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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之诉

再审之诉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1年内共计9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7篇、专利文献42篇;相关期刊73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等; 再审之诉的相关文献由111位作者贡献,包括冯仁强、孔凡彬、尹伟中等。

再审之诉—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7 占比:69.78%

专利文献>

论文:42 占比:30.22%

总计:139篇

再审之诉—发文趋势图

再审之诉

-研究学者

  • 冯仁强
  • 孔凡彬
  • 尹伟中
  • 桂兆金
  • 熊英灼
  • 王明月
  • 王晶
  • 罗翔
  • 谢梅英
  • 邢小鹏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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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亚莉; 隋璐明
    • 摘要: 《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了变更、追加当事人中的执行异议之诉,此举不仅具有首创意义,而且在回应司法需求的同时还丰富了执行异议之诉的种类。这种新类型的执行异议之诉为“变相”的许可执行之诉和反对许可执行之诉,本质上属于处理实体争议的确认之诉。无论是从适用的法规上分析还是从是从司法适用中窥探,这类诉讼都会引发重复诉讼的问题。原因在于立法者没有厘清这类诉讼的适用边界,进而导致制定的法规略显粗糙。立法者只有在明确区分执行异议之诉和再审之诉的基础上,才能避免重复诉讼的发生。
    • 白杨
    • 摘要: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启动方式存在着缺乏相应配套程序、公权力过多介入再审启动以及多元再审启动方式运行混乱等诸多弊端.有必要发挥当事人对再审启动的主导作用,以当事人权利为本位构建民事再审启动制度.鉴于对再审之诉的出发点和制度设计存在的困难的分析,应当将其作为完善再审启动制度的远期目标,以构建当事人的再审启动权作为现阶段的改革方向.在明确再审启动权属性与效力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民事诉讼法再审启动程序的框架对其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
    • 陈巍
    • 摘要: 再审审查程序是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核心环节,"再审之诉"理论把当事人再审申请权视为诉权的一种,主张用诉权与审判权一般原理构建再审审查程序,既不合理也不现实.基于再审制度的特殊救济功能定位、公益属性以及立法本意,再审审查本质上属于非讼程序,应适用职权探知主义、不公开审理、书面审理、处分权受限以及自由证明等非讼法理,保持程序封闭与单向度.但在被申请人程序利益保障方面,有必要适当引入诉讼法理平衡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我国法官对于法定再审事由的审查认定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与权限,认定再审事由应当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于程序违法的,可以降低至盖然性优势的证明标准,程序违法不宜作为完全独立的再审启动事由.
    • 冯楠
    • 摘要: 基于保护案外人权益同一目的,均为了撤销生效裁判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这两项制度紧密相连,且有交叉重叠之处.本文试图从主体适格、程序要件、实体证据、时效起算等方面深入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辨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的区别与联系,并结合司法实践,完善与细化制度设计,以期实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两种制度的有效衔接.
    • 金宏武
    • 摘要: 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个独立的新诉,旨在有效遏制虚假诉讼,防止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虚假诉讼的不当侵害,但无疑也会对生效裁判的稳定性造成冲击,适用时应持谨慎态度;对非因虚假诉讼所致且可以另案解决的第三人权益保护问题,不宜以撤销之诉解决;同时,还要处理好与再审之诉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衔接问题.
    • 陈衍桥
    •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虽有多种救济被执行人实体权益的制度,却无法应对“解除原执行依据执行力”的问题,也不能解决被执行人的相关实体争议.以执行异议制度处理实体争议,会偏离该制度救济程序性权利的功能,违反“审执分离”原理;再审之诉作为纠正错误裁判的补救程序,无法解决非因裁判引发的实体问题;另行起诉的根本缺陷在于无法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我国有必要引入大陆法系国家专门为救济被执行人实体权益而设立的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以更加有效、周全地保障被执行人的实体权益.作为一种因执行阶段出现实体争议而设置的审判程序,债务人异议之诉要适度、合理地发挥作用,需要特别而精致的程序构造.
    • 杨思莉
    •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经过2007年和2012年两次修订,取得了一定进步.其中增加了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和当事人申请再审两种启动再审的方式,这使得审判监督程序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再审程序.但遗憾的是,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判决的终局性仍然易于受到挑战.再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其中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再审之诉"对再审制度的功能提出挑战,其是维护原审的判决效力还是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成为研究的重点.
    • 任志
    • 摘要: 再审之诉的目的包括撤销原审判决和对原纠纷进行重新审判.根据生效判决既判力理论对原纠纷进行重新审判的前提是撤销原审判决,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解决再审程序中生效裁判的效力问题.本文在将再审程序分为再审审查阶段与再审审理阶段的基础上,认为再审审理程序是为再审程序的独立程序,在再审审查程序中应有明确的再审审查对象、 再审审查范围,并且分析我国现行再审审查程序规定中的得失并力求弥补的方法.
    • 吴英姿
    • 摘要: 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诉权化改造",构建民事"再审之诉"的观点在理论与实务界获得了高度的共识.但是,再审之诉所隐含的理论悖论没有得到正视;经历两度修改的审判监督程序在实践中并没有达到修法预期,依旧深陷再审难与再审滥的泥潭.与诉权的绝对性、不能附加条件的基本权利属性不同,申请再审权在性质上属于诉讼权利,且不同于上诉等基础性程序异议权,是一种非常异议权.该属性与既判力原理、再审程序补救功能具有高度的匹配性,应当以此为法理基础重述再审制度构建原理.
    • 廖永安; 王聪
    • 摘要: 随着我国再审案件数量日益攀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再审案件受理费的制度设计已不合时宜,亟待修改完善.我国再审案件经历了从完全免费到有限收费的立法转变,对当事人申请再审预收取受理费符合再审之诉的功能定位与司法有偿原则,从而引导当事人理性行使再审诉权,避免当事人无理缠诉.当前再审案件收费范围过于狭窄,负担规则机械单一,影响诉讼费用制度的功能发挥.为此,应基于再审事由和程序类型合理界定收费范围,确立败诉方负担为主兼顾考量过错因素的负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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