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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简

岳麓秦简的相关文献在2010年到2022年内共计117篇,主要集中在中国史、法律、汉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6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3425篇;相关期刊60种,包括社会科学、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三届中日韩(CJK)汉字文化国际论坛等;岳麓秦简的相关文献由104位作者贡献,包括陈松长、朱德贵、蘇俊林等。

岳麓秦简—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16 占比:3.27%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3%

专利文献>

论文:3425 占比:96.70%

总计:3542篇

岳麓秦简—发文趋势图

岳麓秦简

-研究学者

  • 陈松长
  • 朱德贵
  • 蘇俊林
  • 马芳
  • 于洪涛
  • 吴方基
  • 周海锋
  • 尚宇昌
  • 张再兴
  • 张韶光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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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

年份

    • 周海锋
    • 摘要: 关于秦始皇"收天下之兵",学界有不同看法,或质疑其是否真实.据新近刊布的材料,这一历史事实不容轻易否认.秦统一后,新地的兵器的确要收缴至内史.然秦"收天下之兵",并非禁止兵器在民间流通.百姓能否持有兵器、能挟藏多少兵器,与其爵等有直接关系.此外,秦统一前就对官府制造的兵器实行严格管理.
    • 赵国华; 李澄
    • 摘要: 秦有着悠久的君臣奏对传统,起初大多是单向的君问臣答,在秦统一前后,问对程序被进一步规范并最终确立为奏对制度。考察出土秦简可以发现,奏对旨在君臣共商如何解决现行法律中没有比附条文的新问题,经过“提案-群体讨论-君主决策”的流程,以“令”的形式颁行,具有高于现行成文法律的效力。奏对过程以君主的意志为主导,臣民的建言献策仅有参考作用。但奏对制定的决策并非都为解决实际问题,有时仅为满足统治者一己私欲,因此需要辩证地评价。
    • 尚宇昌
    • 摘要: 秦统一后“收天下兵”,重视对民间兵器的回收与限制。据岳麓秦简,“私挟县官兵令”要求回收民间仍可使用的官兵器,政策意图在于补充军备,以支持秦军的统一战争及统一后的内外军事行动;而“令十一”与“新黔首挟剑兵长刀令”等,则更多是对新黔首所持私兵器作出限制,长兵器是其关注的方面,此举意在形成秦在新占领地区对重型武器的垄断,削弱关东民间反抗力量。在这种认识下,贾谊所谓“收天下之兵”“以弱天下之民”,或需重新理解。
    • 丁义娟; 王宏; 辛宇鹤; 陈淑丽
    • 摘要: 秦汉《亡律》以往传世文献无载。出土秦汉简则有丰富的《亡律》内容。这些资料表明《亡律》在法律体系中居特殊重要地位。主要体现在:《亡律》针对的逃亡问题是秦及汉初政权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亡律》并非是与其它律并列的普通律目,而是其它罪定罪时常常不得不使用的律目;《亡律》是《捕律》的逻辑前提。李悝六篇中《网》应为《亡》的讹误。《亡律》属秦汉核心律篇之一。适用社会等级制度的内在变化,《亡律》渐趋简化,逐渐丧失独立成律的地位,在唐律中体现为《捕亡律》中的一部分。
    • 曹天江
    • 摘要: 通过调整、辨析《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县官上计执法”令文的句读和结构,解读其内涵,并参证其他简牍材料,可勾勒出秦县上计事务的面貌。令史等属吏前往郡府或执法府上交计文书,是为“上计”,县丞统领年度统计事务,是为“将计”。县之志、课文书由负责的令史各自分批送往郡府,接受校验和质询。随着国家统治的开展,一方面,年末需要上交之物日益增多,规定蕃滋;另一方面,国家又试图通过“与计偕”“柀兼上”等律令精简上交文书的批次与负责人员。“县官上计执法”令文当是这一反复过程中的产物。秦代官府的年末统计与上报工作乃是多样多次进行,随要求变化不断调整,应视作一个以“上交计文书”为轴心、不断变化其外延的事务群。
    • 刘杰
    • 摘要: 《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为吏治官及黔首》简9“智爱有亟”当读为“知爱有恒”,义为“(居官者)知道关爱(其民)要能恒久”,即要恒持慈爱之心。《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43—44“故黔首见犯此令者,及虽弗见或告之而弗捕告者,以纵辠人论之”,当断为“故黔首见犯此令者及虽弗见或告之而弗捕告者,以纵辠人论之”;简19—20“县道官谨以讂穷求,得辄以智巧讯。其所智(知)从人、从人属、舍人,未得而不在讂中者,以益讂求,皆捕论之。”当断为“县道官谨以讂穷求,得辄以智巧讯其所智(知)从人、从人属、舍人,未得而不在讂中者,以益讂求,皆捕论之。”
    • 黄丽梅
    • 摘要: 《岳麓书院藏秦简》是继《睡虎地秦简》之后研究秦文字重要文献材料的又一发现.其年代久远,疑难词较多.文章运用训诂、文字、音韵等知识,选择8个尚存分歧或未注释的疑难词,对其进行考释,提出己见.
    • 张楠
    • 摘要: 新近披露的岳麓秦简中有诸多反映秦代孝道伦理问题的新材料.这些新材料表明:秦人的占梦风俗中蕴含着要求祭亲的孝道伦理,是孝道伦理在秦人精神世界中的体现.在现实世界中,政府将孝道伦理视为风俗教化的重要内容,以此为标准对民众进行旌表或惩罚,目的在于匡正风俗.对于家庭中不养亲、打骂杀伤尊亲以及重组家庭中的违法行为,法律会予以严惩.其中的各种细节规定,补充了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的相关内容.针对在外服役的民众和徭使的官吏,政府则从孝道伦理的角度实施相应的免征和归丧政策,并对谎报骗假者予以惩罚.总体而言,孝道伦理是秦代制定法律与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考察秦代社会的重要视角.
    • 乔志鑫
    • 摘要: “废”官作为对官吏“撤职永不叙用”的专用处罚,一直被学界所公认.然而,从现有公布的秦汉出土文献以及传世文献来看,秦统一之后,由于领土的急剧扩大以及爵位在刑罚体系中功能的增强,“废”作为秦特有的处罚方式,其“永不叙用”的处罚功能被分解出来.“免官削爵”“废锢”等词汇开始承担“废”官的原有功能,“废”逐渐从律令法制术语中消失.
    • 曹骥
    • 摘要: 秦简所见"走马"身份为爵称而非官称,目前的资料并不支持"秦代的'走马'兼具爵称与官称于一身"这一说法."走马"与"簪袅"的关系为:在秦统一六国之前,即秦始皇二十六年前,"走马"与"簪袅"并行使用,但是"走马"是爵称,而"簪袅"为官称,二者并不能通用;在秦统一六国之后,即秦始皇二十六年后,"走马"爵称被"簪袅"爵称替代,并且在一段时期内,"簪袅"既是爵称又是官称.因此,"'走马'的使用在前,'簪袅'的使用在后"的观点,也仅适用于"簪袅"的爵称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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