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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研究

     

摘要

《公司法》自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后,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公司的股东不必实际缴足注册资本,只需承诺在章程中记载的出资期限内缴纳。认缴登记后,股东即享有股权,公司则对认缴的股东享有债权。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公司正常运转时,该法定利益应受保护。但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却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矛盾突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不断。2019年最高院颁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认了可以支持诉讼加速到期的两种特殊情形。但目前该问题尚未得到立法和司法层面的回应,也无具体适用规则。若要避免认缴制被滥用、合理解决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矛盾,还需在《九民纪要》裁判规则的指引上进一步探讨更加完善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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