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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

新保险法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16年内共计10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2篇、专利文献123386篇;相关期刊74种,包括法制与社会、商情、决策与信息(下旬刊)等; 新保险法的相关文献由115位作者贡献,包括刘慧、刘玉焕、姚泓冰等。

新保险法—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2 占比:0.08%

专利文献>

论文:123386 占比:99.92%

总计:123488篇

新保险法—发文趋势图

新保险法

-研究学者

  • 刘慧
  • 刘玉焕
  • 姚泓冰
  • 汪晨
  • 沈丽诗
  • 罗亚希
  • 肖静
  • 陈南
  • 陈新农
  • 陈福录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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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蔡鑫宇
    •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升,对于自身安全的重视程度也有了很大的提升,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保险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的保险行业有了很大程度上的发展,对于活跃市场经济,保障人民生活以及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政府所颁布的保险法当中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与缺陷,这就使得其在保证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当中的作用无法得到有效的发挥,特别是其中存在的一些免责条款等缺陷,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因此,必须要强化对于新《保险法》实施的研究工作,从而更好的了解其中存在的缺陷,进而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更好的对其进行完善,从而充分的发挥其在保证保险行业发展当中的作用,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 卜李嘉
    • 摘要: 保险是时代发展的产物,《保险法》不仅规范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制度与流程操作,同时也有效的保障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新《保险法》自施行以来,在多个方面产生了重要积极的影响,尤其是对保险公司内部的经营活动,不仅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工作效率,同时也有效的避免了理赔纠纷.因此,本文从各角度分析了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重要影响,联系实际,提出了新《保险法》实施对保险公司的要求.
    • 戴毅
    • 摘要: 分析新《保险法》保险利益条款的相关知识和内容,促使人们对新《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条款有更深层次的认识.同时,保险利益的原则在保险中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和作用.
    • 苗翠翠
    • 摘要: 在社会、经济、环境等快速变化的情况下,人们对保险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观,特别是新《保险法》的全面实施,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巨大冲击.本文就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实施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理赔的影响,以促进我国保险业更快、更好发展.
    • 陈南; 王倩; 刘广永; 王庆; 高飞; 于诺
    • 摘要: 保险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课程,在保险学课程加入案例教学法有利于课程的顺利开展和学生对于知识的把握.本文基于新《保险法》,对保险学案例教学法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提高保险学课程的教学效率,应注重"课前准备、教师自身素质、具体案例选择、以学生为中心以及情感教学"几个方面的问题.
    • 陈彦含
    • 摘要: 新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规范保险市场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意义。修订后的新保险法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保护作为基本立足点,同时加强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权限,这对于保险行业具有极大的规范意义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 蔡沐君
    • 摘要: 目前,我国的保险行业发展十分迅速,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就必须重视加强立法,不断完善保险法律体系。新保险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国的保险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新保险法加强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重视,保险公司则相应的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本文对于新保险法对于我国保险行业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对建议。
    • 王平
    • 摘要: 随着我国出国人数的日益增多,境外风险与灾难也频繁发生,特别是境外工程和劳务人员,由于其所在国家地区和职业的原因,更是时刻面临着生命危险。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新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了对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强化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完善了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
    • 张金蕾
    • 摘要: 新《保险法》出台以后,修改《海商法》的呼声更加强烈.本文在客观分析新《保险法》对我国海上保险制度影响的基础上,认为《海商法》的修改应当以现有立法为前提,以对特别制度的增补为补充,并节省尽量多的立法资源以完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衔接,这才是新《保险法》适用下我国海上保险制度的应对对策.
    • 周建涛; 周建波; 秦炳山; 徐迎迎
    • 摘要: 保险理赔诉讼涉及投保方、保险公司、法院三方,到底是投保方欺诈,还是保险公司惜赔,法院判决具有客观公信力.对2000-2011年170个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诉讼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投保方索赔金额远大于保险公司愿赔金额,法院判决金额介于索赔金额与愿赔金额之间,惜赔金额大于欺诈金额;投保方欺诈金额与索赔金额、保险费正相关,北京甚于外地,残疾甚于其他伤害,年龄61~70岁弱于其他年龄段,新法实施后弱于新法实施前;保险公司惜赔金额与愿赔金额负相关,但与保险金额正相关,北京弱于外地,地市分公司弱于区县支公司,死亡甚于其他伤害,中毒、溺水甚于其他事故,年龄51~60岁甚于其他年龄段,新法实施后甚于新法实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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