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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IPPF2010

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IPPF2010

  • 召开年:2010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0-10

主办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新疆财经大学

会议文集: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IPPF2010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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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随着谈判进程的推进,开出次级中央实体清单已是我国加入GPA协定的核心话题.过往GPA成员方在次级中央实体出价上已形成了不同的模式,且采取高门槛起点价和符合本国经济实力的公共政策例外规定.我国在次级中央实体出价上应借鉴现有成员方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国情作出符合协议义务的出价:次级中央实体应定位于省级、具体承诺内容应根据省情差异作出不同出价、谈判方式上应采取"复边"谈判方式和分步走.
  • 摘要:政府采购作为贸易领域中的特殊区域,尽管全球化是发展的主旋律,但是,市场保护始终是GPA谈判的核心命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更是有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需要.而根据GPA文本规定与成员方出价规律、市场保护经验,我国可在加入进程中围绕"政府目的"的实体判定标准与有关豁免条款,在渐进开放的原则下作出灵活应对以实行必要的保护:一,对部分采购实体实行市场化改革以消除"政府影响与控制",利用"第三种机构"完成政府负有责任的物品和服务的采购;二,对竞争力不足的产品或产业创造"转售或用于销售"条件以规避GPA约束;三,依据"政府目的"倾向配置纳入GPA的实体清单,遵循先开放政府机关、其他公共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渐进式道路,尽量利用GPA对实体标准存在争议的情况使部分公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免于进入GPA视野;四,将那些适宜承担实施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环境安全、知识产权、人类与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民族产业以及弱势群体保护等公共政策目标的部门与领域划出,充分利用GPA本身的例外以及发展中国家例外的原则进行适度有效的保护;五、针对缔约国的开放情况,谈判中坚持互惠原则,并利用发展中国家条款争取贸易补偿、价格优惠、渐进式涵盖采购实体或行业、在过渡期内采用更高的门槛价等条件.
  •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加入GPA可以获得巨大的面向商品、服务和供应商的市场准入机遇.政府采购通常占GDP的10%-15%,加入GPA后可以获得进入41个GPA成员政府采购市场的巨大机遇,随着我国加入GPA议程的推进,研究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和保护程度,能够趋利避弊,为我国提供更多的可以借鉴的经验和启示.本文试图从发达缔约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与保护的经验出发,通过横向比较的方式,揭示了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与保护的国际通行做法,为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与保护提供指南;为我国政府加入GPA协议多边谈判提供些许参考.
  • 摘要:本文通过格力政府采购案引出国内现行救济机制存在投标报价畸高引发争议的多,投标供应商提出司法审查的少,质疑或投诉事项得到支持的少等的缺陷,同时国内审查机制的立法存在冲突。依照国际文书的要求,结合我们国内政府采购的立法和实践,作者认为,我国政府采购方面的立法需要修改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内容非常多,如必须理顺现行法律有关质疑投诉的规定,应当排除质疑程序为投诉程序的前置条件,应当取消平级机关的平级审查机制。
