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授权
重复授权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9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科学、科学研究、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7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25397篇;相关期刊50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与社会、知识产权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第一届中国业务过程管理大会、2010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首届知识产权论坛等;重复授权的相关文献由164位作者贡献,包括任文佳、刘宁、刘艳霞等。
重复授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5397篇
占比:99.65%
总计:25487篇
重复授权
-研究学者
- 任文佳
- 刘宁
- 刘艳霞
- 卢亚辉
- 奚建清
- 孙平
- 张晓冬
- 张辉
- 曲丹
- 李保安
- 李想
- 沈嘉琦
- 潘奇志
- 王庆龙
- 翟治年
- 贺慧兰
- 贾连印
- 赵景焕
- 郭玉彬
- 丁士勇
- 丁德宝
- 丁锦希
- 严卉
- 于君伟
- 于峰
- 于立彪
- 代玲莉
- 余碧涛
- 俞可嘉
- 傅晶
- 兰瑾耀
- 关山松
- 冯于迎
- 刘云飞
- 刘健
- 刘冬梅
- 刘冬生
- 刘囡
- 刘士奎
- 刘峥
- 刘平
- 刘慧卿
- 刘桂香
- 刘歆洁
- 刘雅莎
- 卜方
- 卫辉
- 原敏强
- 叶嘉欣
- 叶嘉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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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璐;
吴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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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同一申请人可就相同的技术方案在同日既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又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在后续的审批流程中可以通过放弃同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换取该同日发明申请获得授权。但是在该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专利权转让,其可能会引发重复授权的问题。本文就该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了讨论,并给出了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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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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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权通常指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即表明在该一定期限(保护期限)内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是不可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因此明确专利保护期限对公众是必要的。本文主要针对1995年6月8日及以后提交的美国专利和国际专利申请,其发明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0年,但同时还受到期末放弃、专利期限调整等多种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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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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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权通常指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即表明在该一定期限(保护期限)内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是不可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因此明确专利保护期限对公众是必要的.本文主要针对1995年6月8日及以后提交的美国专利和国际专利申请,其发明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0年,但同时还受到期末放弃、专利期限调整等多种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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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冲;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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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可以通过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方式,获得快速的、稳定的保护.出于资助政策、专利数量等方面的考虑,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出现了发明专利申请当天,提交PCT国际申请,并以实用新型的方式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方式,如果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员在授权前未进行补充检索,则会存在重复授权的风险.本文结合具体案例,给出了应对上述情形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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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慧兰;
文海燕;
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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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本文以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案例出发,针对存在本国优先权时的同样的发明创造以及分案申请中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上述两种情形分别探讨了关于《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以及可以采取何种处理方式以避免重复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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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建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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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冗余现象在美国颇为普遍,通常是因国会重复授权所致,即向不同行政机构授予相同的规制权力,其根源是国会内部冗余的立法组织结构——委员会制度及其管辖权清晰度等问题.立法冗余虽有积极一面,但消极影响更明显,导致行政管辖权的重叠交叉.国会通过改革委员会制度、优化重复授权、授权法案的监督实施等方式,防范和控制负面立法冗余.美国立法冗余问题之探究,对促进我国科学立法、缓解行政管辖权冲突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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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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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审查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先申请原则以及现行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应用进行分析,针对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提出两份专利申请、且在先申请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情况如何处理在先申请的问题,提出了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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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德宝;
兰瑾耀;
代玲莉
- 《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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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复授权判断是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的热点和难点,以下从两个实际案例出发,通过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对如何判断同一申请人提出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和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可能构成重复授权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进行重复授权判断的合理建议,笔者认为,当同一申请人提出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和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都存在相同实质性缺陷,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发明专利申请已克服该缺陷而实用新型专利存在该缺陷的情形下,虽然二者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内容存在不同,但基于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实用新型的修改方式可预期,并且修改方式唯一,那么依据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界定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而作出是否可能构成重复授权的判断,这样的处理方式更为合理,并不应将采用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情形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中存在明显不清楚缺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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