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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研究

         

摘要

资本认缴制度在公司法中确定后,刺激了市场活力,提高了社会公众的创业积极性,但是,由于立法并没有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期限有进一步的规定,导致了新问题的产生,在公司遭遇破产的情形之外,法院是否应当支持未到期的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存在着极大的争议,有肯定说、 否定说、 折中说三种不同的观点.三种观点分别从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利益的角度,阐述了各自的理由.就认缴约定的法定性和到期债权的优先性而言,肯定说具有合理性,可以通过立法完善、 司法解释等不同途径解决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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