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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中的“注明出处”——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相关条款

     

摘要

著作权法中的“注明出处”实为民法中的注意义务在作品利用领域内的体现. “注明出处”要求“归认来源”, “保护作者精神利益”是其实质内涵,而“防止读者混淆”则是其判断标准.我国《著作权法》中“注明出处”与署名权规则、合理使用制度等相互纠缠,致其制度界限不明、司法定性不统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虽明确规定了“注明出处”,但仍存缺陷.未来修法应把其从“版权限制构成要件”中剥离出来,并规定“注明”的方式、程度及无须“注明”的相关例外情形.此不仅有利于厘清“注明出处”与相关制度间的界限,更能优化著作权制度体系、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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