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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监护

成年监护的相关文献在2005年到2022年内共计16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2篇、专利文献12582篇;相关期刊112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治研究、法律适用等; 成年监护的相关文献由166位作者贡献,包括孙海涛、方勇男、李霞等。

成年监护—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62 占比:1.27%

专利文献>

论文:12582 占比:98.73%

总计:12744篇

成年监护—发文趋势图

成年监护

-研究学者

  • 孙海涛
  • 方勇男
  • 李霞
  • 孙犀铭
  • 吴国平
  • 杨立新
  • 万方
  • 刘金霞
  • 孙犀铭1
  • 孙遥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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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

年份

    • 黄昕
    • 摘要: 我国《民法典》形成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辅助,国家监护为保障的多层次成年监护体系,但以行为能力欠缺为要件、监护人替代决策的监护模式背离了国际人权保护理念,也导致了被监护人范围受限、残存意思能力被剥夺等实际问题。因此,我国应遵循人权监护的新范式,继续推进成年监护制度的去行为能力化,形成以尊重本人自主决策权的基本原则的协助监护模式,借鉴瑞士监护法中的保佐制度在监护内部设置完全、部分、代理、辅助四种层级的监护措施,并针对不同的措施设置对应的启动程序与标准,实现对被监护人的权利的充分保护。
    • 董慧凝
    • 摘要: 我国对老年人安养有基本的社会福利制度保障,但是商事法律仍有可作为之处。为了维护和尊重身心障碍老年人的基本权利,法律制度需要一定的改革,其基本价值理念有三:尊重自主决定权、维持生活正常化、发挥老年人尚余的行为能力。监护信托是民法监护制度和商法信托制度协同配合的制度,为我国老年人安养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新思路。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呼唤我国《信托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现代化,使商法制度回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 李欣; 张大权
    • 摘要: 《民法典》建立了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但该制度仍存在着体系简单、规定不够细化、监护监督问题缺位等有待优化的问题,《民法典》总则部分也未对意定监护制度作出更细化的规定。为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借鉴域外国家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设想。
    • 刘天一
    • 摘要: 因为人口老龄化以及公众对婚姻家庭观念发生转变等现象,我国逐渐产生了对多元化监护制度的需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初次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随后在《民法通则》中对意定监护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这一举措很好地补充了之前监护制度的空白,《民法典》将此条文完整地保留下来,也是对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国情下适用的一种肯定。但目前来看,虽然在立法上做出了诸多努力,但由于现行条文中缺乏具体有效的实施方法,导致意定监护制度仍然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如缺乏登记制度和监督制度等问题,可以通过确立意定监护登记制度与监督制度,指导完善意定监护协议等方式进一步对这些问题作出规范,以期更好地完善意定监护制度,使意定监护更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 潘春志
    • 摘要: 成年监护的基本原则为尊重意愿原则和最佳利益原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尊重意愿原则和最佳利益原则在《民法典》中的含义和优先适用次序不明确,在成年监护中极易产生冲突,表现为:指定监护人产生冲突;监护资格撤销与恢复存在冲突;监护人履职产生冲突。明确以尊重意愿原则为主,最佳利益原则为补充的优先次序,不仅契合社会实践需求,亦有充足的法理依据。为此,对《民法典》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条出现的尊重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原则的含义进行充分解释,以协调尊重意愿原则和最佳利益原则产生的冲突。
    • 赵鸣
    • 摘要: 去泳池戏水,去江河湖海亲水畅玩,是孩子们最爱的活动之一。然而,水给孩子们带来乐趣的同时,也有可能成为吞噬其生命的巨大威胁。溺水是我国儿童的首位致死原因,也是威胁儿童生命安全的头号杀手。因此,学会有效识别溺水高发环境及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家长等成年监护人持续有效看护,掌握必备的急救技能是预防儿童溺水的有力武器。
    • 黄昕
    • 摘要: 监督主体是监督制度的核心。在我国成年监护体系中,明确预防性监护监督主体及其监督职责,既是完善成年监护体系的内在需求,也是督促监护人履职、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的迫切需要。因此,我国应采用公力监督与私力监督并行的双重监督模式,明确民政部门在预防性监督中的主导地位,发挥监护监督人的日常监督作用,形成一个多层次的预防性监护监督体系,共同约束监护人,确保监护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得到有效落实。
    • 孙犀铭
    • 摘要: 民法典的体系效益要求法典内各制度应尽可能地保持融贯。现行成年监护制度在证立结构、概念特征、对象域特征上未符合融贯标准要求,仍有在解释论上加以完善的必要。就内在体系的权重排序,基于规范目的的转变,加之法定代理权的作用有限,应确立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原则之优先权重;就《民法典》第30条“协议”之理解,宜作特殊类型之内部决议行为并类推适用第134条之法效果,以满足体系中相互证立的融贯性要求;就外在体系的概念类型,受第35条第3款文义限制,无法对“被监护人”做非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之反对解释,应通过类推适用《民通意见》第67条构建成年被监护人判定时的意思能力标准。此外,鉴于第35条自身“开放式”比例原则之性质,难以于解释论层面终局地满足价值冲突的决断需求,有在特别立法中予以类型化构建之必要。
    • 马瑛
    • 摘要: 随着社会老龄化问题日渐严重、经济快速发展和家庭模式的改变,传统监护模式难以适应社会需要,因此有必要完善成年监护制度分担监护负担.虽然,我国《民法总则》首次确立了成年监护制度,通过成年监护制度切实加强对成年障碍者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社会老龄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法律条文简单、规定笼统使得成年监护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主体范围狭窄、缺乏监管、监护模式单一、意定监护制度自身存在缺陷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借鉴国外成年监护制度在改革适用中的相关经验,完善我国监护制度.可以从扩大其适用范围将高龄老人纳入其中,赋予法院监护监督权,在监护种类中增加辅助方式、细化意定监护相关问题规定、采取登记公证的公示方式等方面进行创制.
    • 万方
    • 摘要: 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运行正经历着从传统罗马法上单一的“互助互利”的制度价值转向对公共利益的关照。鉴于目前我国成年监护面临着第一顺位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处于后位的监护人之间又相互推诿责任,组织作为公职监护人的实际运转不容乐观,加之监护监督机制缺失,成年监护陷入僵局。无因管理制度作为成年监护的偶然缺位之替补性手段,能较好地发挥其社会救助的功能。无因管理制度中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标准配合目前健全的管理人退出机制能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将两种制度打通的关键在于,需在法律解释上拓宽监护人资格撤销之诉的权利主体,将无因管理人纳入到“有关当事人”的范畴之中,同时在立法中宜明确无因管理人在管理精神障碍患者事务后可向适格监护人主张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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