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相关文献在2017年到2022年内共计8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6篇、专利文献814418篇;相关期刊68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法制博览等;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相关文献由93位作者贡献,包括肖海、任全、任霄等。
人工智能创作物—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814418篇
占比:99.99%
总计:814504篇
人工智能创作物
-研究学者
- 肖海
- 任全
- 任霄
- 伏海璇
- 孙多元
- 弓晨
- 张坤生
- 徐芃
- 李双全
- 李双全1
- 李让
- 李铁喜
- 林爱珺
- 黄陈辰
- 乔恒祥
- 任明佳1
- 任知洋1
- 任霄1
- 何丽慧
- 何平
- 何颖
- 余家辉
- 余秀宝
- 侯楠竹
- 冯启锋
- 刘振荣
- 匡俊
- 卢炳宏
- 吕克宁
- 吕江鸿
- 吴星宇
- 吴涛
- 周莳文
- 姚杏
- 孙丛丛
- 孙晶玲
- 季泽羽
- 季连帅
- 安然
- 宋晓梅
- 张倩
- 张德芬
- 张旭东
- 张春艳
- 张晓萍
- 张迩瀚
- 彭琪月
- 李典
- 李宗辉
- 李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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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涌;
杨雪梅;
李海银;
季泽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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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人工智能创作物也应运而生,其问世和发展丰富了人类的精神文明世界。为了进一步开发人工智能创作物,我们需要为人工智能创作物争取著作权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既鼓励创作动力,又平衡各方利益。但是在现阶段,学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仍然存在争议,分别是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主体归属性和其客体独创性问题。面对这两大争议,本文提出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争议的两个保护模式,分别是邻接权保护模式、“孤儿作品”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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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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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创作物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日常生活场景中.然而,关于该成果是否可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存在争议,若可以,其权利主体又应当归属何方,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作过程“类人”化,其内容具有独创性,且形式上与自然人作品没有区别,可以通过图灵测试,故该成果可以纳入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邻接权进行保护,符合立法目的,且在法律上可以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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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江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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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代信息化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人工智能创作物大多数是社会生活生产的必需品,而如何界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属性,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针对人工智能而产生的新型违法犯罪类型需要法理支撑和法律制度的立法定位及其规制措施,结合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问题日益增多的现象,一般群众认识中已经无法辨别其创作主体之间的差别,由于现实中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围绕不同主体著作权归属纠纷问题争论不休。在主体争议层面上,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作主体应当属于投资者、使用者、程序设计者、产品制造者;在客体争议层面上,应当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创性判定作为一种理论支撑,并将其权利归属、责任承担、保护措施具体化到法律制度;在定性争议层面上,著作权法为细化标准提供了法律保障,清晰规划人工智能创作物的适用和发展,系统制订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统一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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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影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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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创作物识别性信息与技术性信息的合理披露,是区分人工智能创作活动与人类创作行为、防控人工智能创作风险的应有之义。当下,我国著作权法与网络内容治理相关规定,尚未就人工智能创作物信息披露问题作出合理全面的回应。从人工智能法律治理趋势与强化技术风险防控需求出发,我国著作权法宜增设专规,在人工智能研发者、使用者以及创作物传播者之间合理地配置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为确保有关义务履行效果,还应当因类制宜地细化披露瑕疵责任条款,并推动建立配套的技术辅助与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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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海;
孙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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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由其引发的权益归属和侵害纠纷也不断增加.从2018年宣判的"菲林诉百度:人工智能第一案"到2020年"腾讯诉上海盈讯案",无论是审判实务还是学界理论,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能够进行著作权保护一直争议不断.文章从人工智能行业发展的角度切入,强调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可以延长人工智能产业链、激发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动力和保障人工智能行业良性发展等诸多行业赋能意义.同时通过剖析世界各国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呈现的逐渐认可的态势,结合中国现状,得出应当将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作品保护,并赋予人工智能使用者作者身份,同时适当限制其著作人身权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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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雨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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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科技不断进步,人工智能开始创作作品,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也引发争议.关于其争议主要有人工智能机器说、设计者说、制造者说、购买者说、使用者说、所有者说、合作作者说、公有领域说以上8种意见.由于人工智能机器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的认定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着重考虑人工智能使用者的利益,将其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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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海;
孙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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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由其引发的权益归属和侵害纠纷也不断增加。从2018年宣判的“菲林诉百度:人工智能第一案”到2020年“腾讯诉上海盈讯案”,无论是审判实务还是学界理论,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能够进行著作权保护一直争议不断。文章从人工智能行业发展的角度切入,强调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可以延长人工智能产业链、激发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动力和保障人工智能行业良性发展等诸多行业赋能意义。同时通过剖析世界各国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呈现的逐渐认可的态势,结合中国现状,得出应当将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作品保护,并赋予人工智能使用者作者身份,同时适当限制其著作人身权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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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海;
张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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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1世纪,在人工智能蓬勃发展的同时,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成为一项重要议题。当前,我国在人工智能版权保护立法方面存在诸多空白及值得探究的空间。通过分析人工智能创作原理、国外的立法现状,讨论当下我国人工智能创作版权保护的理论问题,并进一步论证和破解这些理论问题。结合我国当前国情,建议我国应承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及其认定标准,最后从立法模式、相关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期限、体制构建等方面探讨人工智能创作版权保护的方法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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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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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多起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均引起法学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定性、法律保护的关注.透过对著作权法律分析,以该两案的司法实践得到的启示,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存在的问题,否定人工智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弱化创作主体认定强化独创性,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将人工智能创作物归入著作权特殊体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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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海;
张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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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1世纪,在人工智能蓬勃发展的同时,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成为一项重要议题.当前,我国在人工智能版权保护立法方面存在诸多空白及值得探究的空间.通过分析人工智能创作原理、国外的立法现状,讨论当下我国人工智能创作版权保护的理论问题,并进一步论证和破解这些理论问题.结合我国当前国情,建议我国应承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及其认定标准,最后从立法模式、相关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期限、体制构建等方面探讨人工智能创作版权保护的方法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