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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例外

欺诈例外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10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7篇、专利文献1307篇;相关期刊88种,包括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等; 欺诈例外的相关文献由116位作者贡献,包括陆璐、丁昀、何方等。

欺诈例外—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7 占比:7.57%

专利文献>

论文:1307 占比:92.43%

总计:1414篇

欺诈例外—发文趋势图

欺诈例外

-研究学者

  • 陆璐
  • 丁昀
  • 何方
  • 张惠彬
  • 张法坤
  • 徐红日
  • 朱利平
  • 朱旻卿
  • 李燕
  • 赵蓓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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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闫蓓
    • 摘要: 一、信用证欺诈案例解析(一)基本案情介绍1998年,A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A+。2014年4月,经香港C公司居间介绍,香港C公司、A公司及D公司三方签订居间协议,约定因A公司开展业务需要资金合作,委托香港C公司提供融资居间服务。
    • 陈曼
    • 摘要: 信用证结算是目前国际贸易中相对普遍和安全的支付方式,但大多数外贸从业者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了解与理解不够,造成操作上存在障碍与问题。本文首先对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的及兑用方式进行了解读,其次分析了信用证应关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推动外贸从业者更加有效运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 顾海迪
    • 摘要: 独立保函因克服传统从属性担保缺陷极具商事效率,然而审查基础合同履行限度及欺诈主观要件标准模糊、虚假内容程度限定等要件的缺乏使得法院难以认定欺诈标准。根据司法实践,从欺诈例外条款适用维度及规则分析原因,各地法院审查欺诈例外范围和程度不一,兜底条款意义扩大,反担保及议付欺诈等规定缺失,证明标准及责任尚不明确,极大增加了法官自由裁量压力。面对交易意思不清、国际金融危机等影响而频发的独立保函纠纷,我国司法可借鉴英国受益人欺诈理论,限定单据伪造程度,添加反担保欺诈等措施确立欺诈例外的审查标准,从程序上规范证据要求,明确双方举证责任,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 董琦
    • 摘要: 独立性和票据性共同造就了独立保函极具商事效率的优势,但表面审查规则的简化也成为了欺诈索赔的“沃土”,因此各国立法纷纷对独立保函欺诈进行规制.我国《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保函欺诈例外条款适用中有两大难点问题,即保函性质的判断和欺诈例外条款的适用.关于保函性质的判断,应当由主体、形式、限额、条款四要素入手,并结合保函文本考察开立人是否有相符交单情形下的独立付款义务,确有争议的,作出不利于开立人的解释.关于保函欺诈例外条款的适用,可以在必要时对受益人的主观状态、基础交易等相关事实进行审查,但应严格区分“审查”与“审理”的界限,以有限审查为原则.
    • 李金红
    • 摘要: 独立保函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因其先付款、后争议的特殊属性在国际商业实践中被广泛运用。这一类型的保函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英文称谓略有不同,如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将之命名为demand guarantee;英国法院称之为on-demand bond或performance bond.
    • 张梅; 柴华
    • 摘要: 独立保函作为商业贸易中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其独立性原则极大地简化了基础合同关系中的付款环节,保障了付款的确定性和快捷性,但同时也为受益人欺诈、滥用权利提供了可乘之机。独立保函的欺诈例外原则应运而生,为解决受益人滥用权利问题提供了方法和途径。而独立保函欺诈纠纷进入到司法程序,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管辖权问题。在涉及国际贸易时,管辖权问题作为程序性事项,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判断,明确我国法律关于独立保函欺诈纠纷的管辖权规定,总结和梳理司法实践中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法规的适用,不仅是解决独立保函欺诈纠纷的必要前提,更是充分发挥独立保函在市场经济中便捷高效生命力的重要保障。
    • 殷敏; 张晖
    • 摘要: 独立保函作为新型担保制度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实践的推进,独立保函纠纷案件更是成为涉外司法审判中的热点问题。在此背景下,《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实施)应运而生。在该司法解释中,独立保函的识别、独立保函的欺诈和救济措施、独立保函纠纷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尤为重要。对这三个问题的认识需要对比《联合国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同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该司法解释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细化独立保函开立人资格,明确独立保函认定标准,加入对独立保函有效期的规定、完善独立保函欺诈的规定。
    • 陆璐
    • 摘要: 中国独立保函司法解释有关欺诈例外的规定细化了欺诈止付的证明标准,对保函欺诈例外规则进行了创造性诠释,吸收补充了英国的"受益人欺诈"理论,审视修正了美国的"实质性欺诈"理论,并创设了欺诈止付"双重证明标准",形成了中国式的"欺诈例外"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国商事规则过度受限于外国法律理论和法律思维束缚的历史性问题,为新形势下中国在国际商事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建立提供启迪。中国式的"欺诈例外"理论应以"一带一路"战略需求为导向,结合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商事立法的趋同性走向,进一步细化解释,实现信用证与保函规定的系统化整合,真正实现与国际法律与实务的无缝对接。
    • 黄晓娟
    • 摘要: 我国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欺诈例外条款仍存在对欺诈认定标准的模糊界定、当事人排除适用该条款的规定不清及没有明确规定反担保的适用等问题。国外欺诈例外认定标准从主客观分类到以单据原因分类,限制基础合同对欺诈例外的无限影响,将第三人欺诈例外和受益人主观形态综合考量,我国《规定》第十二条在具体内容细化上可以对此进行借鉴。我国应当坚持修正受益人欺诈的理论,并遵从欺诈例外的法理内涵,认可当事人对排除欺诈例外的有限适用,并将欺诈例外的规定准用于反担保。
    • 李伟
    •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和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不断加强,一国法院对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决在另一国的承认与执行,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管辖权、终局性和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审查。欺诈例外作为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抗辩之一,在普通法系由来已久,并在维护判决作出国程序正义以及当事人诉讼权利上始终彰显其旺盛生命力。从欺诈例外的含义、范围以及欺诈例外与公共政策关系的处理方面,剖析欺诈例外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领域的运用,结合我国既有相关立法及区际司法实践,力求为我国在处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欺诈抗辩提供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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