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文献在2002年到2021年内共计719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12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98520篇;相关期刊119种,包括政治与法律、金融博览、投资与合作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规制研讨会暨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北京西山跨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危机与金融法调整前沿论坛、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暨PE(私募股权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文献由157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冰、本刊编辑部、杨晓腾等。
证券投资基金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8520篇
占比:99.28%
总计:99239篇
证券投资基金法
-研究学者
- 张冰
- 本刊编辑部
- 杨晓腾
- 高峰
- 刘传葵
- 刘俊海
- 厉以宁
- 吴晓灵
- 周雅菲
- 孙安民
- 李箐
- 浩民
- 王晓宇
- 王连洲
- 谢素芳
- 郑斐
- 韩红梅
- 黄韬
- 于江
- 任映雪
- 任茂东
- 何颖
- 余琳林1
- 倪受彬
- 冯一凡
- 冯威
- 刘军霞
- 刘冰
- 刘培培
- 刘晓纯
- 刘燊
- 刘燕
- 刘芬
- 刘铭
- 刘顺利
- 卢伊丽
- 卢北京
- 卢文道
- 叶再春
- 叶强
- 叶满天
- 吕斌
- 吕海宁
- 吴弘
- 吴智伟
- 周俊生
- 周声涛
- 周宇
- 周煊
- 喻青未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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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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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合伙企业法》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对象、设计理念和法律规范有一定差异,致使有限合伙人是否享有退伙财产请求权、退伙财产请求权的法律性质和实现途径在这两部法律的框架下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从合伙企业法角度看,退伙财产请求权体现为抽象意义上的期待权与具体意义上的债权,后者具有债权性、社团性和可诉可裁可执行性.退伙财产请求权的义务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地位并不为其创设退伙财产给付之债及其对该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连带责任旨在维护合伙企业外部交易安全,而非担保内部退伙财产之债.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的退伙结算制度为效力性规范,核心是尊重全体合伙人意思自治.封闭式合伙型私募基金及其普通合伙人均不对有限合伙人承担保本保息保收益的退伙财产给付之债.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本质是基金产品而非企业主体,裁判基金退伙财产之争应优先适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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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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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未作出规范,由此导致法院在处理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纠纷案件时只能选择参照适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作为裁判依据。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未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其调整范围。 法院此举缺乏正当性。 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在行为性质上同属金融活动,在法律关系的构建上均主要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两者产生的法律风险亦具有同质性,将两者一体规范能解决司法裁判适法正当性的问题,既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也能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行业发展。 我国应当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的一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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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会满;
郭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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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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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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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8年之前,国内资管领域几乎是一片空白,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规的逐步出台,以公募基金为代表的资管行业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特别是托管机制的引入,实现了投资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与保管权分离,托管行业始终牢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初心,有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保障资管行业稳健发展。在安全方面,托管人使用托管专户保管委托人资产,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建立对账以及信息披露机制,切实保护资产安全、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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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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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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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首要标准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今后,合规越来越成为监管的核心要求,各家成熟管理人配备专门的合规机构将成为趋势从只有一部《证券投资基金法》到“私募最严监管年”,私募基金行业在规模急剧增长的同时,规则亦在不断完善。至今,基金业协会陆陆续续发布了数十部规章,涉及私募管理人的备案登记、私募产品的资金募集、信息披露、外包业务、合同指引等各个方面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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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海宁
