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M协定
SCM协定的相关文献在2002年到2022年内共计7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8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310篇;相关期刊58种,包括法制与社会、时代法学、行政与法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国际经济合作新模式与国际经济法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第八届WTO与中国学术年会、WTO法与中国论坛暨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2008年年会等;SCM协定的相关文献由77位作者贡献,包括郭双焦、李本、陈利强等。
SCM协定
-研究学者
- 郭双焦
- 李本
- 陈利强
- 刘冰
- 南海燕
- 杨朝军
- 秦国荣
- 丁笑微
- 伍丹文
- 何剑波
- 何剑波1
- 倪佳丽
- 党雪
- 全承相
- 全承相1
- 刘晓敏
- 刘滢泉12
- 刘琳
- 吕晓杰
- 周淼
- 周立胜
- 孙南申
- 孙雁南
- 宋俊荣
- 尹哲
- 张东成
- 张蹇
- 彭岳
- 徐忆斌
- 李华
- 李少华
- 李志春
- 李志春1
- 李晓郛3
- 李煜
- 李秦峰
- 杜玉琼
- 杨旭
- 杨树明
- 杨解君
- 林颖毅
- 梁蓉
- 段彤
- 潘丽萍
- 王宇石
- 王寰
- 王振宇
- 王薇薇
- 王路路
- 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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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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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商务部依据《反补贴条例》认定澳大利亚三项目构成专向性补贴,于2020年5月19日裁定对澳大利亚的大麦产业征收反补贴税。2020年12月16日澳大利亚将该案诉至WTO。本文以WTO项下《SCM协定》为依据,依据协定第1条从构成财政资助、存在授予利益论证构成补贴;依据协定第2条论证该补贴具有事实上的专向性。检验我国商务部认定三补贴项目为专向性补贴的裁定与《SCM协定》规定一致,不存在澳大利亚认为的不恰当确定补贴存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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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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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只允许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向自身领土内或管辖之下的受益者提供的补贴发起单边反补贴措施,因而欧盟将中国向中国海外投资企业提供的跨境补贴转化为东道国国内补贴并征收反补贴税的做法违反此协定。不过,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欧盟的《针对扭曲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的条例建议稿》为代表的新补贴规则,出于竞争和投资政策目的考虑,不仅明确将跨境补贴纳入规制范围,而且重点规制跨境补贴在补贴受益者所在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在纪律执行上呈现出兼采事后救济和事前监管的倾向。对于跨境补贴措施或新规则,中国应以国内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和国际可持续投资便利化规则建构为主,做好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的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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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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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商务部新近颁布实施的《补贴税调查程序中有关利益和专向性的修订规则》与世界贸易组织《SCM协定》的规则和实践不符;该修订规则缺乏《SCM协定》中有关提供补贴的适格主体的内容,把汇率低估视为补贴的做法与《SCM协定》行为要件"财政资助"和结果要件"授予利益"的规则和实践也不相符;而把有跨国购买或销售行为的企业视为专向性考察中的一组企业的规定也与《SCM协定》的规则和实践相左;另外,修订规则将汇率低估视为补贴也缺乏国内法的依据.修订规则为美国肆意征收反补贴税大开方便之门,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新武器.我国应该在美国国内司法体系和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架构下挑战这一修订规则,纠正美方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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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雪;
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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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逆全球化浪潮中,中国出口信用保险频繁受到以《SCM协定》和《中国入世议定书》为主的WTO规则约束.同时囿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存在的经营策略及WTO规则本身存在的问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极易引发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以及反补贴调查等WTO补贴风险.鉴于此,通过剖析WTO规制体系中相关规则,提出在防范各类补贴风险时,要根据其背后引发原因,从政府和中信保企业两个层面进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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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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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4月6日美国开始实施的汇率反补贴新规一反“二战”后数十年的传统,将他国货币低估作为汇率补贴,并对货币低估情况下实行汇率反补贴的利益授予与专向性规则进行了修改和厘定.从全球多边货币制度审视,美国汇率反补贴新规以均衡REER为标准确定他国汇率低估与否及多寡,进而征收汇率反补贴税,有悖于《IMF协定》规定的自由汇率制.在方法上,尽管美国均衡REER与IMF监督中采用的EBA方法相近,但二者在制度上存在根本差异,其无法从IMF那里获得正当性背书,会严重侵害他国货币主权.从全球多边贸易制度审视,虽然美国声称其汇率反补贴新规与WTO法一致,但与WTO法确定国内补贴需满足的财政资助、利益授予和专向性要求是相背离的.就财政资助而言,货币兑换与《SCM协定》规定的财政资助的意涵和主体适格性严重不符.就利益授予而言,美国以臆造的均衡REER为基准来衡量利益授予,背弃了WTO法的市场基准.就专向性而言,美国以企业从事国际货物买卖为标准认定专向性,违背了WTO法以产品同类性为标准的规定和实践.应对美国的这一做法,《IMF协定》和WTO法都难尽人意,国际法上的反制虽有可取之处,但亦非完美.相较而言,人民币国际化不需要美元与人民币或其他货币之间进行兑换,因而不失为应对美国汇率反补贴的良策.在人民币国际化实现之前,采取美元之外的外币进行支付和结算,亦可规避对美国汇率反补贴新规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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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知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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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可再生能源产业是国家的战略性重点新兴产业,各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支撑法律法规受到WTO等现有法律法规的制约.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对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与相关国际条约、惯例进行剖析,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反思我国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存在的不足,完善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补贴规则,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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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滢泉12;
