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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

股东出资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501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01篇、专利文献62篇;相关期刊123种,包括法制与社会、政府法制、人民司法等; 股东出资的相关文献由154位作者贡献,包括乔元芳(译)、刘辉、大象君等。

股东出资—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501 占比:88.99%

专利文献>

论文:62 占比:11.01%

总计:563篇

股东出资—发文趋势图

股东出资

-研究学者

  • 乔元芳(译)
  • 刘辉
  • 大象君
  • 姬凤岐
  • 宋海健
  • 张一琛
  • 张伟
  • 李晓楠
  • 杜军燕
  • 王会军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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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红飞
    • 摘要: 《公司法》自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后,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公司的股东不必实际缴足注册资本,只需承诺在章程中记载的出资期限内缴纳。认缴登记后,股东即享有股权,公司则对认缴的股东享有债权。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公司正常运转时,该法定利益应受保护。但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却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矛盾突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不断。2019年最高院颁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认了可以支持诉讼加速到期的两种特殊情形。但目前该问题尚未得到立法和司法层面的回应,也无具体适用规则。若要避免认缴制被滥用、合理解决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矛盾,还需在《九民纪要》裁判规则的指引上进一步探讨更加完善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
    • 邹学庚
    • 摘要: 董事应否对股东出资负有监督义务,是公司法理论和实践亟待解决的难题.基于股东出资对公司资本形成的决定性作用和董事的职能定位,董事应对股东出资负有监督义务.该义务在法律性质上并非仅属注意义务,而是区分不同情形分属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斯曼特案中,胡秋生、薄连明等六名董事违反的是忠实义务而非注意义务,再审法律适用存在错误.董事对股东出资的监督义务在义务构造、因果关系等诸多方面存在特殊性,人民法院在未来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依照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违法性和过错五大侵权构成要件,谨慎、精细地认定董事违信责任,以司法保障公司法的有效实施.
    • 乔元芳(译)
    • 摘要: 一、引言E1.本章定义了财务报表的以下10个要素:a.资产;b.负债;c.权益(净资产);d.股东出资;e.股东分配;f.综合收益;g.收入;h.费用;i.利得;j.损失。本章中的定义,既适用于营利主体,也适用于非营利主体。E2.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是决定财务报表构成内容的重要因素。具备其中一个要素的基本特征,是在主体财务报表中确认一个项目的必要条件但却不是充分条件。
    • 乔元芳(译)
    • 摘要: 一、引言PR1.本章阐述了通用目的财务报告应该包含的信息和有助于实现财务报告目标(1)的恰当列报方式。“列报”是指财务报表中行项目(2)、总计和小计的列示。财务报表列示的行项目是对财务报表要素--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得、损失、股东出资和股东分配以及主体现金流量--的文字和数字描述。PR2.本章的概念并不预设任何特定的格式或小计。例如,这些概念既适用于单一的综合收益表,也适用于独立的盈余(或净收益)表和其他综合收益(OCI)表。
    • 刘辉
    • 摘要: 2013年《公司法》修改之后,我国将公司的资本缴纳制度从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公司设立的成本与以前相比降低了很多,这从根本上降低了公司的准入门槛,保护了公司股东的出资自由,但是因为缺乏配套的制度与规定,在实践中就产生了许多问题,在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就面临挑战,当公司面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时,并且存在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还没有到期的情况时,如何在不进行破产清算的条件下,维护债权人利益,这就是一个必须探讨的问题。《九民纪要》第六条中列举了两种非破产状态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但是只是列举这两种情形,并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对非破产状态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进行完善,并不能满足实践要求。
    • 刘辉
    • 摘要: 2013年《公司法》修改之后,我国将公司的资本缴纳制度从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公司设立的成本与以前相比降低了很多,这从根本上降低了公司的准入门槛,保护了公司股东的出资自由,但是因为缺乏配套的制度与规定,在实践中就产生了许多问题,在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就面临挑战,当公司面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时,并且存在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还没有到期的情况时,如何在不进行破产清算的条件下,维护债权人利益,这就是一个必须探讨的问题.《九民纪要》第六条中列举了两种非破产状态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但是只是列举这两种情形,并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对非破产状态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进行完善,并不能满足实践要求.
    • 张一琛
    • 摘要: 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公司资本制度实现了由实缴制向认缴制的转变,这一转变在鼓励投资者积极进入公司资本市场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个难题:在公司未到破产地步却没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时,面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能否要求其在认缴额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文通过考察了对司法实践中两种向对立态度及相关案例,分析其支撑理论,并对股东加速到期制度进行正当性证成,提出现阶段应当通过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二款的扩张解释构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 大象君
    • 摘要: “融资”贯彻企业始终,企业能否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及时足额筹集到生产要素组合所需要的资金,对经营和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因股东出资而成立,企业的日常运营离不开现金流。
    • 孙怡娟
    • 摘要: 现有法律在公司破产清算的前提下,对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有明确规定,不存在争议,但对于非破产情形下是否适宜股东出资加速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文基于学术界的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中审判立场,浅析在公司非破产情况下,应当如何构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制度.
    • 郭之祥; 姬凤岐
    • 摘要: 在注册资本认激登记制下,公司股东有权依据意思自治原则,自主约定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实践中,一些投资者认缴巨额出资、约定长期出资期限,不及时、不足额、不适当出资,极易引发不必要争讼和风险。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股东之间以及股东和公司之间的一种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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