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
探望权的相关文献在2001年到2022年内共计40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99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5140篇;相关期刊251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等;探望权的相关文献由400位作者贡献,包括陶建国、颜东岳、刘声远等。
探望权
-研究学者
- 陶建国
- 颜东岳
- 刘声远
- 卜国欣
- 孟晓丽
- 左振东
- 于东辉
- 倪春南
- 刘艳艳
- 吕春娟
- 唐泽东
- 孙硕
- 季凤建
- 峰峦
- 崔嘉欣
- 应剑伟
- 张兆利
- 张立君
- 景春兰
- 曾晓林
- 李伟
- 李欣
- 李艳红
- 李进
- 杜爱萍
- 林坤
- 潘家永
- 王玮
- 王荣
- 肖青
- 贾少鹏
- 郑凯文1
- 郑广芳
- 郑艺青
- 郭纯江
- 闵振华
- 阮羚
- 陈涛
- 陈满生
- 陈红
- 马好
- 魏炜
- 一航
- 丁婷
- 丁素芳
- 丁美君
- 万磊磊
- 下白
- 乐宇歆
- 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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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超杰;
刘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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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民法典规定的探望权制度在解决目前的社会问题上存在一些不足,探望权的主体过于狭窄,不应当仅限于父母。对于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那么孩子的父母一方是否具有探望权;对于非婚生子女,其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对于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能否得到支持,我国民法典并未给出具体的答复。司法实践中,目前我国家事立法也没有凸显出“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使得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在民法典中规定的探望权中止事由也显得过于笼统。我国目前探望权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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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定宜;
徐久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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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不断攀升的离婚率导致探望权纠纷案件的频发,也间接暴露出我国探望权制度尚不完善的事实。文章通过法律解释法探究我国现行探望权制度,总结当下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即探望权主体的适用范围与条件过于狭窄,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表面化,并且欠缺探望权具体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文献分析法梳理探望权制度存在问题的形成原因,对在实体法层面保障探望权的适用提出建议,探寻完善探望权制度的可能性,期望建立更加完善、合理的探望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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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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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探视权又称为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享有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看望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去共同生活的权利。现实中,因子女探视问题引发的纠纷较为常见。那么,对此类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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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解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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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离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是终止婚姻关系的另一种形式。离婚不仅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而且涉及财产关系、子女抚养、教育等重大问题[1]。夫妻双方经常居住在国外的跨国婚姻在面临无法继续维持的境况时,其中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国外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等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国外婚姻登记登记机关或者法院出具的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往往不会直接处理夫妻双方在我国国内的财产,特别是不动产(一般是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本文笔者尝试根据一个真实的案例,对于在跨国婚姻中,如何分割夫妻双方在我国大陆的财产,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由哪一方承担、探望权如何落实以及在国外司法机关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能否直接适用等问题进行探讨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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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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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证考察系列探望权案件,发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6条之适用:未能穷尽父母之外的第三人;法律定性未能达成共识;裁判说理部分援引法源千差万别。进而怀疑,立法关于探望权规定的定性及体系归属有误。探望权是具有独立权利地位的身份权,不从属于抚养权、监护权、亲权等,是自然人享有的以会面、交流等合理方式对与其不共同居住的近亲属进行探望、探视的权利和义务。只要满足探望人和被探望人之间存在着近亲属关系且事实上处于不共同居住的状态之要件,双方间就具有探望之权利和义务。基于探望身份权请求权对内的相对性,该权除了针对身份上的义务人即父母外,还可针对身份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甚至是有利害关系的亲属,均有探望之权利和义务。《民法典》关于探望权的规定应从“离婚”章移至“家庭关系”章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专节,并将法条内容表述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及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有探望被探望人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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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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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因子女探望问题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那么,有关父母探望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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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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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探望权能否顺利行使与子女的成长息息相关,法定行权主体狭窄、行权保障不足、中止事由不明等问题造成探望权行使不畅。造成此困境的原因复杂:一方面,探望权行使具有长期性、反复性等特点,需要根据子女的成长阶段不断调整探望方式;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有效执行手段的匮乏、司法资源的紧缺使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应在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弥补立法缺陷,扩张行权主体,在审理中注重化解矛盾,并通过引入探望监督人、设立“探望中心”等新型执行方式,保障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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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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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离婚纠纷不能让“见孩子”成难题。探望权是法律保障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望孩子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需要直接抚养方的支持和配合。现实中,探望权的行使往往由于直接抚养方的不配合而受阻。即使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也因为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而使得探望权的实现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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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二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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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探望权制度确立于2001年的《婚姻法》中,而最近颁布的《民法典》则是沿袭过去的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探望权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复杂,现有的探望权制度与现实社会出现了脱节,结合我国社会现状,建议把探望权权利主体扩展祖父母、外祖父母,未成年人,探望权义务扩展到代扶养人,幼儿园、学校等第三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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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龙妹;
李春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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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由于近亲属之间的利益冲突,老年人同居亲属拒绝别居近亲属探望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成年子女或孙子女对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具有探望权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老年人近亲属的探望权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也存在很大争议,但从价值功能考量,确定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探望权或隔代探望权具有内在的正当性和外在现实需要性.在具体探望权行使时,应当恪守以老年人利益为中心、尊重老年人意愿和同居近亲属协助原则.在维护老年人健康安全利益前提下,保障别居亲属对老年人的探望权,不仅可以促进家庭亲情弥合,还能实现家庭团结和睦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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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寒梅
- 《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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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人们价值观念的多元化,离婚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且逐渐向低龄化发展.一方面,单亲家庭的增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以及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父母在离婚时考虑问题不是以子女利益为本位,而是以父母利益为本位,在无形中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做到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建议积极完善立法并确立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和"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原则",将未成年子女的妥善安排作为离婚的条件之一,完善抚育费给付制度,完善对探望权的立法规定,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