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文献在2003年到2022年内共计9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一般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6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474682篇;相关期刊79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首届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高层论坛、“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文献由123位作者贡献,包括关健、刘宇飞、古津贤等。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74682篇
占比:99.98%
总计:474780篇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研究学者
- 关健
- 刘宇飞
- 古津贤
- 李宗辉
- 汤枥钧
- 王巨新
- 王晓昱
- 盖小荣
- 简月
- 胡晓涛
- 郑宇同
- 丁启明1
- 丁海湖
- 于语和
- 任丽丽
- 何建宏
- 何悦涵
- 何悦涵1
- 余妙宏
- 冯泽华2
- 刘佩韦
- 刘志松
- 刘欣琦
- 刘筱彤
- 史长青
- 叶晟
- 吴会会
- 吴向蓝
- 吴洁
- 周俊林
- 唐豪
- 姚荣
- 姚虹
- 孙若丰
- 宋连斌
- 崔永东
- 张博文(译)2
- 张卫平
- 张增田
- 张奂奂
- 张奐奐
- 张慧清
- 张晓彤
- 张琪梓
- 张琳
- 张雄斌
- 徐兆远
- 徐冰
- 德彼得·温德尔1
- 房文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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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
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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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制度是立法过程中的一项制度创新,体现了现行立法非强制性的发展趋势和人文精神,对于破解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难问题、缓和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对抗情绪、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立法虽然并未明确规定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制度,但是随着“服务型行政”理念被广泛认同以及司法ADR在行政非诉执行领域的深度运用,建立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制度已经具有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基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自身特性,探究行政非诉执行和解适用条件和运行规则,明确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制度严格依法适用,避免制度异化导致法院干扰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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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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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争议的中立评估机制是指由具备专门解纷知识的中立评估员对纠纷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的审理前景进行预测的一种制度。它能在降低当事人过高的解纷期望、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克服评估式调解的弊端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亟待引入我国行政争议解决领域之中。中立评估机制处于合意型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与决定型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连接点上,能克服这两类纠纷解决机制间的相互对峙状况,实现二者的有效衔接。从比较法上看,中立评估机制存在着两种模式,分别是独立于行政诉讼过程、评估意见供纠纷当事人参考的英美模式,以及附设于行政诉讼过程、评估意见供法官参考的欧陆模式。我国应借鉴英美模式构建行政争议的中立评估机制,并从评估员的遴选、评估事项、运行程序等方面展开具体的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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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奂奂;
吴会会;
张增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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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高校与教师之间的纠纷日渐增多,传统的司法诉讼和校内层级申诉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逐渐成为美国高等学校解决内部纠纷的优先选项,主要有调解、监察和仲裁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的纠纷适用不同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且遵循相应的程序要求,处理结果具有合同效力.机构中立、人员专业、程序规范、优势互补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要在传统法律救济方式的基础上寻求突破和创新,我国可借鉴美国高等教育领域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经验,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等非诉讼方式的优势,引导纠纷双方从对抗走向对话,形塑和谐公正的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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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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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事案件数量亦呈现井喷式增长,矛盾纠纷与司法资源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张.相对于诉讼来说,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具有自主性、非对抗性、便捷性等优势,能快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助于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文章认为当前我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存在过于依赖于行政权力和司法强制执行力等问题,导致这一机制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只有健全和完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其作用,才能更好地缓解诉讼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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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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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先行赔付制度源于我国司法实践而非借鉴域外治理经验,在具体性质上应将其认定为责任主体与受害投资者所进行的讼外和解过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所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系主要基于政策性目的而设立,旨在通过支持或代表投资者进行起诉等工作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不宜充当违法行为的赔付主体。先行赔付的主要范围和赔付方案也并不必然完全遵循《若干规定》,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落实这一制度的关键还是在于充分激励可能的赔付主体,使其成为有别于司法裁判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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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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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在家事审判改革的探索过程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要求在处理家事纠纷时,将家事调解工作作为改革的重中之重。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式之一调解能够应对家事纠纷特有的私密性、伦理性,更加有效的解决纠纷,缓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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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帮达;
贾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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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核立法应当考虑构建专门的核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这方面,日本是值得考察的样本.日本通过《原子力损害赔偿法》设立原子力损害赔偿纷争审查委员会.该审查委员会是临时性非行政机构,可以调解核损害赔偿纠纷.日本将这一处理核损害赔偿纠纷的机制定位于和司法机制并行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机制在福岛核事故后的核损害纠纷案件处理中取得的运行成效和面临的问题对我国制度构建有很大的启示,建立专门的核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机构应当从组织定位、职能配置、运行机制安排和能力条件保障等方面进行妥善设计,确保机构在保持中立性、专业性和公益性的基础上高效地处理核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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