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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的冲突:《刑法》第100条与社区矫正

         

摘要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是我国1997年刑法修改时新增加的内容,也是学界所说的“前科报告制度”,或是一种“告知义务”。此条自新刑法实施以来一直存在争议,至于其立法技术或制度性的层面不是此处的论述重点,笔者试图将视域渗透到该条的背后,揭橥其理念的历史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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