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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财产

集体财产的相关文献在1964年到2022年内共计601篇,主要集中在农业经济、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01篇、专利文献2046篇;相关期刊333种,包括党建、前线、法学等; 集体财产的相关文献由639位作者贡献,包括本刊评论员、谭绍雨、严羽等。

集体财产—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01 占比:22.70%

专利文献>

论文:2046 占比:77.30%

总计:2647篇

集体财产—发文趋势图

集体财产

-研究学者

  • 本刊评论员
  • 谭绍雨
  • 严羽
  • 于建嵘
  • 云弓
  • 刘昭海
  • 刘福海
  • 刘裕
  • 叶文清
  • 吴孚辉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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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臧联防; 黄涛
    • 摘要: 汽车车身修理行业以上世纪九十年代为节点,先后经历了两个阶段。九十年代以前,汽车并没有完全普及,多为公有制集体财产,驾驶员职业化率高,汽车车身制造和防腐工艺相对落后,加之道路状况差,行驶颠簸大,车身钢板腐蚀现象较为常见,钣金维修人员的日常工作除常规的保养外,主要是使用低碳薄钢板,制作成与车身腐蚀部位形状、大小一致的钣金件,采取贴补或挖补方式,焊接到腐蚀部位。
    • 孟莹; 李国峰
    • 摘要: 农村集体资产中的三资,主要指的是村集体的资产、资金及其资源。村集体资产,并非是某个小团体或者个人所有,是整个村集体民众多年来辛苦奋斗获得的资产成果,也是现代化农村发展、社会建设以及农民增收的重要基础。主要对现阶段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开展意义进行了分析,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 罗与之
    • 摘要: 2015年,受武穴市委组织部派遣,李钢任花桥镇樊祥村第一书记。初来乍到,一打听,在该镇41个村中,樊祥村是最穷的一个村:村里集体财产连块瓦片都没有;2200多人的村里,有357个贫困人口。要使村民早日脱贫致富,必须上措施,出硬招!要尽快整体脱贫,必须发展产业。李钢东奔西走,广泛联系,引进绿康再生稻种植这一项目,吸收部分贫困户入股入社,免费供种供肥和代购代销,带动34户年增收8万余元,户均增收2500元,实现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
    • 陈晓军; 宫赟
    • 摘要: 宪法具有最高的稳定性和修改的严肃性,宪法规则不可能同步于现实中社会改革和公民权利的发展实际.在这种情况下,私法领域的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就要对于宪法规范保持适当的时空感,而不是动辄以私权利违宪这样的政治性话语来指导我们的改革实践.同时,民法规则的设立也不应该对宪法规则的公法规则进行过度的解读.围绕着农村集体土地问题,私法权利、公法规制和宪法价值辐射(公共性)这三重维度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则有着不同的侧重,从而对于集体所有权的内涵和外延均产生相当重要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一般的法人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这些差异性的存在需要突破民商法上业已形成的诸多观念和理论.宪法上的集体所有具体化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所有,而农民对于集体土地等集体财产的权利通过成员权来实现,恐怕是民法典时代我们能够找到最符合我国农村发展的方向和农民利益的改革道路.
    • 李蕊
    • 摘要: 王杰先后两次荣立三等功,荣获“最美奋斗者”“模范共青团员”“一级技术能手”称号。2009年当选“100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感动中国人物”。王杰,1942年出生于山东省金乡县。1961年8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62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他关心战友,视战友如亲兄弟。长途行军,王杰脚上起了水泡,浑身酸痛,但他一放下背包,先给其他战友打水烧水,帮助炊事班生火切菜,然后才休息。晚上放哨,他的哨一站就到天明,目的是让其他同志多休息一会儿。他爱护集体财产胜过关心自己。一天,工地上突然下起了瓢泼大雨,王杰从睡梦中惊醒。他想起工地上还放着油桶、木料等施工器材,便一骨碌爬起来,一个人冒着大雨跑到工地,一趟又一趟将施工器材全部转移到山坡上,从而避免了国家财产的损失。他帮助群众做好事,从不留名。
    • 陈灼;
    • 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说过,崇尚英雄才会产生英雄,争做英雄才能英雄辈出。20世纪60年代的闽东曾造就出了一位让八闽儿女骄傲的英雄张高谦。1961年2月6日,少年张高谦为了保护集体财产,同偷羊贼英勇搏斗,牺牲时年仅13岁。1947年,张高谦出生于大韩村,从小热爱劳动,经常跟着父母种菜、砍柴、养鸡,样样学着干。革命英雄刘胡兰的事迹深深激励着张高谦,他决心向刘胡兰学习。
    • 杨雅妮
    • 摘要: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救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损失为根本目的,其客观范围仅限于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造成的物质损失。自2018年3月“两高”发布有关检察公益诉讼的解释、确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复杂关系,给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客观范围造成了困惑。尤其是当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既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造成物质损失,又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如何合理划定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客观范围之界限,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对此,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曾陆续发布文件对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界限进行规范,但其仅为现阶段降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占比、平衡检察公益诉讼案源结构的权宜之计,并未真正体现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特征,有些条文之间甚至存在冲突。通过研究认为,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既有重叠,又有分离,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利益属于工具层面的利益形态,公共利益属于价值层面的利益形态。当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仅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损失,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应属于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当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既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损失,又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应将其纳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
    • 杨雅妮
    • 摘要: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救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损失为根本目的,其客观范围仅限于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造成的物质损失.自2018年3月"两高"发布有关检察公益诉讼的解释、确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复杂关系,给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客观范围造成了困惑.尤其是当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既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造成物质损失,又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如何合理划定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客观范围之界限,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对此,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曾陆续发布文件对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界限进行规范,但其仅为现阶段降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占比、平衡检察公益诉讼案源结构的权宜之计,并未真正体现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特征,有些条文之间甚至存在冲突.通过研究认为,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既有重叠,又有分离,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利益属于工具层面的利益形态,公共利益属于价值层面的利益形态.当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仅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损失,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应属于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当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既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损失,又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应将其纳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
    • 姜瑞荣
    • 摘要: 盛桂元,1935年出生在金湖县闵桥镇一个农民家庭。他读了六七年私塾,成年后在村里当民兵站岗放哨,保护集体财产,不久当了民兵分队长。由于他对党忠诚,吃苦耐劳,1959年,他被吸收为共产党员。此后,他在村里任副大队长、大队长,负责过黑泥湾万头生猪养殖场,1966年任红海大队党支部书记,后担任闵桥公社党委副书记、淮建公社和闵桥公社党委书记等职,1980年任副县长,1984年任复兴圩农场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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