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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兼评近期案例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著作权人和广播组织的专有权利时,都使用了"转播"一词,但没有进行定义,从而引发了"转播"能否涵盖各种同步传播手段的争议.根据《伯尔尼公约》对"广播及相关权利"的规定《著作权法》"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传播或者转播"既包括有线转播,也包括无线转播.为使同一条文中的逻辑保持统一,"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应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具有相同含义,能涵盖互联网转播.《著作权法》为广播组织规定"转播权"的立法原意是控制传统的无线和有线电视转播.在给予广播组织更强保护的新条约尚未缔结,以及国际上对此问题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宜将广播组织权条文中"转播"解释为包括互联网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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