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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对股东出资的监督义务--兼评“斯曼特”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摘要

董事应否对股东出资负有监督义务,是公司法理论和实践亟待解决的难题.基于股东出资对公司资本形成的决定性作用和董事的职能定位,董事应对股东出资负有监督义务.该义务在法律性质上并非仅属注意义务,而是区分不同情形分属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斯曼特案中,胡秋生、薄连明等六名董事违反的是忠实义务而非注意义务,再审法律适用存在错误.董事对股东出资的监督义务在义务构造、因果关系等诸多方面存在特殊性,人民法院在未来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依照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违法性和过错五大侵权构成要件,谨慎、精细地认定董事违信责任,以司法保障公司法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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