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的相关文献在1958年到2022年内共计76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世界各国经济概况、经济史、经济地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51篇、会议论文16篇、专利文献6089篇;相关期刊469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法学、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0种,包括中国地质学会2015年学术年会、生态环境法治保障论坛、中国风景园林学会2013年会等;国家所有权的相关文献由736位作者贡献,包括刘权衡、吴幼喜、叶榅平等。
国家所有权
-研究学者
- 刘权衡
- 吴幼喜
- 叶榅平
- 张力
- 李中圣
- 流畅
- 王河
- 程淑娟
- 郭云峰
- 郭洁
- 陈云良
- 马俊驹
- 黄军
- 何登辉
- 史际春
- 吴易风
- 李平
- 杨士龙
- 林汉川
- 欧阳君君
- 汤吉军
- 燕春
- 王克稳
- 章礼强
- 丁焰辉
- 余延满
- 依凭
- 侯向磊
- 傅祖熙
- 刘卫华
- 刘超
- 吴俊培
- 吴文翰
- 周林彬
- 周芙蓉
- 唐小丁
- 孔庆友
- 孙宪忠
- 孙明
- 孙莉
- 屈茂辉
- 张建文
- 张红霞
- 徐开墅
- 施志源
- 曲延波
- 李兆熙
- 李光贵
- 李华振
- 李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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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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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现共同富裕是公有制经济制度的核心价值追求,也是国家所有权制度的设计初衷。为落实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应当运用法治方式完善和落实国家所有权制度。为降低民众生活成本和企业经营成本,法律不宜将气候资源设定为国家所有权。为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建议规定先占制度。为体现物尽其用、机会公平的理念,国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和透明化改革方向。在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领域,一律采取公开招投标的竞争方式选择经营者。为确保民众从国有财产中获得直接收益,建议建立国有企业的全民分红制度,优化轻徭薄赋的减税降费法治体系。为完善国家所有权的司法保护制度,建议允许国资管理部门或人民检察院对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建议确立人民代表诉讼制度,完善人民群众有奖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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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纪田;
严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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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法的规定表明,矿藏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不能解释为“国家所有权”。自然资源类的矿产资源,由若干不同的且不确定的矿种构成,整体结构庞大而且抽象,不可能设立需具体占有、使用的所有权。宪法的“国家所有”既不是“国家所有权”,也明确排除了“国家所有权”。专属于“国家所有”被专属于“国家所有权”替代后,其成本是阻碍矿业等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合理构建。必须改变选择性解释宪法关于“国家所有”的习惯,将宪法的“国家所有”与“合理利用”进行整体解释;建立产权状态“二元结构”理论模型,以此分析宪法关于“国家所有”与“合理利用”的逻辑关系。“国家所有”与“合理利用”之间是根据产权状态“二元结构”理论所构建的宪法性产权制度,与“所有权”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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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瀛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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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贯彻宪法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重要法律实现机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利行使的公益性面向,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权利行使的本质区分。宪法对于国有自然资源的规定蕴含着实现共同富裕与保障合理利用的价值理念,对民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建与理论阐释产生体系性的深刻影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质是国家代表全民保留对重要自然资源的最终控制权与对参与市场竞争的国有自然资源的专有收益权。为维持与提升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利行使的公益性,推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价值目标,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管理权能应加以嵌入与夯实,进而令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实践更符合宪法中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价值追求与理念精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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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
严永焕;
芮延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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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中央出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方案》,要求各地通过试点探索,为全面落实统一行使所有者职责、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累实践经验。贵州省从法律指导实践,到实践推动法律。水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实现取得了部分成果,但一些普遍的问题仍然存在其中。因此,以贵州水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实践为依据,从管理和经济两个角度进行阐释说明,总结经验与不足,提出优化路径,并由此上升到法律层面,形成一个以法律为引领,经济和管理为主要实现形式的双向三维水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实现体系,为水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实现提供借鉴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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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旺盛的市场需求导致矿产资源价格不断上涨,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不仅严重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且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甚至引发地质灾害和安全事故,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构成重大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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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敏;
胡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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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气候资源与气象要素具有不同的涵义,否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的学者混淆了两者的区别.特定区域的气候资源可以以证照的方式加以特定化,完全符合物权客体的要求.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具有正当性,立法应作宣示性规定.气候资源由谁占有和利用不是任意的,应该是气候资源的所有人所能选择和决定的,选择和决定的方式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不仅具有行政法上的准入意义,而且还具有物权法上设定财产权的意义.以资源占用权来规制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合法、可行,而且比单纯的行政法规制来得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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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宇;
吴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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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所有权性质界定不清、自然资源产权行使机制不健全,致使我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损害救济存在救济主客体、方式及路径不明等问题.国家所有权在性质上应被界定为民事权利,以促进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市场化利用,但同时也应对权利行使课以公益约束.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应坚持所有者与监管者分开的原则,未来宜建立国家/地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委员会,"分别直接代表"国家作为所有者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自然资源部门则作为监管者行使自然资源行政监管职责.在此权利界定基础上,自然资源损害救济应首先遵循民事路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及时与责任方进行赔偿磋商或提起国家所有权诉讼;事态紧急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作出行政命令或处罚;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存在异议的,也可提起公益诉讼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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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
