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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幼儿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与教师安全意识

     

摘要

幼儿为学龄前儿童.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认知能力、自控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都比较弱,又由于年龄小,活泼好动,好奇心强,加上幼儿教育主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因而易发生伤害事故。这些特点决定了幼儿教师比中小学教师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幼儿教师负有教育和保育的双重义务,这就要求幼儿教师增强安全意识,加强责任心,切实履行教育和保育义务,积极预防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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