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传统的以实体为标准确定规制范围的公共采购体制不能妥善解决公用事业领域公共采购的问题的背景下,欧盟制定了《公用事业指令》,对传统的政府采购制度进行了创新.这种创新主要体现在其摆脱了《公共采购指令》所代表的传统以主体为中心确定规制范围的模式,确立了以活动为中心判断规制范围的标准.rn 这种活动为中心的判断标准是有其灵活性和生命力的.通过对《公用事业指令》规制范围的综合考察,可以发现特许权或专有权的授予和竞争状况是否充分都会对这一标准所能确定规制范围产生影响,保证了规制范围可以随着情况的变化得到及时灵活的调整.从本质上讲上述特征根源于指令所确立的政府控制或政府影响原则.这一原则是《公用事业指令》以活动为中心确定规制范围的起点和根源.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原因分析,可以发现政府控制或政府影响的规制逻辑的确立有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必要性.从政治上讲这种规制逻辑是公用事业领域公共性属性的必然结果,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要求;从经济上说,则是根源于政府控制或政府影响导致的垄断状况下市场机制的失灵,为了弥补市场失灵的弊端,通过法律的手段规制公用事业领域的采购行为成为政府一种较好的调控手段.rn 在上述分析论述的基础上,本文在最后一部分通过分析我国公用事业领域采购行为的规制现状中存在的两大困境,从必要性和可能性两个角度提出欧盟《公用事业指令》规制逻辑对我国公用事业领域采购制度的借鉴意义,进而点明本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所在.rn 规制逻辑是个系统性的概念.从内涵和外延上来讲,应该涵盖确定规制范围的标准,规制的具体范围,如何进行规制,以上三点的原因分析几个方面的内容.鉴于篇幅的限制,本文只对确定规制范围的标准以及具体的规制范围进行考察,进而进行原因分析,对于欧盟《公用事业指令》是如何进行规制的问题在此不做展开论述.这是本文的基本逻辑思路和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