曾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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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的不可移动文物体系中,国有文物建筑占到很大比例.而国家所有权的复杂属性,致使其各项权能关系的调整直接影响到相应国有文物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文章从文物建筑国家所有权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内容与行使方式的梳理人手,通过研究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能关系的调整对于近现代文物建筑开放利用的影响,基于6座城市310处案例的对比分析,总结出五种典型的开放利用模式,并对各模式的特点及其对文物本体保护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和对比.最后,文章就国有近现代文物建筑开放利用过程中所反映出的问题,从法规制度和监督管理两个层面提出了相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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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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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然资源资产全民所有与国家所有具有一致性,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是所有权主体具象化的需要。在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初始配置上,分级代理行使与委托代理行使是两种不同的模式。"统一代表+代理行使"模式是我国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行使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在自然资源资产私权定位和两权分离的前提下,"委托代理"的性质更适宜界定为民事委托代理。在委托模式下,自然资源部和省级政府为委托关系的主体,委托的客体应坚持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分类原则、结合重要性和地域性予以界定,委托内容的核心是自然资源部对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处分权能的控制与行使。代理行使的具体规则需要结合委托模式的特殊性,进行代理权授予、复代理的限制及代理权瑕疵处理的专门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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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云峰
- 《生态环境法治保障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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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以四川彭州乌木权属纠纷为代表的、涉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司法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按照主体标准分类调整立法技术所造就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统一定性的难题;学界既有的"公权说"、 "私权说"、 "折中说",均是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属性不同认识的结果.洞察权利运行实践和相关理论演变可知,公权与私权区分的传统理论已难以合理解释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本质属性.资源危机和生态环境问题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事实上演化成兼具公权性和私权性的复合权利,即:在国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意志形成阶段,资源利用关系受公法调整,表现为公权性;当国家实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意愿阶段,资源利用关系受私法调整,表现为私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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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蕾;
王卓宇
- 《生态环境法治保障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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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公、私属性上的不确定性,导致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国家对水资源支配的所有者身份和对其开发利用上管理者职能的混同,选择单纯的公权或私权调整模式都不足以解决越来越复杂的水资源所有权问题.因此为确保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共同实现,有必要对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性质予以明确.本文从公权与私权的协同性视角出发,探讨了公权与私权并非截然对立,水资源的多重属性决定了国家所有权在主体、客体、权利利益、法律依据上需要公权和私权的相互协同、交叉和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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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雪阳
- 《生态环境法治保障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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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文明建设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诸多方面进行完善但在这其中,自然资源的产权界定不可或缺.通过法解释学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所有"这一术语,不仅是一种所有制,而且是一种所有权.不过,基于宪法第9条第1款关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定,国家所有权确实具有功能特殊性,其具体表现为这种所有权必须"为公民自由和自主发展提供物质保障".不过,宪法第9条第1款和第10条第1、2款关于国家所有权的规定,并不意味着领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全部都归国家所有,而只是赋予(或者说授权)国家获得这些自然资源的资格.具体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是否属于国家所有,依赖于法律的具体化和立法的形成.在法律没有将宪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予以具体化之前,此种自然资源属于没有进入物权法/财产法秩序的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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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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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法上规定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不是专属于公法的所有权概念,它包含三层结构.第一层结构是私法权能,在这一层面上,它与物权法上的所有权无异.第二层结构是公法权能,主要包括国家对于自然资源的立法权、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第三层结构是宪法义务,国家应当为全体人民的利益行使其私法权能和公法权能.公共信托理论是描述国家作为自然资源所有人的宪法义务的法律理论,应当引入中国,或者对中国宪法第9条作公共信托论式的解释,确立国家与人民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结构中的地位.在中国的现实中,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最为薄弱的层面是其宪法义务, "自然资源人民基金"的模式和尝试对中国有借鉴意义.宪法规定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具有"不完全规范"的特质,直接转化为物权法上的物权存在困难,在目前宪法控制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民法解释学可以发挥控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肆意扩张和扭曲的准宪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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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威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2013年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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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凤凰事件解读我国风景资源法治现状中的普遍问题.指出存在门票调整违反法定程序,门票取费制度的政策矛盾,门票价格构成不合法,将景区整体作为特许经营内容从而将管理权与经营权混淆,风景被地方政府"先占"并视为"土地财政"等诸多表象问题,其深层原因为国家对风景资源社会属性和使用特征认知不足、风景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缺失、基于自由行政裁量的地方政府资源管理水平低下.应通过法律明确风景资源国家所有权及产权制度,同时确立公民享有优美风景为一种法定权利,方可保障风景的公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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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萍
- 《第一届中法文化遗产法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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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建设和文物保护事业的推进, 都是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必需.但在中国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文物保护,尤其是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常让位于经济建设.《文物保护法》就广泛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宣示了国家所有权.本文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国家所有权属性及不可移动属性两方面来分析其法律保护状况.一者,基于国家所有权属性,将文物作为旅游资源开发,应在明确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文物的国家所有权前提下进行,并严格检测文物保存状况;二者,不可移动属性对“原址保护”提出了要求.《文物保护法》对建设工程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作了强制性规定,但在保证规定实施上仍有不足.应确立文物破坏问责机制,并将文物保护实效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约束性指标中,赋予文物保护部门工程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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