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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路径——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的再检讨为中心

         

摘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仅明确了瑕疵登记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但就瑕疵登记婚姻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以及如何处理这种瑕疵的效力并没有给出解决之道。处理结婚登记瑕疵应遵循实质正义观的理念,尊重婚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事实在先"的特点,并准确把握结婚登记程序应有的制度定位,实体上以及程序性的婚姻登记瑕疵都应取道民事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现行法中由民政机关与法院共同主管可撤销的胁迫婚姻的规定应改为由法院单独主管。对于程序上的瑕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的规定通过行政法上的复议程序或诉讼程序加以解决的方式不妥,应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补正,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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