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11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8篇、专利文献47088篇;相关期刊91种,包括共产党员:上半月、法制与社会、行政与法等;
重复保险的相关文献由108位作者贡献,包括游源芬、张豪、李俊飞等。
重复保险—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7088篇
占比:99.75%
总计:47206篇
重复保险
-研究学者
- 游源芬
- 张豪
- 李俊飞
- 李静
- 石红伟
- 练姿秀
- 聂维依
- 问清泓
- 陈兵
- 陈维春
- 严欢
- 乔朝霞
- 付昕
- 付菊
- 仲鸣
- 何佩佩
- 偶见
- 刘帆
- 刘景琪
- 刘本德
- 刘涵
- 刘爱武
- 刘玮
- 刘经纬
- 刘航琦
- 初澈
- 史卫进
- 叶阁泽
- 吕鹰飞
- 吴晅
- 吴琪
- 周云
- 周皓月
- 唐英
- 夏静怡
- 孙卫平
- 孙蓉
- 孟祥卫
- 宋玥
- 宝娜佳
- 岑敏华
- 崔建民
- 庞朝曦
- 康雷闪
- 张世民
- 张会召
- 张媛
- 张小玲
- 张怡
- 张栩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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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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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允许当事人约定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的赔偿方式,但是多个其他保险条款竞合时如何处理则缺乏立法指引。解决该问题应当秉持“尽最大可能满足合同约定”和“遵循现行法体系”的原则。首先从社会性和强制性层面分出第一线责任承担者,其次在同一责任顺位中依约定初步确定各方应付保险金,总和超过被保险人应得保险金的,以实际保险金数额比例分担法确定最终赔偿责任;总和低于被保险人应得保险金的,不足部分依《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确定剩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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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清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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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双重用工关系还没有真正纳入法律的范畴,法律规范严重缺失。双重用工关系的表现形态非常复杂,形态划分目前还只是学理上的研究,由于立法缺失,双重用工关系的形态很难达成一致并完成其法定类型化,但大致可以分为“主职+兼职”即“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与“兼职+兼职”即“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双重用工关系的规制路径有三:一是与过度劳动结合规制;二是与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归并整治;三是与重复保险、自愿弃保组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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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清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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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双重用工关系还没有真正纳入法律的范畴,法律规范严重缺失.双重用工关系的表现形态非常复杂,形态划分目前还只是学理上的研究,由于立法缺失,双重用工关系的形态很难达成一致并完成其法定类型化,但大致可以分为"主职+兼职"即"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与"兼职+兼职"即"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双重用工关系的规制路径有三:一是与过度劳动结合规制;二是与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归并整治;三是与重复保险、自愿弃保组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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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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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统一了海上保险案件审理尺度,规范了海上保险秩序,促进了我国海上保险业的蓬勃发展.随着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新的海上保险交易结构、保险种类、保险规则不断出现,海上保险案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在《海商法》修订和《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对于海上重复保险、海上预约保险、保险经纪人责任、保赔保险等问题需要立足国情、放眼国际,确立新的裁判规则,提升我国海上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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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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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异地就医无法即时报销的当下,基于损失补偿原则,商业保险公司于赔付时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先行返回医保参加地自行报销后,再对扣除社保报销后的部分进行赔付.但多数保险公司于厘定保费时并未扣除社保报销费用,这不利于被保险人请求权的行使.基于此,文章提出限制性连带赔偿方式的解决路径,认为于该情形下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全部给付,而由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再向社保经办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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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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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保险法承认保险当事人约定分摊条款之效力,但于其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致使中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分摊条款存在冲突情形之处理存在较大争议,尤其造成了法院适用该法律之困扰。通过探求各分摊条款的内涵,明确保险当事人约定此条款之真意,从而确定重复保险约定分摊条款之解决规则。同时,在贯彻损失填补原则、公平原则、对价平衡原则的基础上,以英美普通法相关规则为视角,着重论述分摊条款冲突之解决规则,以有利于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法律规定之理解与法院明晰解决分摊条款冲突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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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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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损失分摊原则,是重复保险情形下保险人如何承担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损失分摊原则的适用问题,包括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两个方面。从损失分摊的内部关系来看,因消极财产保险无从估计保险标的之价值,采用最大责任计算法,将因被保险人订立其他保险契约金额之不同而影响其应负责之额度,因此,最大责任制无法适用于消极财产保险;积极财产保险中,独立责任计算法遵从各保险契约之独立性,将各保险契约之免责额、分担额等因素考虑在内,使得保险人之间的损失分摊更为周全。因此,损失分摊的内部关系中,应采独立责任计算法。从损失分摊的外部关系来看,通过比较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分析民法上多数债务人之债中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区分的理论基础,认为对于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间的外部关系,分摊方式以连带赔付主义为宜,其正当性体现在对于损失补偿原则的服膺,以及连带赔付主义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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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与传统的典型劳动关系完全“捆绑”的制度设计已经难以适应新时代共享经济的新形势,应当将社会保险与传统体制内典型劳动关系脱钩,实现分层设计与分层治理.共享经济新型劳动用工形式再次对多重劳动关系理论或兼职理论提出了挑战,其合法性认定与社会保险义务与责任分配问题亟待破解.社会保险领域的重复保险问题也更加凸显,应当坚持否定重复保险为一般原则,兼顾不同险种特性做差异化调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不能有重复保险;而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可以容许重复保险.社会保险账户构建与管控,应当处理好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关系;借助国家“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网络信息平台,构建全国统一的个人账户新系统.应从思维模式、制度设计、法律规制等层面,破解自愿弃保或协议弃保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