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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

商标淡化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1年内共计18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1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1421篇;相关期刊120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学、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8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国际研讨会暨中国企业法律保障高峰论坛、2007年两岸三地管理科学暨企业经营学术研讨会等;商标淡化的相关文献由188位作者贡献,包括刘晓军、孟凡麟、张莉等。

商标淡化—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81 占比:1.56%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11421 占比:98.42%

总计:11604篇

商标淡化—发文趋势图

商标淡化

-研究学者

  • 刘晓军
  • 孟凡麟
  • 张莉
  • 漆诣
  • 蒋怡
  • 陈向军
  • 魏森
  • 吴自爱
  • 孙敏洁
  • 宁洁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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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刘丹
    • 摘要: 以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中百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例红葡萄酒中的一些主要原料(赤霞珠、品丽珠、蛇龙珠)的英文名称都有一个共同的前缀词——“Cabernet”。“解百纳”一词就是由“Cabernet”翻译而来。因其含有葡萄品种之意,“解百纳”文字核准注册为商标后历经十年纷争方尘埃落定,并于201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 吴青
    • 摘要: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理论基础有“反混淆”与“反淡化”之争,在判断标准上也有“联系即损害”与“联系十损害”的争议.本研究对我国相关司法实践进行实证研究后,发现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与在先商标所获荣誉、在先商标与被诉商标的近似度、相关公众重合度等存在显著相关性,而与在先商标的显著性不存在显著相关性,并发现法院愈来愈多地运用商标反淡化理论进行裁判.在此基础上,本研究厘清商标淡化的概念以及产生背景,并提出我国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应以反淡化作为理论基础,以“联系十损害”作为判断标准.
    • 刘姝辰
    • 摘要: 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在商标保护方面的立法就显得格为重要.商标淡化是一种严重侵害驰名商标权利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现行立法没有就驰名商标的淡化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与我们积极倡导的尊重知识产权、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背道而驰.因此,本文通过参考我国现有的研究成果,系统地剖析了商标淡化的概念和因此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同时分析我国相关的法律现状,并且提出针对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保护的对策和建议.当然,本文仅是起到了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相信未来我国学者会进行进一步深入而完整的研究,总结出立足我国实际的理论研究成果,推动我国驰名商标立法保护的完善与发展.
    • 徐殿萍
    • 摘要: 驰名商标是权利人对该商标的长期使用,一方面保障产品的质量及完善的售后服务;另一方面在消费市场中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广 泛宣传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商标形式。由于驰名商标潜藏的巨大市场价值,使其经常成为商标侵权的对象。采用商标淡化的方式对驰名商标进 行商标侵权是较为常见的手段,这种商标侵权的手段给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带来巨大的商誉、财产损失。我国的商标反淡化制度在相关的商标法 律法规中涉及的较少,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并没有中国独有的商标反淡化制度。
    • 徐殿萍
    • 摘要: 驰名商标是权利人对该商标的长期使用,一方面保障产品的质量及完善的售后服务;另一方面在消费市场中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广泛宣传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商标形式.由于驰名商标潜藏的巨大市场价值,使其经常成为商标侵权的对象.采用商标淡化的方式对驰名商标进行商标侵权是较为常见的手段,这种商标侵权的手段给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带来巨大的商誉、财产损失.我国的商标反淡化制度在相关的商标法律法规中涉及的较少,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并没有中国独有的商标反淡化制度.
    • 任毅
    • 摘要: 商标淡化在本质上是对商标所凝结高强度能量的稀释、耗散和削弱,导致的最终后果是使商标丧失能量,不再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标.商标混淆是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商标所指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发生混同和误认.商标淡化与混淆的联系主要在于:证明责任承担相同、损害商标功能相同、保护对象范围相同、保护利益相同、主观作用相同.商标淡化与混淆的区别主要在于:联想的程度不同、涉及商标种类不同、具体存在类型不同、侵权抗辩范围不同、危害表现形式不同.我国对商标淡化问题并未明确立法规制.为完善我国商标淡化立法,建议:一是在商标法中构建规制混淆侵权与淡化侵权的双轨并行总体立法框架;二是从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法司法解释中完善商标淡化的具体操作规范.
    • 李丽秋
    • 摘要: 本文对于"商标戏仿"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从商标戏仿的本质出发,综合应用多种分析方法,讨论了"合理避让义务""商标性使用"等判定指标的优劣、确定方法以及适用顺序,得出了以下基本结论:(1)商标戏仿不侵权的前提是不造成关联关系混淆。(2)在判定是否构成商标淡化时,将商标戏仿分为"玩笑戏仿""联想戏仿""恶意戏仿"三种类型。针对不同类型进行福利经济学分析,进行侵权判定。
  • 10. 论商标戏仿的法律性质 北大核心 CHSSCD CSSCI
    • 陈虎
    • 摘要: 戏仿是文学艺术批评的手法,在著作权语境下可以构成合理使用,商标戏仿亦当排除于侵权范围之外.宜将商标戏仿区分为广义与狭义,广义上的符号性戏仿属于公众对商标的描述性使用,狭义的商标戏仿建立在商标性使用的基础上,由市场竞争者实施.如著作权法中的戏仿一样,一旦认定为商标戏仿则属于对商标的正当性使用.狭义商标戏仿的内涵应当予以明确,使之与侵权行为人所称的"戏仿"相区别.在概念明确的前提下,法律认可的商标戏仿不会有导致混淆或淡化之嫌,因此并非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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