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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两个公共采购法的关系与改革

摘要

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并存着《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这种状况给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操作带来了诸多的问题.从逻辑上和立法宗旨上分析,两法并存是不正常的现象,两法并存的现象应当改变.两法发展趋势应当为:方案一,废除《招标投标法》,将《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作为《政府采购法》的组成部分;方案二,将《招标投标法》作为《政府采购法》的特别法处理,但《招标投标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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