李晓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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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以来,中美之间在新能源补贴领域的国际贸易争端频频发生,争端焦点多有涉及专向性问题。避免在补贴扶持制度设计中构成专向性既是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关键,也是避免授人以柄的关键。本文结合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争端解决机制,从补贴法律专向性、事实专向性、区域专向性、法律专向性和事实专向性的适用关系四个维度归纳了补贴专向性分析的一般性规则要点。本文还在WTO新能源补贴案件统计的基础上,认定''国内成分要求''是新能源补贴专向性法律分析的关键,在WTO涵盖协定下有很大的被诉和败诉风险。本文结合中国新能源补贴专向性法律、政策领域的不足,从新能源补贴专向性和一般补贴专向性两个层面,认为应当正视''国内成分要求''制度隐患,并积极推进新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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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雁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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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应对全球变暖问题,各个国家都在制定相应的政策来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而温室气体尤其是CO2的排放主要来自能源产业,因此能源结构的合理调整是减少CO2排放的一个有效途径。因能源需求的提高而产生的CO2排放量几乎占到整个排放量的一半。为了较好的推动能源结构的调整,国际社会都在致力于发展新能源。亚洲是CO2的主要排放国家,而中国的CO2排放量基本达到整个亚洲国家排放量的一半。日益恶化的环境也给中国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因此中国也推行了一系列的政策来推动能源结构调整。但是由于新能源在技术和资金的投入上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其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政府在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但是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对政府补贴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因此政府对新能源产业的补贴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的补贴。本文主要分析了SCM协定下新能源补贴的争议,并给出相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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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君;
都静静
- 《国际经济合作新模式与国际经济法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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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汇率调整属一国主权范畴,但汇率操纵却为IMF和WTO明确禁止.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一再指控中国"操纵汇率",认为应该对中国采取反补贴措施.2011年10月11日,美国会参议院通过《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要求美国政府对"汇率被低估"的主要贸易伙伴征收惩罚性关税.虽然该法案还需要在众议院获得通过并由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后才能成为法律.但是,此举再次将人民币汇率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不排除美国通过该议案并提交WTO的可能.笔者通过对人民币汇率进行国际法分析,认为: 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于人民币汇率争议有管辖权,但是认定"汇率低估""汇率操纵"等专业性问题应当由IMF来管辖,应以《SCM协定》为标准.进而得出结论:人民币不存在汇率操纵,美国的做法违背世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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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君;
都静静
- 《国际经济合作新模式与国际经济法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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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汇率调整属一国主权范畴,但汇率操纵却为IMF和WTO明确禁止.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一再指控中国"操纵汇率",认为应该对中国采取反补贴措施.2011年10月11日,美国会参议院通过《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要求美国政府对"汇率被低估"的主要贸易伙伴征收惩罚性关税.虽然该法案还需要在众议院获得通过并由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后才能成为法律.但是,此举再次将人民币汇率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不排除美国通过该议案并提交WTO的可能.笔者通过对人民币汇率进行国际法分析,认为: 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于人民币汇率争议有管辖权,但是认定"汇率低估""汇率操纵"等专业性问题应当由IMF来管辖,应以《SCM协定》为标准.进而得出结论:人民币不存在汇率操纵,美国的做法违背世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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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君;
都静静
- 《国际经济合作新模式与国际经济法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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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汇率调整属一国主权范畴,但汇率操纵却为IMF和WTO明确禁止.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一再指控中国"操纵汇率",认为应该对中国采取反补贴措施.2011年10月11日,美国会参议院通过《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要求美国政府对"汇率被低估"的主要贸易伙伴征收惩罚性关税.虽然该法案还需要在众议院获得通过并由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后才能成为法律.但是,此举再次将人民币汇率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不排除美国通过该议案并提交WTO的可能.笔者通过对人民币汇率进行国际法分析,认为: 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于人民币汇率争议有管辖权,但是认定"汇率低估""汇率操纵"等专业性问题应当由IMF来管辖,应以《SCM协定》为标准.进而得出结论:人民币不存在汇率操纵,美国的做法违背世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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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君;
都静静
