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82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13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1870篇;相关期刊375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律与生活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构建及法律适用高层论坛、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文献由880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兄来、杨兴、王萍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研究学者
- 张兄来
- 杨兴
- 王萍
- 申莉萍
- 石春玲
- 严峻
- 代松
- 刘世强
- 刘博
- 刘玉江
- 吴兴民
- 周庆生
- 周道鸾
- 唐应欣
- 国建
- 夏光鑫
- 孟慧敏
- 宋董
- 建国
- 张新
- 徐桂兰
- 方文军
- 旷凌云
- 李叶欣
- 李昌凤
- 李美蓉
- 李锟
- 杜胜昌
- 杨嘉文
- 杨立新
- 杨雅妮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 王克先
- 王圆圆
- 王昆江
- 王海磊
- 王继福
- 田源
- 程心怡
- 程琳
- 窦安旎
- 肖乾利
- 胡先文
- 胡立新
- 葛先园
- 董雨娟
- 袁炬
- 许务民
- 许能凤
- 谢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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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译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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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等四机关联合颁行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31条规定未成年人因性侵而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物质损失,然而,将精神损害排除于赔偿受理范围之外无法满足未成年人保护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随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2款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进行了肯定,为未成年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开辟了新路径。为充分释放修法红利,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力度,应当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围绕完善法律依据、提供司法支持、刑民交错程序处理等环节进行细化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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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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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范围较窄、被害方因犯罪而受到的损失得不到有效补偿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逻辑应当是建构在保障实体正义的基础上提升诉讼效率。因此,为确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程序的正确适用,就必须考虑到犯罪行为的二重性以及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潜在损失。基于对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尊重以及对我国司法权威和法律体系统一性的维护,在恢复性司法理念下,适度扩大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其中,具有其正当性依据,对于有效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当事双方关系的修复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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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01姐弟坠亡案一审宣判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依法裁定准许。法院认为,张波与被告人叶诚尘共谋,采取制造意外高坠方式,故意非法剥夺张波两名亲生未成年子女的生命,致二人死亡,张波、叶诚尘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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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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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完善被害人民事权利保障的思路常是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被害人民事权利保障的唯一途径,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塑造为普通的民事诉讼在刑事审理阶段的复制品,以实现权利保障。但此种路径却是以牺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性”“高效性”等特征及优势为代价的。通过对X市Z法院的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保障情况的调研,以真实案例引入,分析被害人权利保障中存在的赔偿范围受限、赔偿数额不足等问题,提出应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保障被害人民事权利的途径之一,而非唯一。应在全面与无差别地保障被害人民事权利的同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度限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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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龙;
陈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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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牛某某性侵未成年人案”作为新《刑诉法解释》实施后的首例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案,围绕新《刑诉法解释》中“一般不予受理”的理解与实际适用问题出现了诸多争议。对此,应当谨慎判断何为违反立法原意。允许“例外”符合法教义学对“一般”的解释,进而,应当从其他法律中去探索对“例外情形”的理解。未成年人司法是司法改革的先行者,未成年被害人具有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特殊被害内涵等特征,就《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要求而言,将未成年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整体例外”,具有破局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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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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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经儿子同意,我通过广告宣传单为其报了数学补习班并缴纳5000元补习费。可当儿子按照约定时间前往指定地点上课时,却发现补习班已人去楼空,而同时被骗的还有31名家长。请问:在补习班负责人已被抓获归案的情况下,能否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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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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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将侵犯著作权的特定行为纳入刑法予以打击,司法实践中将侵犯著作权罪认定为是占有型犯罪而不得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著作权人只能通过事后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在我国"先刑后民"原则的要求下,刑民并科要求所带来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冲突,亟需更好的程序法衔接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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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峰;
黄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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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食品民事公益诉讼主要为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这虽然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但与刑附民程序规定并不契合,还容易引发制度紊乱.一则与立法规定检察机关为补位主体的定位不符,削弱了社会监督功能;二则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基础与诉求内容不匹配,赔偿款的处理也存在不当;三则与消费者诉讼机制衔接不足.为回归社会监督的制度本位,应设定刑附民程序和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并完善与消费者诉讼的协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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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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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伤害另一方并构成犯罪,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未按照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以将被告人名下的财产执行给被害人。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此前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款应作为被害人的个人财产,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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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成
- 《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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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基层司法机关司法创新的产物,种树判决引发新闻媒体的关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部分种树判决所依据的重要制度支撑,但基于其受案范围的限制、检察机关主体资格的争议、法院判决内容的局限、执行难的困境等因素,这一模式的正当性值得怀疑.森林法已明确赋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森林资源遭受破坏时责令责任人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苗及罚款的行政权力.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出种树判决凸显了行政机关缺位、检察机关越位和司法机关错位.司法机关在司法创新时应保持必要的司法理性和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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