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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7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5篇、专利文献12309篇;相关期刊62种,包括甘肃行政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委托监护的相关文献由79位作者贡献,包括郭晓明、严鹏、姜好丽等。

委托监护—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5 占比:0.61%

专利文献>

论文:12309 占比:99.39%

总计:12384篇

委托监护—发文趋势图

委托监护

-研究学者

  • 郭晓明
  • 严鹏
  • 姜好丽
  • 杨惠仪
  • 林翠秀
  • 管华
  • 邢盼盼
  • 韩琦
  • 黄青松
  • 万方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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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菁菁
    • 摘要: 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在当今的中国已然是一个巨大的社会问题。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城市的发展远超过农村的发展,城市的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资源优于农村,致使许多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而这些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得不留在老家农村成长,这些子女的成长过程中父母的缺位导致了这些孩童的各种生理、心理问题,随着这一群体的不断扩大,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现阶段,如何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这一社会问题,已成为当下许多学者思考探讨的热门话题,本文试着从法律方面来探析有关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
    • 颜河清; 刘志强
    • 摘要: 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是我国依法治国法治进程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我国业已形成以《宪法》为主体,《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部门法及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综合性法律保护体系。由于受家庭责任缺失、法制教育碎片化、监护监督不力等因素影响,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明显滞后。如何强化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事关家庭的稳定、新农村的建设进程与社会的和谐。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培育法治生态、深化法制教育、优化法治路径,呵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助推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 摘要: 【案例背景】2019年7月,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到南京市未成年人综合服务平台的转介案例:服务对象(户籍地B区),男,2017年7月生,非婚生子,跟随母亲生活在A区。母亲(户籍地B区)于2019年7月2日因吸毒贩毒被A区司法局收监,不愿签署委托监护承诺书。父亲(出生证明上登记)称与服务对象没有血缘关系,目前无固定工作,且需照顾与服务对象母亲所生二女儿(未成年)以及与前妻所生大女儿,希望将服务对象送至福利院。服务对象的外公身体不好,需要照顾。外婆也表示无力抚养,服务对象面临无人监护的困境。
    • 万方
    • 摘要: 随着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地位的不断调整,我国已经逐渐形成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多位一体的教育模式。监护人作为家庭教育责任的主体需要依据教育实施的不同阶段承担不同的义务,包括前期的学习义务、中期的积极参与及教育培养义务和长期的陪伴义务。但是,目前我国家庭教育立法面临着教育资源存在短板、责任承担标准不明以及缺失对委托监护问题的规定等问题。文章认为在明确立法定位的基础上应当细化规则,同时在为监护人设定义务时充分考虑针对特殊群体的特别措施,完善我国的委托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促成立法目标的实现。
    • 杨惠仪
    • 摘要: 中国经济腾飞,许多家长忙于生计,缺乏时间照顾孩子,于是催生出学生托管行业,然而随着行业竞争加大,乱象横生。为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2017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虽填补了学生托管行业规范的空白,但是该意见仅仅是针对中小学校开办的学生托管服务进行规范,而对于以公司名义、个体户名义甚至私人名义开办的托管机构,并未能进行很好的引导发展。因此本文分析了该行业的本质法律关系,同时参考借鉴国外对学生托管行业的规范经验及分析国内托管行业现状,提出明确托管行业的教育定位、建立托管行业的管理制度、明确国家监护责任的立法建议,以期完善行业法规,促进其发展。
    • 杨惠仪
    • 摘要: 中国经济腾飞,许多家长忙于生计,缺乏时间照顾孩子,于是催生出学生托管行业,然而随着行业竞争加大,乱象横生.为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2017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虽填补了学生托管行业规范的空白,但是该意见仅仅是针对中小学校开办的学生托管服务进行规范,而对于以公司名义、个体户名义甚至私人名义开办的托管机构,并未能进行很好的引导发展.因此本文分析了该行业的本质法律关系,同时参考借鉴国外对学生托管行业的规范经验及分析国内托管行业现状,提出明确托管行业的教育定位、建立托管行业的管理制度、明确国家监护责任的立法建议,以期完善行业法规,促进其发展.
    • 石鲁夫; 宇麒潼
    • 摘要: 在较长一段时间里,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没有得到社会足够重视,被称作"隐形的弱势群体".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通意见》中确立了委托监护制度,对保护这一群体的利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2017年《民法总则》中没有对该制度的设计.在此背景下,希望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编纂过程中,能继续保留此项制度,并对委托监护制度在受托人条件、权利义务、责任及监督等方面予以完善,使该群体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 林翠秀
    • 摘要: 《民法总则》于2017年正式施行,但是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并没有就此得到解决.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依然有不到位的地方,委托监护地位模糊,国家监护在现在的福利化程度下步履艰难.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问题,尤其是广大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问题,需要多管齐下.委托监护的商业化运作有其必然性,也有其正当性基础.通过将委托监护事宜契约化,运用合同解决委托监护中的权、责、利划分;通过将委托监护人的范围从个人扩大到机构,发挥机构监护的优势,使委托监护从依靠亲情伦理自治走向商业化,依靠制度和契约来规范,以期达到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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