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文献在2011年到2020年内共计6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机构、团体、会议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6篇、专利文献486197篇;相关期刊51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文献由66位作者贡献,包括吕嘉晨、张红岩、杨力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86197篇
占比:99.99%
总计:486263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研究学者
- 吕嘉晨
- 张红岩
- 杨力
- 郭艳芳
- 陈悦
- 顾辉辉
- 刘思格
- 刘洋
- 刘蓓
- 叶自强
- 孙怡文
- 孙雅琳
- 孟军
- 季红雷
- 宋皓
- 官泓
- 张云
- 张振秀
- 张梦怡
- 戴小玉
- 曹云飞
- 曾博杨
- 朱笑祺
- 李伟平
- 李全文
- 李巾惠
- 李歆
- 李珍珠
- 杨洋
- 梁雍薇薇
- 梅仲敏
- 步向洁
- 殷珮瑶
- 池瑛
- 涂雅婧
- 火同庆
- 王冬梅
- 王君锋
- 王姝丽
- 王文娜
- 王晓婷
- 王月
- 王清平
- 王立雄
- 王舒
- 王舒1
- 田英华
- 白玉
- 索亚星
- 翁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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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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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保障公民婚姻家庭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婚姻法》,在社会发展中经历了数次调整,对促进男女平等、更好维护女性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然而,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存在着女性离婚救济不足、离婚损害赔偿有限、生育权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本文从实际出发,结合《婚姻法》及最新司法解释,分析女性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及局限性,并依据我国实情,探索女性权益保护的法律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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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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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度是被广为关注的一个重大民事问题,在法学理论及司法实务中长期存在争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度成为民众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但不得不承认,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很多在以往的婚姻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都作出了确切的规定,并在当前社会的新形势下,适应当下经济发展的需求,对一些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做了更深入更详细更具体更符合实际的解读.本文从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入手,先对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有关夫妻财产制度有大体的印象,从而引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相关条文和具体内容,并认识其出台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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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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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保障公民婚姻家庭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婚姻法》,在社会发展中经历了数次调整,对促进男女平等、更好维护女性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然而,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存在着女性离婚救济不足、离婚损害赔偿有限、生育权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本文从实际出发,结合《婚姻法》及最新司法解释,分析女性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及局限性,并依据我国实情,探索女性权益保护的法律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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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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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经颁布就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讨论,其中关于登记瑕疵婚姻的规定引起了很大争议.笔者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对于解决登记瑕疵婚姻问题,并没有发挥有效的司法指导作用,将民事问题行政化或是将行政问题民事化的手段均较难彻底解决该问题,实务中仍然面临法条适用不明确、与行政诉讼时效结合难等困境.笔者力求通过探索同居关系相关法律的完善和事实婚姻的重构两种路径来解决我国的登记瑕疵婚姻问题,以期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婚姻法的回归做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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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珮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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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生活中,婚姻登记程序性瑕疵引发的诉讼时有发生.法律仅规定婚姻登记是结婚必须流程,但是对于在等级上出现的瑕疵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说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是对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措施,但此规定又造成实现中的诸多问题.本文以此为切入点,通过对程序性瑕疵的概念类型等的分析,指出现行婚姻登记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关的救济想法,以使实践中得到更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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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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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解释第7条对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作出了相关规定,其内容与《婚姻法》抵触,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立法原则,也没有妥善考虑到传统习俗及社会实际情况.建议司法解释的出台应以《婚姻法》作为法律依据,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同时要立足社会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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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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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姻中夫妻财产分配等问题进行了调整,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应.作为高校主体的新时代90后女大学生,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内容的认知以及该法对女大学生婚姻观造成的影响也是高校中热议的话题之一.在调查分析女大学生婚姻观的基础上,建议女大学生通过提高法律意识、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加强双方信任感等方面来完善自我正确的婚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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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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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仅明确了瑕疵登记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但就瑕疵登记婚姻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以及如何处理这种瑕疵的效力并没有给出解决之道.处理结婚登记瑕疵应遵循实质正义观的理念,尊重婚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事实在先”的特点,并准确把握结婚登记程序应有的制度定位,实体上以及程序性的婚姻登记瑕疵都应取道民事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现行法中由民政机关与法院共同主管可撤销的胁迫婚姻的规定应改为由法院单独主管.对于程序上的瑕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的规定通过行政法上的复议程序或诉讼程序加以解决的方式不妥,应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补正,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