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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

抵销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259篇,主要集中在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25篇、专利文献34篇;相关期刊137种,包括法制与社会、现代经济信息、财会月刊(会计版)等; 抵销的相关文献由302位作者贡献,包括李峰、卢海强、廖广锦等。

抵销—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25 占比:86.87%

专利文献>

论文:34 占比:13.13%

总计:259篇

抵销—发文趋势图

抵销

-研究学者

  • 李峰
  • 卢海强
  • 廖广锦
  • 许芳霞
  • A·P·胡尔伯特
  • D·P·钱德勒
  • H·阿斯兰
  • K·J·莫尔纳
  • 乾惠敏
  • 吴声宏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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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徐智圆
    • 摘要: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其中变化最大的是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统一使用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项目进行核算.然而针对集团内部经营租赁如何处理的实例研究较少.本文基于新修订租赁准则的视角,从理论和实务上分租赁开始日、租赁期间内、租赁期满三个方面,研究企业集团内部出租人一方划分经营租赁的内部租赁交易的合并报表抵销分录的编制.
    • 唐志朋
    • 摘要: 随着《政府会计制度》的落地实施,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逐步扩大,公立医院将需要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这对公立医院财务工作提出了挑战。为了更好应对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文章梳理公立医院在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困难,尤其对内部交易抵销工作中存在的困难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旨在为公立医院财务人员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提供参考。
    • 苏瑞锋
    • 摘要: 企业为管理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现金流量变动风险,采用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远期合约、衍生金融工具合同等,将利率、汇率、大宗商品价格、股票价格进行锁定。目前会计准则规定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才能将这些合成的金融工具作为单一工具处理,以净额列报。现在的处理方式与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会出现偏差,笔者建议监管层在今后的会计准则解释或修订时充分考虑此偏差,以满足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
    • 万仁新
    • 摘要: 合并报表让人难以理解,其中的两类调整、抵销分录也是会计界公认的难题。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最初只注重引入,缺乏消化吸收本土化,较少关注会计主体作为契约体的属性,未能把握抵销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相关研究侧重于合并报表编制方法程序化的探讨,缺乏关注两类调整、抵销分录之间逻辑上的联系,未能形成逻辑一致的基础理论和稳定合理的编制规制。而缓解两类调整、抵销分录难题的关键在于应用合适的理论渊源。本文基于契约理论思路,应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的相关概念对两类调整、抵销分录难题进行纾困,并以同一控制下的母、子公司为例探讨两类调整、抵销分录的编制规制。
    • 金鑫
    • 摘要: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本文对三方债务抵销的意义与作用进行分析,并结合案例对三方债权债务抵消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 刘宥寒
    • 摘要: 抵销作为一种债的消灭方式被广泛地运用于民事活动中,破产抵销权起源于民法中的抵销权,又区别于民法中的抵销权,是抵销权在破产领域中的具体适用.由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抵销权在破产中的运用也需要被加以限制.本文将分别从破产抵销权的特点、破产抵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以及限制和破产抵销权在实务中运用的优缺点这几个方面,来论述破产抵销权在实务运用中所引起的法律思考.
    • 梁莹
    • 摘要: 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是消费性担保向投资性担保过渡下的产物.为求融资便利,需明确应收账款上竞存担保权利的顺位.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传统的民事担保以登记公示的顺序确定权利顺位,但延及商事融资领域则不合时宜.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属于商主体交易的范畴,宜从商主体的风险担责能力视角,对优先权利顺位进行考量,视各主体是否履行权利公示义务,是否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以及是否容忍他人权利存在,以之为标准,确认先履行登记公示义务、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质权人优先于抵销权人和受让人.反之,若抵销发生在先,质权人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劣后于抵销权人.若让与发生在先,其未作登记情形之下仍以质权为先.
    • 李德庆
    • 摘要: 在应收账款质押的情况下,债务人如何行使抵销权尚存在一些有待厘清的问题。在用以抵销的主动债权范围方面,债务人的抵销应准用债权转让情况下债务人抵销的规则,不一定限于同种债权,也不限于已到期的确定债权,执行程序中的抵销条件限制应当由法官自由裁量予以缓和。应收账款质押通知具有与登记不同的意义,质押通知对债务人持有无关联的主动债权抵销具有限制作用,有利于保全质权的实现。与被动债权紧密联系的主动债权,债务人的抵销并不受通知的影响,确认紧密联系主动债权的范围应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应收账款转让、质押、扣押等并存的情况下,债务人的抵销仍在于时间因素和关联因素。
    • 徐一民; 李春蕾
    • 摘要: 文章基于2018新修订的租赁准则视角,针对企业集团内部出租人将内部租赁交易划分为融资租赁时,对企业集团合并报表的编制进行分析.通过对案例租赁开始日、租赁期间及租赁期满的全过程分析,分别从承租人及出租人的角度运用新修订租赁准则处理融资租赁业务.同时,站在集团的角度上对内部融资租赁交易进行抵销处理,探讨集团内部融资租赁交易合并报表的编制.
    • 徐同远
    • 摘要: 为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在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但未行使时,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保护模式主要有二:一为允许保证人援用主债务人抵销权的"抵销权模式",另一为赋予保证人可抵销性抗辩权的"抗辩权模式".两种模式,有同有异.其中,二者最大的差异体现在法律效果上.保证人援用主债务人的抵销权,会带来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消灭与主动债权(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消灭三重效果.而保证人主张可抵销性抗辩权,却只产生阻止债权人行使保证债权的效能.两种模式在比较法上都不是"孤军奋战",而是有数量不一的支持者.两种模式,在保护保证人利益这个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是,"抵销权模式"破坏了抵销权成立要满足的相互性要件,干预了主债务人处分其债权的自由.两种模式之中,"抗辩权模式"更为妥当,更值得采纳.因此,《民法典》第702条赋予保证人可抵销性抗辩权,而非允许保证人援用主债务人已有的抵销权,具有正当性,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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