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协同行为

协同行为

协同行为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9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0篇、专利文献63269篇;相关期刊66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电子知识产权等; 协同行为的相关文献由167位作者贡献,包括徐菁、李妍、林旺群等。

协同行为—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80 占比:0.13%

专利文献>

论文:63269 占比:99.87%

总计:63349篇

协同行为—发文趋势图

协同行为

-研究学者

  • 徐菁
  • 李妍
  • 林旺群
  • 王伟
  • 王锐华
  • 田成平
  • 代君
  • 冯时
  • 冯曙光
  • 刘丹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范祎蕾
    • 摘要: 由于互联网领域的高速发展,数据算法技术的不断应用,垄断协议有了独特的发展规律,其概念形式以及判断标准也对传统的垄断协议进行了颠覆,出现了一系列以轴辐协议为代表的新型垄断协议。互联网领域垄断协议与传统垄断协议有很大的区别,互联网领域垄断协议存在隐秘性、技术性、广泛性以及分类方式的复杂性等特点,且目前存在难以认定是否具有合谋目的、协同行为的界定以及法律规制不完善、执法力度难把握等困境,本文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由此可见,对数字平台的垄断协议进行规制迫在眉睫。
    • 黎友焕; 寿松涛
    • 摘要: 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是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必由路径。本文通过梳理技创新与经济低碳化增长的互动关系,总结科技创新与实现“双碳”目标支撑作用,进一步细致分析政产学研协同创新主体的协同行为,在此基础上厘清科技创新支撑“双碳”目标实现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依据,提出科技创新支撑“双碳”目标实现的路径建议,以期为相关职能部门出台和完善科技创新政策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 晋欣泉; 姜强; 赵蔚
    • 摘要: 知识建构行为能否稳态发展是参与主体动态博弈的结果,取决于学习者与同伴通过不断调整策略选择,以寻求最优均衡状态的动态演化过程,探究知识建构行为的影响因素及博弈演化规律也是亟待解决的科学议题。基于扎根理论识别的知识建构影响因素,建立知识建构者之间的博弈矩阵,引入复制动态方程,运用系统动力学方法,构建了知识建构行为的演化博弈模型,并仿真分析行为演化的稳定路径。结果表明,在知识建构行为博弈中,双方最终的演化稳定策略是协同,同时各参与者对知识存储量、信任关系、知识吸收能力、协同收益、投机收益以及奖惩制度等变量,具有较高的敏感性。知识建构协同行为的长效稳态发展遵循机制,包括拓展知识存储量、匹配信任偏好、增强多元思维模式、建立自适应收益分配、发展协同监管和完善基于智能合约的动态评价等。这一研究成果,剖析了知识建构行为演化博弈的内部运作机理,拓展了学习者协同行为的促进演化场域,为助力深层次知识建构持续发展,提供了理论与实践新思路。
    • 应品广
    • 摘要: 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均已涉及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元素。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建立在寡头相互依赖理论基础之上,既可以破解寡头市场协同行为的认定难题,又可以成为经营者集中协同效应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弥补规制漏洞的重要价值。但是,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基础日益受到外部干扰等新兴理论的挑战,实施中产生的制度竞合、结构导向与救济难题也引发适用困境。因此,有必要在本地化视角下进行制度调适,通过妥善处理与相邻制度的关系以及构建恰当的分析范式,在发挥制度价值和化解制度困境中取得平衡。
    • 李胜利; 陈绍伟
    • 摘要: 数字经济渐成燎原之势,算法在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还有可能形成更多的更具隐蔽性、更具活力的默示共谋。我国《反垄断法》目前所能提供的单一的垄断协议规制路径不足以应对现实发生的默示共谋问题。以类型化为内在脉络,基于经验观察所提炼的类型特征,可以期待构造出规范默示共谋的有效反垄断法规制路径。首先,应整合默示共谋的类型,包括协同行为和有意识的平行行为。其次,依据一定的逻辑秩序,对接反垄断法中不同的规制路径。一方面基于相互序列模型的分析,垄断协议规制制度可适用于协同行为的规制;另一方面经由反竞争效果的考量,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在有意识的平行行为的调整过程中应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最后,在默示共谋的反垄断规制过程中,应慎重对待反垄断法的扩张适用。
    • 江山
    • 摘要: 市场竞争中的垄断协议并不总是以单线条的横向或纵向的形式存在,纵横交错的协议结构亦是其常态.形式上的纵横交错,容易遮蔽垄断协议的实质,造成规制方法上的迷失.厘清混合协议中的纵横关系可知,对于存在横向关系的纵向协议,应当直接从纵向切入予以规制;而存在纵向关系的横向协议则与轴辐协议存在交集,应进一步考察分析.深入考察轴辐协议的"中心-边缘"结构和运行机理,可明了其仅作为一种经验类型的意义,而作为独立规范类型则不成立.规制轴辐协议应当回归横向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明确本身违法作为其分析模式,于证据的发现与认定上聚焦于轴心-轮辐-轮辋三大构件,并以其A-B-C型协同结构为基础,厘清信息传递机制和确立横向意思一致的推定方法.
    • 梁彦红; 王延川
    •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竞争者普遍利用计算机进行交易,形成了数字市场.与传统的价格合谋不同,数字市场的竞争者利用算法协调价格,更容易形成算法价格合谋,且非常隐秘难以发现.按照算法在价格合谋形成中的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显性合谋、 轴辐卡特尔、 默契合谋与虚拟合谋.在经典显性合谋、 轴辐卡特尔中,算法执行由竞争者所形成的合谋,属于现行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默契合谋与虚拟合谋由于缺乏竞争者的合谋,难以被现行反垄断法所调整,需要将算法理解为协同行为,从而完成规制.
    • 谭书卿
    • 摘要: 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算法在现代经济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其提升经济生产效率的同时,又会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从经济学视角看,在信息透明化和决策自动化的背景下,算法之间达成共谋的条件更加便利,对企业间的共谋行为有促进作用。与此同时,现行法律规制在发现、认定、处罚阶段都或多或少存在制度适用问题。为了有效规制可能的算法共谋行为,应当优先鼓励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限制,并完善算法信息交换规制,在协同行为的框架下惩处算法共谋,要求经营者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 叶明; 朱佳佳
    • 摘要: 基于算法技术的广泛应用,经营者之间更易达成共谋,且所达成的共谋能长期维持。算法共谋可能提高市场效率并促进创新,但也可能带来潜在的垄断风险。《反垄断法》在规制算法共谋时,首先须解决违法性认定问题。但是,目前算法共谋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性质认定均存在困境。规制算法共谋应坚持谦抑的理念,通过改善垄断协议的二分法则来解决轴辐类算法共谋问题,通过规制信息交流、利用间接证据来推定共谋合意,依靠对电子证据的利用、明确相同行为的认定标准来认定共谋行为。在判定行为性质时,应以合理原则为主、本身违法原则为辅。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