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晚清中外条约所具有的国际法律性质不是正常的,而是畸形的和片面的.标榜国际法的西方国家,提出所谓"特殊国际法",其核心在于实施强权政治,否定一般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在中国和亚、非国家的适用.晚清中外不平等条约属"特殊国际法"范畴,是在武力强权的支撑之下形成的.奉行武力至上的列强,对国际法的进步原则作了"特殊的修改",在中国攫取种种特权.效法西方的日本继承了这一衣钵,且有过之而无不及,更将这一强权逻辑推行到极致.在19世纪末的瓜分狂潮中,以"特殊国际法"为特征的传统国际法,其反动规则有了新的发展,而日本实则充当了这一新变化的始作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