- 《国际经济合作新模式与国际经济法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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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汇率调整属一国主权范畴,但汇率操纵却为IMF和WTO明确禁止.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一再指控中国"操纵汇率",认为应该对中国采取反补贴措施.2011年10月11日,美国会参议院通过《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要求美国政府对"汇率被低估"的主要贸易伙伴征收惩罚性关税.虽然该法案还需要在众议院获得通过并由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后才能成为法律.但是,此举再次将人民币汇率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不排除美国通过该议案并提交WTO的可能.笔者通过对人民币汇率进行国际法分析,认为: 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于人民币汇率争议有管辖权,但是认定"汇率低估""汇率操纵"等专业性问题应当由IMF来管辖,应以《SCM协定》为标准.进而得出结论:人民币不存在汇率操纵,美国的做法违背世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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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军
- 《第八届WTO与中国学术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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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06年11月美国对中国提起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起,在不到3年的时间内这一数字已达到了17起,从而也使中国成为被美国提起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为了应对这一渐长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加强对其的研究就显得更为迫切与必要。在当前美国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案件中,许多案件的裁决结果均是美国调查机关基于“不利可得事实”制度而做出。而“不利可得事实”的适用无疑将使裁决结果高于现实情况,使我国应诉企业蒙受巨大损失,甚至丧失整个海外市场。为了加强对这一制度的了解,除对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识外,更重要的是从美国调查机关适用“不利可得事实”案件实践中来对其进行分析与研究,从而为我国政府及应诉企业提供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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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军
- 《第八届WTO与中国学术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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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06年11月美国对中国提起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起,在不到3年的时间内这一数字已达到了17起,从而也使中国成为被美国提起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为了应对这一渐长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加强对其的研究就显得更为迫切与必要。在当前美国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案件中,许多案件的裁决结果均是美国调查机关基于“不利可得事实”制度而做出。而“不利可得事实”的适用无疑将使裁决结果高于现实情况,使我国应诉企业蒙受巨大损失,甚至丧失整个海外市场。为了加强对这一制度的了解,除对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识外,更重要的是从美国调查机关适用“不利可得事实”案件实践中来对其进行分析与研究,从而为我国政府及应诉企业提供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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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军
- 《第八届WTO与中国学术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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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06年11月美国对中国提起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起,在不到3年的时间内这一数字已达到了17起,从而也使中国成为被美国提起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为了应对这一渐长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加强对其的研究就显得更为迫切与必要。在当前美国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案件中,许多案件的裁决结果均是美国调查机关基于“不利可得事实”制度而做出。而“不利可得事实”的适用无疑将使裁决结果高于现实情况,使我国应诉企业蒙受巨大损失,甚至丧失整个海外市场。为了加强对这一制度的了解,除对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识外,更重要的是从美国调查机关适用“不利可得事实”案件实践中来对其进行分析与研究,从而为我国政府及应诉企业提供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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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军
- 《第八届WTO与中国学术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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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06年11月美国对中国提起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起,在不到3年的时间内这一数字已达到了17起,从而也使中国成为被美国提起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为了应对这一渐长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加强对其的研究就显得更为迫切与必要。在当前美国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案件中,许多案件的裁决结果均是美国调查机关基于“不利可得事实”制度而做出。而“不利可得事实”的适用无疑将使裁决结果高于现实情况,使我国应诉企业蒙受巨大损失,甚至丧失整个海外市场。为了加强对这一制度的了解,除对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识外,更重要的是从美国调查机关适用“不利可得事实”案件实践中来对其进行分析与研究,从而为我国政府及应诉企业提供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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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军
- 《第八届WTO与中国学术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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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06年11月美国对中国提起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起,在不到3年的时间内这一数字已达到了17起,从而也使中国成为被美国提起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为了应对这一渐长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加强对其的研究就显得更为迫切与必要。在当前美国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案件中,许多案件的裁决结果均是美国调查机关基于“不利可得事实”制度而做出。而“不利可得事实”的适用无疑将使裁决结果高于现实情况,使我国应诉企业蒙受巨大损失,甚至丧失整个海外市场。为了加强对这一制度的了解,除对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识外,更重要的是从美国调查机关适用“不利可得事实”案件实践中来对其进行分析与研究,从而为我国政府及应诉企业提供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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