  • 摘要:本文对全球范围内公共采购法的改革进行了概述,分析了公共采购法改革与公共采购法现代化之间的关系。从整体上看,《采购示范法》的改革过程是属于世界层面法律的现代化问题,其动力来源之一是某些先进国家率先开展的法律现代化。先进国家的法律现代化的成果向外传输的结果是法律移植,而《采购示范法》的存在则为这种法律移植提供了一种途径,即通过提供一种公共采购法律框架来为有需要的国家的立法和修法工作提供参考的范本。而《采购示范法》本身又体现了某些国家现代化的特征,因为其需要为各国的立法提供灵活性的参考,所以其也不得不考虑到非先进国家的国情和发展现代化的需求。就中国的立法而言,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例如晚清修律,又如近年以来《公司法》《反垄断法》等多部法律的制定与改革。中国在法律全球化趋同的趋势下借鉴某些普适性的和共同通性的法律价值和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应当从自己本国的特质性出发来进行选择和改革。
  • 摘要:本文结合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际,对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旨、实践、方向等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和介绍.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管理方面,应当以加强法制建设为重点,以规范操作执行和健全监督管理为核心,不断创新发展思路,改进工作方法,谋划工作新举措,努力开拓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
  •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政府采购主体的特殊性,分述了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供应商,代理及相关主体的在政府采购制度中的位置,工作范围。文章详细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主体法律制度中的存在的一些缺失,从微观视角下对现行政府采购主体法律条文的不足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隶属和性质的不明确性。为完善政府采购主体法律制度,应增加法理意义上的采购人,完善现行政府采购主体法律制度,解决政府采购代理权被滥用问题,并对相关法律问题作出规定。
  • 摘要:总结回顾十年的发展历程,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科学管理、创新机制、强化执行在采购执行工作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距离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展的要求差距很大,面对国家全面拉动内需的经济形势和GPA谈判的日益深入,作为省级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还要承载着更为艰巨的历史使命,必须要进一步巩固成果、深化改革,持续加强能力建设。要科学定位,继续保持踏实肯干、敢于创新的工作作风,要广泛宣传,加强沟通,形成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展的合力,要加强能力建设,走政府采购职业化路线,要积极呼吁,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 摘要:在传统的以实体为标准确定规制范围的公共采购体制不能妥善解决公用事业领域公共采购的问题的背景下,欧盟制定了《公用事业指令》,对传统的政府采购制度进行了创新.这种创新主要体现在其摆脱了《公共采购指令》所代表的传统以主体为中心确定规制范围的模式,确立了以活动为中心判断规制范围的标准.rn 这种活动为中心的判断标准是有其灵活性和生命力的.通过对《公用事业指令》规制范围的综合考察,可以发现特许权或专有权的授予和竞争状况是否充分都会对这一标准所能确定规制范围产生影响,保证了规制范围可以随着情况的变化得到及时灵活的调整.从本质上讲上述特征根源于指令所确立的政府控制或政府影响原则.这一原则是《公用事业指令》以活动为中心确定规制范围的起点和根源.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原因分析,可以发现政府控制或政府影响的规制逻辑的确立有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必要性.从政治上讲这种规制逻辑是公用事业领域公共性属性的必然结果,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要求;从经济上说,则是根源于政府控制或政府影响导致的垄断状况下市场机制的失灵,为了弥补市场失灵的弊端,通过法律的手段规制公用事业领域的采购行为成为政府一种较好的调控手段.rn 在上述分析论述的基础上,本文在最后一部分通过分析我国公用事业领域采购行为的规制现状中存在的两大困境,从必要性和可能性两个角度提出欧盟《公用事业指令》规制逻辑对我国公用事业领域采购制度的借鉴意义,进而点明本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所在.rn 规制逻辑是个系统性的概念.从内涵和外延上来讲,应该涵盖确定规制范围的标准,规制的具体范围,如何进行规制,以上三点的原因分析几个方面的内容.鉴于篇幅的限制,本文只对确定规制范围的标准以及具体的规制范围进行考察,进而进行原因分析,对于欧盟《公用事业指令》是如何进行规制的问题在此不做展开论述.这是本文的基本逻辑思路和起点.
