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法律适用 >论支付令异议之规定所存在的缺陷及其补正

论支付令异议之规定所存在的缺陷及其补正

     

摘要

正公正、效率和效益是现代法律制度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支付令当然也不例外.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应债权人的申请作出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一种命令.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支付今就生效,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反之,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则失效,债权人丧失了催促偿付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同时,债权人只是被告知可以另行起诉.当我们用公正、效率和效益这三个基本价值目标来衡量支付今异议的时候,它的弊端显而易见,尤其是支付令异议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更是不容忽视.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