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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版权性

可版权性的相关文献在2003年到2022年内共计14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5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437201篇;相关期刊100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电子知识产权、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十六届(2018)全国核心期刊与期刊国际化 、网络化研讨会等;可版权性的相关文献由164位作者贡献,包括卢海君、刘强、华劼等。

可版权性—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45 占比:0.03%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437201 占比:99.97%

总计:437347篇

可版权性—发文趋势图

可版权性

-研究学者

  • 卢海君
  • 刘强
  • 华劼
  • 林韶
  • 肖海
  • 袁博
  • 严波
  • 付丽霞
  • 周若玮
  • 孟祥娟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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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赵丰
    • 摘要: 在数字时代,信息传播技术与商业出版模式的迅猛发展,推动新型字体在作品个性化表达方面成为重要元素,也同样刺激着字体设计行业的成长与维权。但在字体的法律保护问题上,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却一直存在着可版权性认知尚无定论、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缺乏共识的基本问题。综合知识产权负空间视角下利益平衡的理论分析与否定版权保护模式下产业发展的实证考察,否定字体的版权强保护模式是一个更符合我国本土利益平衡与产业发展的政策选择。同时,字体设计者可以通过字体程序的版权、字体名称的商标权、字体设计的专利权、字体库的反不正当竞争利益等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协调运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获取鼓励创新的持续动力。
    • 曾梦媛
    • 摘要: 人工智能相关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在近几年已然成了学者热议的焦点。本文将以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争议为核心,梳理现有争议的焦点及其逻辑路径,试图从争议中反思现有技术以及制度框架下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的最佳模式。
    • 黄秋艳; 林晓婷
    • 摘要: GIF动图是赛事节目的衍生物,在节目具有独创性的情况下,从节目画面中截取的赛事GIF同样具有独创性。我们从体育赛事GIF独创性及技术中立的角度来看,体育赛事GIF亦具有可版权性,实务中也承认赛事GIF属于版权客体。未经授权以体育赛事视频画面为素材制作GIF动图,个人用户的使用行为一般都能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而平台对体育赛事GIF的商业性使用,很可能构成侵权。为避免侵权风险,实现传播信息与版权保护的平衡,我们可将体育赛事GIF的使用纳入法定许可使用的范畴。
    • 唐亦农
    • 摘要: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归属有赖于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的认识,而后者存在分歧的原因在于,学者对人工智能的定位存在偏差,对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也不一致。人工智能至今仍然不能以法律主体对待,而应当依旧将其视为创作的工具。因而,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需要限定于人使用人工智能的情形。而判断前述问题的关键要落脚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独创性。此时,虽然更宜采取客观判断标准,从而肯定人工智能生成物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但考虑到人工智能的特殊性,对其著作权的保护程度应当降低,而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归属仍然应当适用《著作权法》中的既有规定。
    • 冯皓月; 陈杰
    • 摘要: 近年来,普通用户创作的短视频作为体现大众生活常态的重要表现形式,迅速崛起。而该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著作权侵权现象也频繁发生。普通用户创作短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合理使用与侵权的边界如何划分,成为网络短视频行业良性发展的阻碍。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短视频发展过程中呈现的上述问题,将普通用户创作短视频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保护,明确合理使用界限。
    • 王肃; 高裕韬
    • 摘要: 现阶段网络短视频行业发展迅猛,随着网络短视频数量的不断增多,相关侵权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攀升,侵权类型主要表现为对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的侵犯。目前,网络短视频“独创性”标准不明、网络平台责任缺位、权利救济成本偏高等,是网络短视频版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建议采取相应措施明确网络短视频“独创性”标准、填补平台责任漏洞、降低权利救济成本,进一步保障网络短视频权利人的利益,促进网络短视频产业的健康发展。
    • 李谢标
    • 摘要: 古籍点校成果是否满足作品的可版权性要求在实践和学理上尚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古籍点校成果有作为民事权益受民法保护、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非独创性表达不构成作品等不同认定。根据混同原则由于古籍点校成果趋于极为有限的表达方式而不受著作法保护;文章断句与校正文字等点校成果创作空间有限、缺乏创作长度、创作高度不足并不符合独创性标准;从创作意图角度古籍点校目的在于复原事实而并非整理出新的作品。古籍点校成果不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为了保护倾注了大量智力劳动的古籍点校成果,可以借鉴引入欧洲多国设立的“科学版本的邻接权”保护制度。
    • 涂啸菲; 周宇
    • 摘要: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发生巨大的变化。近年来,网络游戏直播侵权问题层出不穷,而要解决网络游戏直播行为侵权问题,就要我们明确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定性。文章以非版权性的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和可版权性的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为切入口,探讨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权利归属及其侵权判定规则,以期改变当前网络游戏直播行为侵权乱象,推动互联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 赵山河; 王迎
    • 摘要: 随着5G的推行以及通信技术的升级,当代社会文化传播进一步凸显出快餐式特点,短视频的出现便是最好的例证。短视频虽然篇幅小却足以清晰表达内容,同时也是因为其篇幅小的原因更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其发展,更加适应当今快节奏的生活。当今社会数字化氛围浓厚,尤其是短视频行业这种充满智能化、数字化的应用更是吸引着无数潜在的流量,具有不可预估的潜在价值。短视频行业的大面积覆盖使得无数资本涌入市场,逐渐成为投资焦点。但随之而来的是无数著作权侵权的风险。短视频新行业之门背后潜伏着一环又一环的司法难题,亟需解决。短视频的著作权之问题的关键在于短视频的可版权性问题分析,此问题的回答决定了如何解决短视频的侵权问题,不仅为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提供坚实的理论后盾,也可以引领此类新兴行业走向健康蓬勃的发展轨道。
    • 黄敏佳
    • 摘要: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创作方式,同时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也给我国的《著作权法》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可版权性,最重要的是看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作为人类创作的辅助工具,人工智能与人存在本质上的不同,无法拟制为法律上的主体。本研究认为,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归属制度进行设计不仅要遵循内在的法律逻辑,同时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创作者模式和投资者模式都具有可行之处,在一般场合,将人工智能生成物归属创作者,当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属于法人、雇佣、委托作品时,适用投资者模式则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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