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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藏物

埋藏物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13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文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2篇、专利文献909579篇;相关期刊101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等; 埋藏物的相关文献由159位作者贡献,包括任广振、傅思峰、刘素珍等。

埋藏物—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32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909579 占比:99.99%

总计:909711篇

埋藏物—发文趋势图

埋藏物

-研究学者

  • 任广振
  • 傅思峰
  • 刘素珍
  • 张继孟
  • 张金龙
  • 快刀青衣
  • 明鲁勋
  • 朱莅寅
  • 杨立安
  • 王小军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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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栋
    • 摘要: 侵占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增加规定的一个新罪名,同时,刑法又规定了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就使得侵占罪在普法意识不高的我国处于极其尴尬的地位.一方面,侵占罪成为法定的犯罪,而另一方面,公诉机关无法接触到侵占罪,对侵占罪的概念有所模糊,因此可能将原本属于侵占罪的行为混淆定为别的罪名以便公诉.为了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本文从便于实务的角度出发,探索实务中如何对侵占罪中的财物进行认定,区分罪与非罪,以及其与盗窃罪,诈骗罪等罪的不同,尤其是认定方法上的不同.
    • 王明锁
    • 摘要: 埋藏物被发现,其所有权归属,自罗马法皆有规定.埋藏物所有权不明者,或归发现人所有,或归发现人与所在土地所有人按比例所有.确定埋藏物之所有权,可续用其物,定分止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之埋藏物、隐藏物,均归国家所有;依《物权法》规定,则参照拾得遗失物规定处理.在编纂民法典已经形成的分编草案稿中,对埋藏物、隐藏物的规定仍同于《物权法》的规定异常简单粗略.从理论实务和历史现实多方面考察,埋藏物不同于遗失物,当有独立规定;隐藏物与埋藏物相似,两者可合称为隐埋物.从所有权归属角度,可视隐埋物之情形,归国家所有,发现人所有,发现人与土地所有人、经营人或者其他物之所有人按比例所有,更为科学合理,且对完善我国民商法典物权编所有权取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 王景
    • 摘要: 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幅员辽阔,在祖国的土地下可能埋藏着数以亿计的极具价值的文物、珍宝、历史遗迹等,所以,埋藏物的权属是我国法律中的重要课题.若不以法律对其加以保护,则文物、历史遗迹等就可能遭到不可逆转的破坏,而且也会有无数的文物珍宝等流失境外,无迹可寻.本文对埋藏物的归属进行分析、研究,加深大众对该问题的认知.
    • 刘翕然
    • 摘要: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和人的权利意识逐渐提高的今天,我国对于埋藏物采用的法律制度,导致许多纠纷的产生,这显示出现如今我国对埋藏物的立法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并且急需要被解决.
    • 刘翕然1
    • 摘要: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和人的权利意识逐渐提高的今天,我国对于埋藏物采用的法律制度,导致许多纠纷的产生,这显示出现如今我国对埋藏物的立法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并且急需要被解决。
    • 徐国栋
    • 摘要: 来自西方的财宝概念与我国本土的埋藏物概念一度契合,所以,最初把财宝翻译为埋藏物是正确的.但随着实践的发展,财宝的概念在客体的范围上、在客体的存在空间上、在客体的古旧度上、在有无所有权前手上,都与埋藏物的概念不同.“财宝”的外延大于“埋藏物”,所以,我国在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应放弃埋藏物的概念,改采财宝的概念.此外,财宝可分为严格财宝和非严格财宝,后者严格说来是遗忘物,我国立法区分了两者,但我国物权法理论尚未做到这一点,所以,我国学者并不认为严格财宝是无主物,由此发生了不必要地无限寻找藏宝者的继承人的错误判例,因此,要把财宝与遗忘物区分开来.进而应更新我国物权法理论中的财宝构成要件理论,增加“古旧”的要件,把20年作为古旧的标准.并建立准财宝的概念涵盖新的被发现物.
    • 李枝1
    • 摘要: 基于天价乌木案引起的法学界对此类物质的争议,本文通过比较、对比的方法阐述了埋藏物与相关概念的差别通过分析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对发现埋藏物的规定得出了我国目前有关发现埋藏物立法存在的问题通过将我国发现埋藏物制度与西方一些国家的发现埋藏物制度相对比,找出我国发现埋藏物制度的改观方向,进而提出处理再类似案件的解决方案。
    • 朱虎
    • 摘要: 宪法中的国家所有和私法中的国家所有权具有法秩序的一致性,后者是前者所具有的国家内容实现义务功能的展开方式之一,同时要受到前者的约束,两者共享了规制这个规范目的.并非所有财产都应采取国家所有方式实现规制目的,选择何种规制方式应考量多个因素并按照比例原则进行审查.在乌木情形中,对乌木挖掘的负外部性的消除不应将乌木归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制方式实现,相关的私法规范应据此予以解释,甚至进行合宪性的目的性限缩,乌木不能由国家直接享有或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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