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1年内共计11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8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630篇;相关期刊86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法学、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等;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文献由139位作者贡献,包括崔敏、曾有生、程新生等。
刑事诉讼证据
-研究学者
- 崔敏
- 曾有生
- 程新生
- 程荣斌
- 邓鉴能
- 陈修言
- 陈新生
- 陶杨
- 万虹
- 丰禾
- 于同良
- 任聪
- 何之君
- 何以贵
- 冯黔刚
- 冷宝杨
- 刘力波
- 刘广三
- 刘雅玲
- 南宫豸
- 叶青
- 吕广伦
- 吕心廉
- 吕正洲
- 吴守权1
- 吴秀军
- 周国钧
- 周天俊
- 周宪秋
- 夏燕
- 奚玮
- 姜亚行
- 孙世岗
- 孙斯霞
- 孙晓波
- 季福田
- 宋振海
- 宫晓冰
- 寿步
- 尧宇华
- 希仁
- 常保军
- 常杰
- 干朝端
- 康振江
- 张世祥
- 张宁(摄影)
- 张忠良
- 张波
- 张禄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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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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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察法》的出台催生了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之分.监察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的衔接问题表面上是基于职务犯罪案件处理程序的割裂而产生的法规范适用的纠结,实质关切则在于如何保障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可靠性.因程序对可靠证据的塑造作用,宜吸纳程序法定原则的精神内核,从程序相协调的视角搭建证据衔接框架,并通过进一步明确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程序设置的对象、调整程序以适应实践需求并兼顾当事人等权利保障价值、加强实物证据保管程序的规范性等做法细化证据衔接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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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翔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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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当事人苏某、周某某为长期同居关系,2015年1月8日下午,受害者周某某下班回家后,二人因周某某于2015年1月2日瞒着苏某参加同学聚会一事,发生争执,后发展至吵架和厮打,声音被居住在楼下202室的住户甘某某听到。当时间持续至1月9日0时26分,周某某先后6次打电话、5次发短信给同学邱某某求助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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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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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应进一步完善鉴定意见制度,明确刑事诉讼证据之鉴定费用的负担主体,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需要对涉案证据进行鉴定的情形,但对因证据鉴定而产生的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现实中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试着就刑事诉讼中因鉴定产生的费用负担问题作一下简要分析。在证据形式上,鉴定意见是由专业人员完成,在案件的事实认定中居于重要地位,鉴定意见在诉讼过程中的运用,是为法官裁判的作出提供一个相对确定的事实基础,刑事案件的鉴定意见,包括刑事诉讼部分的鉴定意见和附带民事部分的鉴定意见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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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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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施行,是我国反恐立法的重大进步,然而该法并未完全解决我国反恐诉讼中的证据不足、情报向证据转化难、证人出庭作证难等问题.应通过适用证明责任倒置、发挥情报证据效力、适用事实推定、完善证人保护等来解决反恐诉讼中所遇到的证据难题,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平衡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诉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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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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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证据材料的转化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行、刑证据衔接问题,但由于规定得过于粗疏,学界仍然有较大的争议.目前,证据转化制度仍然存在着有违法性嫌疑、办案机关滥用、缺乏具体操作规范等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证据转化制度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证据审查规定之间的冲突与争议,更好地服务于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应当有针对性的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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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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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着眼如今的司法实践,就能够清晰地看到证据对于案件证明来说是何等关键,证据制度是诉讼过程中的基本标准.当司法程序转动起来的时候,刑事与民事的诉讼活动都必须要在证据之上架构起来,不过这两者还是存在一定差距的.民事证据需要"高度盖然性",那么刑事证据就更倾向于"排除合理怀疑",在刑事诉讼中它是整个诉讼程序的基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探讨两者之间的差异,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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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明确限定了行政证据材料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范围,这些规定虽然在一定的程度上为解决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趋同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太过于简单化,致使学者们对这一问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当前情况下,我国的证据转换制度还依然存在着一些较大的问题,比如如涉嫌违法行为、滥用办案机关的权力、具体的操作过程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等.为了能够切实有效地去解决证据转换制度与其他证据制度之间存在的冲突和纠纷问题,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司法活动,本文认为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在证据转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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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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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是由我国的刑事侦查机关和人员通过非法的手段、方式和程序收集的证据,其获取的证据违背了我国刑事证据收集合法的规则.一方面,收集非法证据,其规则和适用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要求,另一方面,收集非法证据,将会导致各种冤假错案.因此,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必须排除非法的证据.如今,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已经在实际运用中采取非法证据排除的方法,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更加有效地提高我国侦查机关及其人员的办事效率.为了保证程序公正,应在刑事诉讼中合理的适用非法证据的排除,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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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振国
- 《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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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尽管新《刑事诉讼法》从法律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并将证明责任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然而,实务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数少、成功率低.其根源在于,当前的证据合法性证明机制含有矛盾、失衡以及悖论的因素.这使得排除非法证据以及督促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行使职权的制度目的难以实现.为充分保障人权以及正确地发现事实,我国应当建立起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司法控制机制,并辅之以当事人等的程序参与权为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