  • 摘要:本文将政府采购与私人组织采购从资金来源、目的动机、公开程度等方面比较两者的不同之处,但是,政府采购和私人采购同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其根本目标、运作程序和步骤、方法以及所遵循的一般市场规则是一致的,都追求“物有所值”和“价康物美”的原则和目标。企业采购人员实现从战术性角色向战略性角色的转变,他们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将放在策略规划,未来供应预测,策略性成本控制,开发并培养有竞争力的供应伙伴等方面。基于供应链的采购管理中的过程控制是基于长期契约来进行的。这种长期契约与传统合同所起的那种约束功能不同,它是维持供应链的一条“纽带”,是企业与供应商合作的基础。
  • 摘要: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使中国产业安全和产业发展受到被冲击的威胁,未雨绸缪,需要做好两方面准备:一是以中国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和价值取向为目标导向,研究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对策;二是做好中国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与GPA框架的衔接.中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与GPA衔接,主要涉及政府采购的相关立法、管理运行机制、相关配套措施等方面。
  • 摘要: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设置是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GPA在其规范成员方国内质疑程序的第20条中对国内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设置提出了要求,以期通过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确保GPA中的各项规定在成员方得以实施.GPA的最低要求是,至少要授权一个法院或独立行政机构来解决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成员方可在此基础上自行设计本国的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有的GPA成员选择采用了单机构、单渠道模式,授权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或授权一独立行政审查机构经由行政审查渠道来处理公共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有的成员方则采用了多机构(包含采购人自身、行政审查机构及法院)、多渠道(包括采购人自身审查、行政审查及司法审查)模式构建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制.其中有的成员允许供应商在在多个机构中选择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和渠道,而有些成员要求供应商必须通过多个机构逐层进行质疑投诉.这些选择各有利弊,一国在建立或改进供应商投诉处理机制时应对此加以考虑.
  •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2009年发生的广州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起诉广州市财政局的行政诉讼案及起诉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民事诉讼案。根据案情分析了《政府采购法》救济途径的缺陷,提出完善暂停制度,取消质疑前置制度,设立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列的裁决体制等建议。
  • 摘要: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法"关系的争论影响了中国公共采购法的理念和基本构造及其实施效果.是否能够建设一个协调监管的公共采购法治,将对我国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实施至关重要.本文审慎评估了围绕"两法"而构建的监管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分析了一个司法审查个案对监管权配置的不当判决.本文提出了关于"两法"关系的公共采购法论和协调监管论,提出了我国公共采购法区别立法选择问题和立法建议.
  • 摘要: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并存着《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这种状况给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操作带来了诸多的问题.从逻辑上和立法宗旨上分析,两法并存是不正常的现象,两法并存的现象应当改变.两法发展趋势应当为:方案一,废除《招标投标法》,将《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作为《政府采购法》的组成部分;方案二,将《招标投标法》作为《政府采购法》的特别法处理,但《招标投标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
  • 摘要: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在尊重和平等的原则下进行互动与融合催生公共采购新模式.这种模式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不可以阻挡的历史潮流.本文对公共采购新模式中的公共采购内涵、公共采购发展脉络、公共采购理论体系和公共采购制度设计作了初步而又肤浅的研究和探讨.
  • 摘要:政府采购的性质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并且这一问题也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具体制度的设计.因此,研究政府采购的法律性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各代表性流派的主要学说做了概览,对两大法系主要代表国家对该问题的看法做了介绍.在此基础上,对现有理论作了分析,指出了公法论(包括经济法行为说)的不足之处.最后,本文对现有的民事行为说进行了分析,进一步阐明了政府采购是民事行为的观点.
  • 摘要:烟台市政府采购工作自1999年正式运行,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努力,逐步建立起一整套独具特色的政府采购运行模式.在以部门预算为基础、投资评审为支撑、政府采购为手段、国库集中支付为保障的"四位一体"财政支出管理模式中,充分发挥承上启下作用,与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形成了"自成体系、优势互补、相互制约、配套联动"的运作机制.烟台政府采购运行模式的特征主要包括:确立完整采购理念、强化采购专业监管、联项采购同类产品、择优随机选择机构、场所统一费用固定、专家评审主导结果.
  • 摘要:政府采购领域对集中采购制度与集中采购机构的地位与作用的认识存在误区,已经成为困扰影响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乃至政府采购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以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问题为切入点,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和公共权力制衡的观点,并通过国内部分地区的"撤销集中采购机构"的成因分析,探讨了代理人道德风险问题,集中采购机构的地位与作用及其与权力制衡机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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