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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主体地位

农民主体地位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134篇,主要集中在农业经济、工人、农民、青年、妇女运动与组织、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1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0288篇;相关期刊113种,包括云南行政学院学报、经济师、经济研究参考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11中国(宝清)粮食主产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特色新农村高层论坛、促进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国际研讨会、2016中国城市规划年会等;农民主体地位的相关文献由152位作者贡献,包括万举、吕伟、孙静等。

农民主体地位—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31 占比:1.26%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03%

专利文献>

论文:10288 占比:98.71%

总计:10422篇

农民主体地位—发文趋势图

农民主体地位

-研究学者

  • 万举
  • 吕伟
  • 孙静
  • 宇德良
  • 李飞龙
  • 王海滨
  • 许伟
  • 郭一峰
  • 陈文胜
  • Li Weichao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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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覃娟
    • 摘要: 2021年作为过渡期第一年,广西坚持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工作重点,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扎实有序做好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重点工作,为推动乡村振兴全面高质量发展开好局、起好步。乡村振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五年过渡期内稳扎稳打、夯实基础至关重要。广西应坚持稳中求进,继续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坚持以发展促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突出农民主体地位和参与自觉,激发市场、社会力量,持续推动农业跨越发展、农民增收致富,务实推进乡村建设、乡村治理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推动巩固脱贫成果上台阶、乡村振兴开新局。
    • 姜春艳
    • 摘要: 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起施行,为河南省推进乡村振兴“保驾护航”。三个坚持,为河南省乡村振兴提供遵循《条例》指出,促进乡村振兴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应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采取措施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应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绿色发展、注重特色、分类推进及全社会共同参与。
    • 宁春生
    • 摘要: 2022年,苏州市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努力展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最新图景。围绕“稳产保供”强基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动高标准农田、高标准蔬菜基地、高标准池塘、美丽生态牧场“三高一美”提档升级。因地制宜发展高效精品农业和都市农业,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全力抓好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保供。
    • 姚瑶
    • 摘要: 文化兴则国运兴,文化强则民族强。文化自信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思想保障与精神支柱,作为扎实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乡村优秀传统文化被遗忘或遗失、村庄作为文化共同体的社会特征逐步弱化等问题。对此,必须进一步明确农民主体地位、积极传承农耕文明、加速乡村经济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
    • 张燕; 王佳
    • 摘要: 在“乡政村治”模式下,江西省农村基层治理虽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在治理过程中仍存在“农村空心化”“三留守”、村民参与不足等问题。因此,必须创新农村基层治理体系,走乡村善治之路,助推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要实现乡村善治,则必须立足于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不动摇,推动政府与市场、农民和社会之间形成良性双向互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更加有效、充满活力的新型农村基层治理体系。
    • 程子文; 金玉
    • 摘要: 农民主体地位的实现是乡村振兴的一个重要方面,农民也一直是农村建设的中坚力量。然而,农民主体地位的权益保障存在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法律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农民乡村治理参与度低,以及农民主体地位实现平台虚化等。基于此,在乡村振兴中维护农民主体地位要加强农民权益保障法律建设,同时要完善农民主体实现平台载体,保障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参与权利,调动农民参与农村农业发展的积极性,发挥其创造力。
    • 戴燕归; 周恺
    • 摘要: “乡村权”概念是近年空间正义研究在乡村地域进行理论延伸与实践检验的新领域,其通过揭示以土地为空间媒介的乡村权利剥夺现象,批判性分析乡村空间资源分配和空间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非正义问题。延续激进地理学视角,文章聚焦“乡村土地”与“村民身份”两大问题,基于突尼斯、印度、黎巴嫩等南方国家,以及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北方国家的案例,揭示村民在生产、生活及意识层面所处的非正义境况(即“被迫非农化”),并探寻村民为寻求空间正义所采取的个人或集体抗争方式(即“自发再农化”)。通过案例比较发现:1)南方国家与北方国家的乡村案例表现出的被迫非农化现象具有共性,其本质都是资本剥削导致的乡村土地和村民身份被剥夺;2)南方和北方国家的自发再农化手段存在差异,南方国家的村民主要采取法律途径或极端方式,北方国家则依托自上而下的国家政策保障与自下而上的地方能力建设。进而,归纳出乡村权三大内涵,即“占有权(拥有农地并进行农业生产)”“定居权(以村民的生活方式生活在乡村)”“参与权(自主决定是否非农化)”。最后,建议在中国乡村振兴中,通过科学知识共享、社区学习与合作等方式提升村民自身能力,实现村民在乡村空间占有、定居、参与的权利和自由,回应国家提升“农民主体地位”的号召。
    • 余志刚
    • 摘要: 任何一个环节都要让农民受益十九大报告中提到了两个“五年”,分别是“对脱贫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五年过渡期,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和“启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两个“五年”的提出,是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理念的集中体现。在乡村振兴事业中,农民是最重要的主体,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具有三层内涵。
    • 陈泽慧
    • 摘要: 以实现农民主体地位为重要抓手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和题中之义,农民主体地位是乡村振兴的价值归属,乡村振兴是农民主体地位的现实指向,实现农民主体地位是时代之需、实践之需、理论之需.推动农民主体地位实现既要重视乡村组织振兴,又要强调农民主体权利的保障;既要引导农民树立主体意识,又要重视农民主体能力的提升和人才振兴.既要重视乡村产业振兴和经济持续发展,又要践行乡村生态理念和培育文明乡风.从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和目的出发,以农民、农村、农业为核心和本质,始终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始终以农村、农业为载体,力求科学实现乡村全面振兴.
    • 摘要: 农村现代化既包括"物"的现代化,也包括"人"的现代化。乡村振兴,农民群众是主体,必须坚持扶志扶智相结合,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着力提振新征程农民精气神,全面提升新时代农民整体素质。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是贯穿法律始终的一条主线和根本原则,并对农村思想政治、道德文化、社会文明等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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