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
诬告的相关文献在1979年到2022年内共计15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8篇、相关期刊118种,包括法制与社会、江淮法治、政府法制等;
诬告的相关文献由137位作者贡献,包括乔茵、关山远、刘兰等。
诬告
-研究学者
- 乔茵
- 关山远
- 刘兰
- 孟东
- 徐浩程
- 李文成
- 林华玉
- 梁国武
- 纪留利
- 赵云普
- 赵新河
- 陈磊
- 高扬
- 齐钦
- 于健
- 人民论坛特别策划组
- 任俊荣
- 何术风
- 何永松
- 何瑞琪
- 余同怀
- 冯曦
- 冯河山
- 冯闯
- 刘万永
- 刘孔伏
- 刘永加
- 刘绍义
- 刘英团
- 刘辉煌
- 刘长煌
- 原璞
- 史正
- 史珮瑾
- 叶绍明
- 吴业国
- 吴兴人
- 吴兵
- 吴文诩
- 吴月斌
- 吴祖昱
- 吴钩
- 周少来
- 周扬菲
- 周相吉
- 唐任伍
- 姚志伟
- 孙书强
- 孙存准
- 孙金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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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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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代地方判牍中充斥着大量诬告案,对此,法史学界一直有这样的解释,所谓“为图准状而诬告说”,但此观点尚有值得商榷的余地,解决之道在于回答“什么是诬告”。通过考察清代地方判牍发现,地方官话语中的诬告与中央规范层面的诬告认定上存在不一致性问题,地方官话语中的诬告有非规范的一面,有时只是一种事实表达,当诬告的是轻案时,对后果、情节和主观方面的表达多有忽视,其目的在于进行话语威慑,使一方息讼;而诬告的是重案时则趋向中央规范层面,定罪上会依照律例之规定,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告诉后引虚、危害后果或情节严重性等方面,继而从轻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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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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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恶人先告状”是指有过失过错之人有意模糊善恶界限,以倒打一耙的方式进行诬告。告状人在知道自己犯错失理的情况下,仍把问题归咎于他人,试图洗清洗白自己,暴露了“恶人”乱告乱访的行动逻辑。作为一种“恶人”之招,“恶人先告状”具有颠倒性、诬害性、抢先性和因果性等特点。“恶人先告状”的生成与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道德品格锤炼不够、好强侥幸心理作祟和评价方式显得随意等因素相关。领导者应对告状问题时,为避免被假象所欺骗,应做到:直击告状问题,构建诬告失范约束机制;崇尚诚实守信,开展全员诚信教育活动;坚持以身作则,营造真做实为敢当氛围;客观分析是非,化解下属矛盾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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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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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律反对诬告,针对诬告制定了诬告谋反大逆条、诬告反坐条、诬告人流罪以下引虚条、诬告府主刺史县令条来贯彻"反对诬告"这一起诉原则。同时告期亲尊长条、告缌麻以下卑幼减等条,部曲奴婢告主条等也做了诬告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基本的诬告反坐,这是对诬告的一般性规定。在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上,其他条文对其做了补充调整。二是诬告谋反大逆,作为国家统治相关的行为,事关重要,唐律另有诬告谋反大逆条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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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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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律反对诬告,针对诬告制定了诬告谋反大逆条、诬告反坐条、诬告人流罪以下引虚条、诬告府主刺史县令条来贯彻“反对诬告”这一起诉原则.同时告期亲尊长条、告缌麻以下卑幼减等条,部曲奴婢告主条等也做了诬告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基本的诬告反坐,这是对诬告的一般性规定.在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上,其他条文对其做了补充调整.二是诬告谋反大逆,作为国家统治相关的行为,事关重要,唐律另有诬告谋反大逆条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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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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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光绪亲政之初,旗人桂永氏被诱拐.桂永氏逃离虎口后在提督衙门喊告.经过刑部审理,桂永氏原告诱拐案,除被告控罪被坐实外,自己却被判以诬告罪名.此案经洪良品封驳,引起朝野关注.光绪帝颁旨对此案覆审,经过翁同龢和怀塔布历时两月的审理,还是含糊了结,大体上维持了原判.案件遭遇了罗生门,尤其吊诡的是,作为案件唯一受害者的桂永氏赴衙门告状,将诱拐犯绳之以法的同时,自己也因诬告亲夫被处以极刑;否则就含冤莫释,任由诱拐者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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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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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朝为免百姓有冤难伸,设置京控制度,准许冤抑者赴京师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呈诉.乾隆朝以前京控管控较严,清仁宗为疏通言路、革新政治而放松百姓京控之限.由此,京控数量剧增,诬告比例也随之上升,官员为求自保而有意调和曲直,将京控多以诬告结案,建构并强化了民众"京控多诬"的形象.在这一认识与利益分歧下,京控逐渐流于形式,不仅没能达到为民申冤的目的,也未能实现清仁宗疏通言路的初衷,反而成为一大社会问题."京控多诬"的构建,亦反映了嘉道以后国家政治和政策的革新在推行过程中被官僚体制下的因循颓废而消磨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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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根明;
刘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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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诬告类信访,是指案(事)件的当事人夸大其词,甚至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以信访的方式向政府部门施压,以达到其无理诉求的一种非正常现象。2021年2月15日,江西省某县的孙某在家饮酒后,乘坐其父亲的三轮车外出。途中,张某驾驶小汽车在其后面不断地摁喇叭提示孙某父子二人让路。孙某气愤不已,朝着汽车骂了一句"赶死哟"。张某停车质问孙某为何骂人。二人为此发生肢体冲突,孙某父亲便上前拉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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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扬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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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窦娥冤》和《错斩崔宁》这两个耳熟能详的悲剧所体现的案件结果被认为是审判官员的肆意审案;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为王”的证据认定。在《窦娥冤》中张驴儿的诬告;《错斩崔宁》中王员外凭猜想指控陈二姐和崔宁,邻居因“保甲制度”选择作诬证诬陷二人,最后导致案件的悲剧结尾。《窦娥冤》中张驴儿和窦娥二人在法庭上的辩论所体现的诬告和原告指控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否具有证明力?仅凭窦娥恐蔡婆承受不住酷刑而自认下的罪名能否作为被告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错斩崔宁》中王员外向县官提出指控时,邻居们作为证人所具有的出庭陈述和真实作证的义务和责任是否履行,在义务、责任与当时法律中所规定的邻里之间“保甲”制度相冲突时,邻居所做的伪证 /诬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否具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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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梅;
秦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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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风闻监察是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官员弹劾举报违法官吏的一项重要监察制度,在宋代尤为兴盛.风闻监察由于制度漏洞虽有可能制造冤案,却与诬告有本质不同,这体现在专职特权、不徇私因、据实以闻三大特点中.虽然宋代风闻监察与诬告没有明确的界限和明文的标准,但为了防止风闻监察的异化,宋人从权力行使主体、言事内容两方面对风闻监察做了严格的限制.时至今日,宋代风闻监察的历史经验依然能对我国《监察法》中规定的“谈话”制度起到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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