体的标准,应对经验法则进行类型划分。根据盖然性高低,可将经验法则分为自然律/生活律、经验原则、简单经验法则和纯粹偏见。不同类型的经验法则所对应的机能亦不同,自然律/生活律、经验原则具有限制法官心证的效力;经验原则亦能够成为表见证明的大前提;简单经验法则为间接证明的大前提。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对经验法则的证明,法官对经验法则的说明,判决文书对经验法则的阐释,均对经验法则的规范适用产生积极效用。
    • 魏政
    • 摘要: 在本质上讲,情态助动词“会”是表达必然性的,而非以往研究所认为的可能性或盖然性。“会”在被“不”否定时,之所以与“不可能”语义等同,是因为“会”的语义辖域始终高于否定词“不”,从而得到和不可能相同的逻辑语义。而与盖然性情态词相比,“会”在级差含义、命题知情程度等方面和汉语必然性情态词具有一致性表现。“会”之所以有时具有盖然性的解读,与其兼具将来时标记及语用精确度要求不高有关。
    • 魏政
    • 摘要: 在本质上讲,情态助动词"会"是表达必然性的,而非以往研究所认为的可能性或盖然性."会"在被"不"否定时,之所以与"不可能"语义等同,是因为"会"的语义辖域始终高于否定词"不",从而得到和不可能相同的逻辑语义.而与盖然性情态词相比,"会"在级差含义、命题知情程度等方面和汉语必然性情态词具有一致性表现."会"之所以有时具有盖然性的解读,与其兼具将来时标记及语用精确度要求不高有关.
    • 曹志勋
    • 摘要: 以反思十年前作出的彭宇案一审判决书及其说理为契机,认真对待经验法则,为案件中盖然性较低的经验法则之处理提供理论工具.实务中对经验法则的适用,可以分为常规和弱化两类模式.经验法则的适用以社会上典型的事件经过为核心,根据盖然性高低,通常需要达到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标准.在相关经验法则的盖然性不强时,法官有必要通过理论上作为例外的弱化模式,满足其对事实认定确信的说理义务.法官应寻找案件中其他可能的事实线索,只有在排除其他可能时才能依弱化模式认定案情.此时,本证方应就不存在其他可能性提出主张,并且以相对优势标准举证说服法官.
    • 李世阳
    • 摘要: 故意的认定仅仅需要考虑认识因素,并不需要考虑意志因素,意志因素以认识因素的具备为基础,并由认识因素推定,其本身只是一种量刑情节.故意的认识对象是实行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认识程度需要达到具体的预见可能性,即认识到了实行行为侵犯法益的危险性以及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过失犯仅需要具备抽象的预见可能性,可以从这一角度出发区分故意与过失.在故意的认定上,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行为人认识到危险及结果发生的盖然性这三点组成了基本的判断结构.
    • 黄忠; 杨敏
    • 摘要: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中高利贷现象、虚假诉讼频频发生,加剧了民间资本市场环境的恶化,也使得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事实认定成为难题.无论是经验法则的选择和运用,还是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均无法通过成文法明定,而只能委诸法官的自由心证.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坚持较高程度的盖然性原则,同时区分推论确实性与结果确实性,在穷尽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的基础上,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心证判断,保障判决结果的妥当性.
    • 陈文昊
    • 摘要: 公害犯罪无法通过传统教义体系对其因果关系加以证明.传统理论上以"条件公式"为核心的因果律体系站在方法论个体主义的立场之上,判定特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强调异常介入因素的切断作用,忽视对社会意义的考察,并且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得到现有科技的切实证明.方法论整体主义视野下的"盖然性归责"将视角从切实作用转移到对"盖然性"的考察,对引发结果具有最高盖然性的个体加以归责.方法论整体主义视野下的"整体归责"先确立承担责任的整体,而后在内部解决个体责任分配的问题,在公害犯罪的问题上更好地回应了刑事政策的要求.%The causation of the offence of public hazards is hard to be identified and explained by traditional dogmatic methods.The traditional law of causation is based on 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 to judge if the specific act has the relationship of"causing or being caused"with the result.It emphasizes the cut-off of causation by irregular factors and ignores the social meaning and cannot be proved by present technology.From the angle of"probability causation"in methodological holism,the object to be observed is shifted from true effect to probability.The"integral causation"in methodological holism firstly identifies the whole bearer of the responsibility,and then distributes the responsibility among individuals.The methodological holism in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causation of the offence of public hazards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riminal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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