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9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8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86217篇;相关期刊66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二届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及风险评价研讨会暨重金属污染防治专业委会2012年首届学术年会、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等;损失补偿原则的相关文献由90位作者贡献,包括李植、余艳莉、刘金玉等。
损失补偿原则—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86217篇
占比:99.90%
总计:86307篇
损失补偿原则
-研究学者
- 李植
- 余艳莉
- 刘金玉
- 史卫进
- 姚军
- 康雷闪
- 张腾龙
- 陈学祥
- 颜峰
- 丁海湖
- 任以顺
- 伍坚
- 偶见
- 关浣非
- 刘轶
- 吕卓
- 吴磊
- 周雷
- 夏明轲
- 姚亦昭
- 宋硕
- 岑敏华
- 庞朝曦
- 张会召
- 张伟鹏
- 张兰
- 张兴华
- 张响燕
- 张晓萌
- 张梦雅
- 张秀全
- 张秀芹
- 强文瑶
- 徐谦
- 扬星
- 明平
- 李俊飞
- 李利
- 李爱华
- 杜颖
- 杨庆祥
- 柳殿奎
- 梁鹏
- 毛颖
- 沈志康
- 沈志康1
- 沈洁颖
- 涂美
- 游源芬
- 熊海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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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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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上重复保险由损失补偿原则发展而来,是重复保险制度的一种形式。我国《海商法》赋予重复保险中超额赔付保险人一项独立且全新的请求权——分摊请求权,此项权利与民事连带责任中的追偿权相似但又有区别。分摊请求权从权利角度叙事,而责任分摊则从义务方面探讨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形式以及保险人之间的损失分配。为推进我国重复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应继续对《保险法》和《海商法》进行修订,并顺应比例分担主义转向连带主义、最大责任制转向独立责任制的时代发展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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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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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损失补偿原则是我国《保险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适用于财产保险。医疗保险是人身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其具有费用补偿和人身保险的双重属性,因此在学术和理论界都存在着其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争议,现实生活中也因此引起了许多纠纷。如何看待损失补偿原则在医疗保险中的适用性以及对于解决现实世界中的矛盾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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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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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异地就医无法即时报销的当下,基于损失补偿原则,商业保险公司于赔付时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先行返回医保参加地自行报销后,再对扣除社保报销后的部分进行赔付.但多数保险公司于厘定保费时并未扣除社保报销费用,这不利于被保险人请求权的行使.基于此,文章提出限制性连带赔偿方式的解决路径,认为于该情形下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全部给付,而由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再向社保经办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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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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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险理赔的重要法理基础,其主旨体现为"填平原则",即在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进行理赔时,应当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既保证被保险人通过保险理赔获得及时赔付,又避免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文章在分析损失补偿原则内涵及意义的基础上,阐述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派生原则,以期为保险理赔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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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延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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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本质,同时也是保险业的产生源头.本文介绍了保险分类与损失补偿原则适用范围的变化历程,就财产保险中定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不论灭失与否”保险等例外情况,以及人身保险中生命价值理论等情况是否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了相关结论,认为《保险法》应该就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重塑,为符合条件的保险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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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鹏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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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保险人在代位求偿权纠纷中主张理赔款利息损失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四种做法:完全不支持保险人的利息损失;支持保险人自支付保险金之日起的利息损失;支持保险人自向第三者主张权利之日起的利息损失;以保险人向第三者主张权利时为界点,界点之前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界点之后的利息损失根据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与求偿范围综合判断.从维护被保险人、保险人及第三者利益平衡角度而言,以上做法均存在一定缺陷.基于从权利随主权利一并转让原则、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者责任承担的公平性等因素考量,依照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利息损失请求权对保险人主张的利息损失进行裁判的做法具有一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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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华
- 《第二届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及风险评价研讨会暨重金属污染防治专业委会2012年首届学术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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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重金属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生物积累性,不可逆性难治理性、涉及面广,受害人多的特点,一旦发生重金属污染和破坏,侵权人所能给予的赔偿往往是杯水车薪,满足不了受害者的损害赔偿需求,就容易造成社会的动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能分散损失,保护受害人和加害人,即加害人通过投保将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再将损害转嫁给成千上万的投保人.这就大大减轻了加害人的压力,缓解了加害人和受害者之间的矛盾.因此,应在有可能发生重金属污染的领域和地区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本文拟从阐述损失补偿原则一般原理入手,着重分析该原则在一般保险与环境责任保险中适用条件的差异即环境责任保险的特殊性,提出损失补偿原则在环境责任保险中的合理适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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