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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视域中微信赌博行为的性质界定——基于微信赌博刑事案例的实证研究

     

摘要

互联网金融衍生的微信红包将传统民俗与移动支付相融合,因其娱乐性、互动性和刺激性而备受社交网络青睐。与此同时,在社会“赌徒心理”的驱动下,微信红包背后滋生的微信赌博日益成为网络赌博“新宠”,组织者通过创建微信群并设定“游戏”规则,组织他人在微信群内以抢、发红包的方式决定输赢,以财物作注进行赌博,并以此牟利。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微信赌博行为究竟以开设赌场罪还是以赌博罪论处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试以此为切入,对微信赌博行为的性质问题进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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