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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之探析 ——以民事权利的冲突和平衡为思路

         

摘要

一、对善意取得的新认识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物权法的出台,积极回应民事权利行使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正式确立善意取得制度.2016年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对''善意''和''合理价格''的标准、判断时间以及举证责任等,作了进一步的阐释.纵观二者,可以发现,虽然都有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排除情况作了规定,但是,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则采取了回避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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