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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研究——GPA的规定及成员方的选择

摘要

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设置是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GPA在其规范成员方国内质疑程序的第20条中对国内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设置提出了要求,以期通过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确保GPA中的各项规定在成员方得以实施.GPA的最低要求是,至少要授权一个法院或独立行政机构来解决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成员方可在此基础上自行设计本国的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有的GPA成员选择采用了单机构、单渠道模式,授权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或授权一独立行政审查机构经由行政审查渠道来处理公共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有的成员方则采用了多机构(包含采购人自身、行政审查机构及法院)、多渠道(包括采购人自身审查、行政审查及司法审查)模式构建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制.其中有的成员允许供应商在在多个机构中选择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和渠道,而有些成员要求供应商必须通过多个机构逐层进行质疑投诉.这些选择各有利弊,一国在建立或改进供应商投诉处理机制时应对此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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