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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的迷失与回归兼评《著作权法》送审稿相关条款

     

摘要

邻接权制度的体系化过程助长了邻接权的越位和表演者权的式微,技术发展、资本运作使表演者权制度呈现浓厚的投资主导倾向,扭曲了预设的激励机制.《著作权法》草案及送审稿未能将表演者权制度定位为表演活动产权化机制和利益传导分配机制.虽界定表演者范围,但未能进一步明确人身权、财产权归属;引入职务表演,却忽略了表演领域的实际情况,极大地压缩了表演者权基本条款的适用空间;注重自主协商,却忽视了集体合同路径下表演者权的实现,导致制度设计与立法目的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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