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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出资

债权出资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19年内共计5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7篇、专利文献141篇;相关期刊47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债权出资的相关文献由57位作者贡献,包括黄忠新、万熙亮、唐正旺等。

债权出资—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57 占比:28.79%

专利文献>

论文:141 占比:71.21%

总计:198篇

债权出资—发文趋势图

债权出资

-研究学者

  • 黄忠新
  • 万熙亮
  • 唐正旺
  • 孙晔
  • 桑萍
  • 沈娜
  • 陈晓军
  • 黄思奇
  • 丁婷停
  • 仇晓光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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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董伯文1
    • 摘要: 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虽然债权出资面临着一定风险,但是将股权当做出资形式的现象已经在我国公司发展实践中出现,这体现出了债权出资所具有的现实价值。本文在对我国《公司法》对债权出资所作出的原则性规定作出分析与论述的基础上,从债权出资条件的确定、债权出资披露机制与评估审查制度以及债权出资各方利益主体法律责任几个方面,对我国公司法债权出资制度的完善进行了研究与探讨。当前,我国法学领域已经对债权出资进行了较多的研究与阐释,并对债权出资制度开展了较多的探索,但是事实上,我国《公司法》却在债权出资方面展现出了一定的滞后性,而如何从法律完善层面实现债权出资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则是一个需要深度探讨的问题。
    • 董伯文
    • 摘要: 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虽然债权出资面临着一定风险,但是将股权当做出资形式的现象已经在我国公司发展实践中出现,这体现出了债权出资所具有的现实价值.本文在对我国《公司法》对债权出资所作出的原则性规定作出分析与论述的基础上,从债权出资条件的确定、债权出资披露机制与评估审查制度以及债权出资各方利益主体法律责任几个方面,对我国公司法债权出资制度的完善进行了研究与探讨.当前,我国法学领域已经对债权出资进行了较多的研究与阐释,并对债权出资制度开展了较多的探索,但是事实上,我国《公司法》却在债权出资方面展现出了一定的滞后性,而如何从法律完善层面实现债权出资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则是一个需要深度探讨的问题.
    • 彭梦迪
    •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国公司出资形式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从严格的货币出资到不同程度的承认现物出资.面对越发激烈的市场竞争及完善市场经济法治环境的迫切需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债权出资仍未做出直接规定,使其在实际操作中仍是一片空白.文章以债权的重要地位、国外债权出资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以及我国信用基础的转变等为基础,结合债权出资的风险,以期有针对性提出明确具体的立法建议.
    • 曹萌迪
    • 摘要: 对于出资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我们更多的关注于前期规制工作,而忽视了各主体责任的承担.本文在对用以出资债权不能实现的背景、原因分析基础上,针对此类情况下的股东、董事高管等主体责任提出相应的责任构建,以明确相应的责任承担.
    • 彭梦迪1
    •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国公司出资形式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从严格的货币出资到不同程度的承认现物出资。面对越发激烈的市场竞争及完善市场经济法治环境的迫切需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债权出资仍未做出直接规定,使其在实际操作中仍是一片空白。文章以债权的重要地位、国外债权出资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以及我国信用基础的转变等为基础,结合债权出资的风险,以期有针对性提出明确具体的立法建议。
    • 刘倚源
    • 摘要: 经济在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同时,对于资本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公司的出资方式也更为多样化,在此过程中,公司的信用基础也在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进行着转变.相较于其他的出资方式,债权出资存在一定的风险,在全面详尽的分析债权出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后可知,债权出资这种出资方式不仅有其深厚的理论支撑,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也普遍存在.要降低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的风险,须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并完善出资程序,构建完整的表决、评估、验资、担保及公示制度,降低出资风险、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并维护交易安全.
    • 齐倩
    • 摘要: 债权出资又称以债作股,是指出资人将自身享有的债权转移给公司以抵缴股款,完成出资,获得股东身份的出资方式.通过分析以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出资,发现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其也多遭禁止.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存在较多风险.为此,提出限定债权类型,完善债权的评估机制,制定严格的表决程序,严格界定出资完成时间,制定担保制度及救济措施等方式,加强以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
    • 杨娟; 张付成
    • 摘要: 债权是一种有价值的财产,但债权出资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可从程序上建立接受债权出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制度、科学合理的债权出资价值评估制度和债权出资公示制度;从实体上明确可用于出资的债权的标准,加强债权出资人的担保责任,债权出资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本充实连带责任,并引入出资债权实现前出资人的股权及利益分配冻结机制,通过完善的制度构建来降低债权出资的风险,努力实现债权财富价值利用的最大化。
    • 杜孟繁
    • 摘要: 债权出资作为一种特殊的出资形式,在降低公司设立成本、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方面有独特优势。在考察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特征的基础上,应认可公司设立阶段和以出资人享有的第三人债权出资有效。不宜将出资债权限于届期的货币债权,这有将债权出资与其他出资混淆之嫌。应以完成债权转移作为完成出资义务界定标准,否则将导致转移债权却未完成出资的逻辑矛盾。立法还应在强化发起人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细化评估规则等方面做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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