- 《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暨PE(私募股权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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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募股权基金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现行立法迟迟未明确其因应的法律地位.2012年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首次对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投资人资格以及政府监管等方面的问题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亦以"统一监管模式"为学界中颇有争议的"统一与分立"之争作出回应.以此次新法草案出台为契机,应采纳"统一监管模式"之方案,对我国目前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并针对当前监管中存在的若干弊端,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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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达松;
方文翔;
卢伊丽
- 《北京西山跨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危机与金融法调整前沿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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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4年颁布实施,其在有效推动了我国基金投资的规范和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许多的问题和不足,其中主要是:缺少对私募基金的立法调整、基金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过高、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规定较单一、对基金投资的监管机制存在缺陷;因而今年6月30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对该法做出了大幅度的修改,其主要的内容有:证券概念的拓宽,理事会型、无限责任型基金的合法化,公募垄断的打破、基金行业协会的创设等,这些变化都将更好的促进我国基金行业的发展.但同时此次修改也带来了一些争议,主要在于修正案十九条对基金管理人买卖证券的解禁可能带来的当前"基金老鼠仓"的问题加剧.在我国基金行业监管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这一制度有可能会带来对基金公司高管人员违规操作或过度追求风险的问题。因此,如果这一修改最终获得通过,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管措施,保证其效用的发挥,并控制其可能带来的负面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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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
- 《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暨PE(私募股权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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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型基金是一种不可或缺的主要基金组织形式,其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都有了迅速而健全的发展.其中日本在1998年导入被称为"证券投资法人"的公司型投资基金制度,2000年又将其修改为"投资法人"制度,弥补了单一基金形式的不足,极大地促进了基金品种的创新,更全面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投资法人制度与其原有的契约型投资基金制度共同推动着日本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本文在考察分析日本投资法人制度的基础上,探讨该制度对当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的借鉴意义以及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公司型基金具有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政府的主导下自上而下地推出公司型基金是很有必要的。导入投资法人制度需要分步骤实现,首先应在立法上对其作出可操作的制度设计,使之成为一种可供市场选择的制度,然后通过不断试点、规范的方式引导公司型基金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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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海
- 《2008《物权法》与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高层论坛》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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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以来,我国基金市场得到很大改善,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得以保障,今年《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又进一步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共同治理的角度出发,分析基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对如何更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做出一定探讨,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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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弗里奥芬公司
- 公开公告日期:200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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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用一种机制使投资人可以提供该投资人关于其投资组合的偏好给系统,以创建包含零股在内可反应出该投资人偏好的投资组合,则较小额投资人可在成本效益基础上创建及管理复杂的证券投资组合。且该系统可聚集执行日当天由许多投资人于不同时间产生的交易及交易冲销。此外,本发明的基于计算机的系统架构使其成本可以基于对该系统的使用(例如每月的费用),不同于以输入系统的证券交易价作为一般经纪费用。结果是投资人可以对其直接拥有的证券创建类似共同基金一般具有属性(例如多元化)的投资组合。与现有系统的问题相较,本发明的基于计算机的系统使投资者可以完全控制选取何种证券以及多少比重及额度,也可控制组成该投资组合证券的买卖的税赋影响,避免投资人因为基金经理人被授权的卖出交易而得到非自愿的应税结果。此外,本发明的基于计算机的系统提供监控及管理税赋结果所需的所有信息,且可以买卖在其投资组合中的个别证券以获得预期的税赋利益,有关其投资组合中各证券的股东权利,以及对所有投资的完整所有权和控制能力,关于这些证券的投票及其他决定权。本发明的基于计算机的系统也可对一投资组合下参数,以确保其维持在特定的多元化或风险限制。而且,本发明的基于计算机的系统提供对可能发生的费用及支出的直接控制,以及投资人下多重当日投资决定的可能性。另外,本发明的基于计算机的系统提供对其投资组合所有因素及投资人认可对其修改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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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大通银行
- 公开公告日期:200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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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用于投资组合遵从和管理的系统(1)接收关于金融证券的数据,这些金融证券组成来自一个信息源集合的金融基金。设计测试并应用于金融数据以证实该基金按照预定的规则管理。用户可以改正或更新金融数据,但是要记录这一改变的历史,允许完整的审计。可以以一些格式(711,712)诸如在计算机显示器上、打印、或在全球计算机网络诸如万维网上给用户提供金融数据(或基于它们的任何报告)。当由系统得到一定的测试结果时通过紧急手段自动通知用户。可以测试基金是否遵从基金规则(7),可以建立税务报告(8)和产生完整的审计报告而不需多次输入同样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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